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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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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4 17: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乐山师范学院是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乐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乐山教育学院合并成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学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致力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坚持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着力培养德才兼备、身心健康、职业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注重内涵发展、质量提升,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学校发挥教师教育优势,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乐山师范学院。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778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始终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充分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采取多元化模式,扩大社会合作,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第八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确保社会公众和广大师生员工的教育知情权、参与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学校和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免学校负责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一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利,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设臵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学校、科研院所等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设备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科门类和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目标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设臵学科和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至  6年,专科生基本修业年限为2至3年。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农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社会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拓展学科门类,构建应用型专业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发挥教师教育学科专业群优势,打造特殊教育办学特色;加大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学科专业建设力度,凸显学校专业体系建构特色;加快文理科交叉与融合发展,打造人才培养特色和服务地方特色。


第十八条   学校立足本科教育,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并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臵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乐山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职权。党委常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


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教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推行教学院(部)目标、绩效管理制度。教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学校负责,接受考核。


第二十七条   教学院(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规划;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以及社会服务;


(四)提出专业设臵和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并负责管理;


(六)检查并评价教师的教学工作;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和资产;


(九)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院长(主任)是教学院(部)行政负责人,对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教学院(部)和其他二级单位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教学院(部)和其他二级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最高决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基地、所)、重点实验室等,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教学院(部)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参照本章程对教学院(部)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臵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臵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和教授治学的主要载体及形式,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评价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校在二级教学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最高学术机构。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管理机构,独立开展学位管理的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学校在二级教学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臵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学校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专门机构。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规划、指导、咨询、监督、研究、审议、决策的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事项,须经与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学校在二级教学院(部)设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系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和学校有关机构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法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臵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教职工享受国家和四川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提高教职工薪酬待遇,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的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学术创新、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经注册后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在学校接受短期培训、课程进修等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据学校或者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具有爱国情怀和改革创新精神,践行校训,养成刻苦学习、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等机制。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章 对外交流与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党和国家教育外事方针政策,保障来校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士、留学生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决策咨询、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社会各界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对学校重要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校(院)长、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职衔的人士;经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相关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民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坚持勤俭办学,强化预算约束与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臵和使用各项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学校独资设立资产经营性质的公司,以授权委托方式进行资产经营。资产经营以规避风险、维护权益、保值增值、促进发展为目的。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努力构建与地方高校发展相应的新型后勤保障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校内安全保障机制,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与安全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   学校校训为“弘毅自强,笃学践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由学校简称汉语拼音首字母LSSY变形为核心元素构成的图案。


徽章为苏轼体“乐山师范学院”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用徽章底色为黄色,字体为红色;学生用徽章底色为白色,字体为红色。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蓝底白字长方形旗臶,校旗标准尺寸为宽2400mm,高1600mm。中间印有苏轼体校名,左上角印有学校徽志。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4月20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五条   章程修订可由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任何一方提议。章程修订程序依据本章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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