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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章程|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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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 21: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校章程


序言
成都大学创建于1978年,是改革开放后首批地方城市主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是四川省、成都市重点建设大学,是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运动员村所在大学。学校历经多次合校,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06年的公立四川优级选科师范学堂和1911年的公立四川省城女子师范学堂。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始终以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为己任,秉承“自爱、自修、自尊、自强”的校训,弘扬“求真务实、自强不息”的成大精神,坚持“雅成大德、恒成大器”的育人理念和“扎根成都、面向世界、服务社会”的服务定位,以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提供优质社会服务和推动文化传承创新为使命,坚持内涵发展、改革创新、质量提升,不断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应用型城市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成都大学”,中文简称为“成大”;英文名称为“CHENGDU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D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洛路2025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36274.5万元。


第六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以成都市人民政府为主。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对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不当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八条 学校发展定位是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应用型城市大学。


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
(三)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四)依法设置学校教学、科研及党政职能机构,并配备人员。
(五)依法依规聘任、管理教职工。
(六)依法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七)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财政拨款与资助、接受捐赠、转让科技成果、兴办实业、从事交易等。
(九)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分配收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校友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校从事普通高校各类各专业本专科、研究生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学术交流,为地方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促进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的多元化。


第十四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发展艺术学、文学、管理学、教育学、经济学、法学、工学、医学、理学、农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国家相关规定,围绕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核心素养、科技发展、产业发展需求,可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建立中国共产党成都大学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校长、副校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常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成都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三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学院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学院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学院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五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选拔,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命。


第二十八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校长由举办者任命,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条 中共成都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职科研人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为学校工会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院)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校(院)的民主管理等权利。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院)、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服务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由成都大学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召集。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负责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审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技术转化、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自主权。学校设立学院、教学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单位,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学校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职责和职权是:
(一)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合作交流等活动。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备案或审批。
(四)制定和执行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管理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组织会议主要讨论和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中的事项和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学生培养的事项和科研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听取、审议学院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通过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其他专项报告,对学院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财务工作、规章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第四十九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中心、研究院(所、中心、基地)享有与学院同等的职权,其领导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参照学院执行。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履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就学校在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等职责。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事务,审议校内学位导师资格,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推荐委员和学科评议组人选等有关学位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确定。


第五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履行学位评定、授予或撤销的相关职责。


第五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检查教学过程、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工作,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条件、资格审核,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审议专业技术职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条 学校各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和议事规则统筹行使学院学术、学位和教学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六十一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在专业设置权限内,自主设立并完善各类人才培养模式;学校按国家要求制定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并实施。对达到相关培养标准的学生,依法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或授予相应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校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四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发展的基础。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制定学科建设规划,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创新,按照“博士点牵引、显特强优、统筹规划、动态调整”的原则,构建特色优势学科体系。


第六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六十七条 科学研究是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支撑。学校科学研究紧紧围绕科学前沿、国家战略目标和区域重大需求,结合学校实际,促进学科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科学创新体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倡导瞄准学术前沿,发挥中外合作优势,汇聚高端研究队伍,构筑学术高地,打造学术智库。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七十一条 国际化办学是学校重要发展战略。学校以国际化办学为导向,围绕国际型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七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状况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按规定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据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关注教职工的职业生涯发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为其个人成长、能力提升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八十条 教职工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八十一条 教职工认为有关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教职工申诉规则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按照国家政策落实相关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等。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八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升降级、转退学、获得规定内的奖励和荣誉称号方面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建立学生帮扶体系,关怀和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八十八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院)相关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申请书,处理相关申诉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十一条 学生认为违纪处分、学籍处理等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学生申诉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二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九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并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发放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九十四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所有无形资产。


第九十七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依规开展财务工作,完善财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建设,防范财务运行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九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接受来自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与个人的捐赠并依法、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总体要求,不断强化资金使用绩效。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依法依规使用各项经费,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和经费收支,按照上级财政要求编制年度决算。


第一百条 学校依法建立捐赠管理制度,面向社会接受捐赠,资金捐赠通过成都大学教育基金会接收,物资捐赠由接收部门造册登记,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积极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校给予相应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捐赠专用原则,捐赠财物和项目一律用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不准挪作他用。
(五)遵循捐赠者意愿原则,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如需改变捐赠财物的用途,需征得捐赠者同意。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申请终止办学,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获得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办学。学校终止办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评估、清查、划转、交接手续。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分立、合并、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校友会、基金会及其他组织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校友工作的宗旨是为校友成长服务,为母校发展服务。根据实际需求成立区域校友会、行业校友会等,搭建校友联络交流平台,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建设发展的支持,深化校友与母校的双向赋能。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部门网站。
(二)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蓝皮书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等。
(七)教代会、职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对于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需要学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办事程序等信息应主动向校内公开;对于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自爱、自修、自尊、自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校徽采用包含太阳神鸟图形、书本、建筑、警示钟、鸽子、地球、欢呼人形等元素的圆形图案;采用“成大红”(C=30M=100Y=100K=10)色相;校徽中央图案取自成都金沙太阳神鸟,寓意学校立足成都、融入成都、服务成都;屹立的书本,寓意大学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下方有“197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成都大学”的英文名大写,下方是赵朴初题写的校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成大红”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校徽、赵朴初题写的校名以及学校英文校名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校徽的圆形证章和印有学校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成都大学校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2月8日。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网址是https://www.cd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制定、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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