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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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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7 23: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筹建、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初创于1956年,1981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阜阳教育学院。1998年开始举办高等职业教育,2001年正式更名为阜阳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阜阳建设环保学校并入。学校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安徽省首批示范高职院校,是安徽省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服务社会为宗旨,紧密把握地方经济发展脉搏,将培养专业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创新实践能力较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培养目标,逐步形成了“以农学为基础,以工科为主干,多专业、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定位和“乐学善教,知行合一”的办学理念,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育了大批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阜阳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Fuy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简称为“阜职院”。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1066号。


第四条 学校网址为“http://www.fyvtc.edu.cn”。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是阜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业务由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积极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适度开展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走“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的办学之路,坚持“产教深度融合、校企深度合作”,努力建成特色鲜明、省内领先、国内一流的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基本职能,坚持以人为本,通过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敬业精神、创新创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掌握必需的专业基本知识,具备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依法确立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积极推动毕业证书与职业教育资格证书对接。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多元化开放式办学,积极寻求与企业合作、联合办学,积极开展面向企业的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推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受教育主体。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成长成才作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学校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实习实训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诉权、建议权和人身财产权。


(七)获得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心理健康指导。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遵守学校学业考核管理规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学生团体。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助困制度,为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据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就业,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引导学生自主创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和适应能力,培养德技双馨、身心双健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十八条 学校把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重要目标,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对特殊群体学生的关爱,培育学生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教学活动的施教主体,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工勤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九)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和教育教学相关法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四)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八)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学校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积极落实教师企业顶岗实践制度,不断提高教师“双师”素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明确兼职教师的条件、权利义务和责任,建设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兼职骨干教师队伍,积极进行兼职教师教学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兼职教师教学水平。学校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学校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教学机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经济、管理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接受同级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根据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加强对教师工作领导,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建设、师德师风建设、业务能力建设。配齐建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党务工作队伍等,保证教师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有关学校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五)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七)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九)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阜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校纪委的领导。


学校纪委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领导学校学术发展,体现教授治学原则,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定位与功能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和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学校教学、科研的中长期规划课题和年度计划课题;推荐省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在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择计划人选;审定各类立项的教科研项目;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三)评定校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成果。


(四)提出学术活动规划或建议,组织、协调和推动全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五)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受学校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按照国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实施细则,落实教代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应由教代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图书、档案、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不同的职能,建立不同的管理模式。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吸纳社会资源,建立与外界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共建实训基地的新机制和新模式。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及非常设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学校按照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管理制度。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审查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第二节 教学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求设置若干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六十一条 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自主开展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组建或调整学院。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本院人员的管理。提出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议、决定的相关措施和办法,讨论决定学院战略规划、发展改革、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师资队伍建设、考核和奖惩、学生教育和管理、学期工作计划,较大数额经费收支及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书记按照会议内容和有关规定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学院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干部使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院总支部委员会下设教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


教工党支部围绕本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在完成教学科研管理任务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参与本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员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以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的带动作用。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五)根据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院院长主持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完成学校和本单位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六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对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职能处室和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拥有财务分级管理审批权。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优化资源配置。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使用和收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阜阳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阜阳市人民政府。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对学校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对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活动;依据国家政策划拨生均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院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八)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实践教学、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一)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三)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十四)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十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五)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七)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八)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九)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十)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指导。


第八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报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十三条 学校以服务为宗旨,在贡献中求发展,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增强办学实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学校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


第八十五条 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内容改革与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


第八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与境外高校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课程互通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七条 学校的校徽:


1.标志的形态追求昂扬的动感,以体现学校的朝气、个性与自信;蓝色“T”是英文单词Technical的第一个字母,表示职业技术;灰色“T”象征“灰领”的培养目标。


2.双“T”组构,一是为合成“F”,体现出地域性;二是为凸显阜阳职业技术学院以“工科为主干”的办学特色。


3.暖黄色背景既显示了学校温暖人心、充满活力的氛围,又展示了学校面向未来的发展智略,同时也寓意着学校方正厚重。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校训是“敦品、励行、技强、业精”。


第八十九条 学校创作了符合自身特色的《阜阳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一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共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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