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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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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8 01: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章程2014年第一次制定,2015年12月修改审定,本次修正案经学校2022年3月4日教职工代表大会、2023年3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2023年4月17日党委会会议审定。)

(2023年核准稿)

序 言


安庆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办于2003年6月,是在安庆师范学院东一区(原安庆师范学校)、安庆师范学院东二区(原合肥工业大学安庆教学点)、安庆农业学校、安庆市财贸学校四所大中专学校合并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2009年接受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组织的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并取得优秀等次,2010年立项建设安徽省示范性高职院校,2014年12月以优秀等次通过安徽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暨人才培养工作个性评估,2015年获准立项建设安徽省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2021年获批国家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建设单位。


学校遵循“勤学笃行,德技双馨”的校训,践行“实践与理论并重,技术与人文融通”的办学理念,打造“人文导航、技术扬帆”的办学特色,着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职业能力,努力创建规模适度、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价值彰显的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学校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安庆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安庆职院。英文名称为:Anqing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缩写为:AQVTC。学校注册地址:安庆市天柱山东路99号。


第三条学校属公益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现代职业技术教育方向,坚持立足地方、面向全国、服务社会,坚持把提高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学校为安庆市人民政府举办、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的****的公益性;


(二)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


(三)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


(四)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


(二)制止或者排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任何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


(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


(四)保障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五)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政策支持;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根据学校教学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五)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高质量完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促进就业创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庆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要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安庆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为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拟定章程,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与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指导各级各类学术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二级教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专业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定本院部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本院部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本院部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负责本院部的文化建设与国际交流合作;


(六)负责本院部的社会服务活动;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二级院部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院部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保障教学、科学研究、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办学活动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中等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资源情况举办成人、函授学历教育,适当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服务地方原则,以专业建设为核心,不断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深化“三教”改革,推进内涵建设,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提高。


第三十一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主要任务。学校的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育人工作。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宗旨,构建“十大育人”体系,推进“三全育人”。


第三十二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志和创造能力。


第三十三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保障,以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为重点,以课程建设为抓手,分层次、分类型开展专业建设,逐步形成若干特色专业群,建立重点突出、各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三十四条学校搭建专业建设信息化平台,建立专业调研与岗位分析、专业动态调整与优化及评估机制,实现专业建设与管理的动态化、信息化;强化二级院部在专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实质性推进校企合作,通过寻求与大中型企业联合进行专业建设,实现专业建设的体制机制创新。


第三十五条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注重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教学质量实施宏观管理与指导,实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十八条学校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使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到人才培养工作的全过程,发展和繁荣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积极搭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开展技术服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条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相应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专业建设需求进行师资队伍建设,注重加强双师素质培养,着力建设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


第四十四条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


(四)在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上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以及聘约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五)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


(六)履行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以及聘约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和学员


第四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籍、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就业、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教育和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获得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健康指导;


(六)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申诉权;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学校实行财务收支综合预算与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校长或委托一名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


第五十八条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院党委会决定。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财务接受政府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接受学校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


第六十条学校逐步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服务与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一条校徽由安庆职业技术学院汉语拼音缩写“AZY”嵌入徽标的主体图案中,AZ两个字母构成菱形夔纹,线条结构组合成字母Y,上方加入彩虹条和成立时间2003。


第六十二条校歌为《安庆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照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管理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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