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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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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7 23: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 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性质:非营利性民办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 职业学校,培养具有外语特长的高素质技能型、技术型、服务型人才。


第三条 办学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 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


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提高人才培 养质量。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条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


第五条 学科门类:以管理学为主,工学、文学、经济 学、医学、法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人才需求状况和学院实际,适时调整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六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控制在15000人左右。


第七条 学院招生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学院的招生、录 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


第二章  学院名称、举办者、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院名称: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简称:武汉外院。


英文名称: Wuhan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 & Foreign  Affairs。


第九条 法定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黄家大湾特1号。


办学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黄家大湾特1号。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由学院董事长担任。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武汉星汉海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三)负责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人员,并依法依规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法人资产;


(五)依法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质量;


(六)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决策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


(二)保障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


(三)维护法律赋予学院的各项权益,支持并帮助学院发展;


(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为学院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发展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开办资金捌仟贰佰陆拾陆万元,出资者武汉星汉海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学院的业务范围:


(一)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教育;


(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


(三)为社会提供科技、教育、培训等服务支持。


第十六条 学院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学院登记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第三章  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 代表5-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历。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举办者代表出任),副董事长1人。董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董事会成员的变更;


(八)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经董事 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书面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主持;


(三)董事会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四)董事会决议时,须有二分之 一 以上的董事出席,没有达到上述人数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五)董事会决议时, 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 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聘任或解聘院长,修改学院章 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学院预算、决算,决定学院分 立、合并、终止,董事会成员的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六)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七)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董事会秘书整理存档。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经董事会同意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五)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 代表、教职工代表3人组成。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学院章程对学院办学行为进行监督。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及学院领导班子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董事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三)监事会负责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委 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武汉市教育局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 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 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 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  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 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 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 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 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 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 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 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 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 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 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 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 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 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纪委、党委办公室(与院长办公室合署办公)、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 工作部等职能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决策、党委参与、院长负 责的管理体制。重大事项董事会决策、党委参与,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由具有十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的教育专家担任,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70周岁。


院长人选由学院董事会按规定程序选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院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学院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三)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四)制订学院规章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副 院长由院长提名,学院董事会审定通过后聘任或解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由院 长召集并主持,处理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的任免由院长办公 会议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其中行政干部由院长聘任或解聘,党务系统干部由学院党委任免。


第六章  学术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创新创 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技术型、服务型人才。


第四十一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育 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 系融入教学全过程,培养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学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第四十二条  学院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把提高教学 质量作为学院工作的核心,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健全和完  善教学管理制度,建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加强教学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三条 学院重视科学研究工作,设立相关科研机 构,承接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研究课题,提供科技服务。 学院制订并实施相关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服务社会,同时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及学术水平。


第八章  工会(教代会)及群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 规定,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 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  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学院董事等。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 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各项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工会(教代会)及群团组织工作机 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其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九章  教职工


第四十九条 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人事管理规定,教职工


实行全员聘任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按合同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办学实际需求,面向国内外自主招 聘教职工,建立适应职业教育需要的“双师型”教师队 伍。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实际自主制定教职工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建立健全适应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岗位需求,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


(三)按合法渠道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务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践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


(二)珍惜学院声誉,自觉维护学院利益和形象;


(三)爱岗敬业,服从学院安排;


(四)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加强大学生思 想政治教育文件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的政 治素养。学院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注重对学生 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行为规范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顺利完成学业,成人成才。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 学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并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以及按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学校设立的相关奖励;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刻苦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与财务管理、用工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学院举办方的资金投入;


(二)学生缴纳的学费及住宿费等收入;


(三)国家设立的奖、助学金及其它专项基金;


(四)学院科研与社会服务收入;


(五)社会融资;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条 学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 业的发展,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关费用。


第六十一条 学院按实际培养成本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和审批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所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


(二)按规定提取学院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三)偿还学院负债。


第六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 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 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财务审计。 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六十六条 学院财会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会计师执 业资格证书,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学院每年度结束后或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九条 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院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继续办学;


(二)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核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举办者或学院董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 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院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七十五条 学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六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核准终止,学院举办者将 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到登记管理部


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 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合提议,并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及修改后章程报审批机关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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