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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护理职业学院章程|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大专层次的全日制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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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1 22: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dzhouhong 于 2024-6-11 22:35 编辑

河南护理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河南护理职业学院的前身始建于1951年的“平原省安阳专属卫生学校”。随后,由于隶属管理行政区域变更及校址搬迁等原因,学校几度更名。1958年更名为“新乡地区卫生干部学校”,
1961年更名为“安阳地区卫生学校”,1983年更名为“濮阳市卫生学校”,1987年更名为“河南省安阳卫生学校”,2004年更名为“河南省卫生学校”;2011年4月1日,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更名为“河南护理职业学院”。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办学自主权,促进科学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河南护理职业学院”, 英文译名:HE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NURSING 。
第三条  学院地址:新校区,安阳市中华路480号;  老校区,安阳市盘庚街67号。
第四条  学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大专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是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
第五条  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卫生计生工作方针,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形成了明确的办学思路:依法治校、勤俭办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确立了明确的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培养高素质、强技能、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技术技能型卫生人才。
第六条  学院发展定位:立足河南、服务全国、走向世界,创办成省内领先、国内一流的国际化高等护理学院。
第七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承担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
由,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护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的同时,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护理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院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和系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处理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
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五条  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教学科研部门、职能部门、附属单位等三类组成。
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系、部、中心等,是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院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根据办学需要设置附属单位,满足临床实践教学需求。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学院教学及
学生管理体系的重要组织机构,在学院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等工作,负责本部门人员管理,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各系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
系部党总支是本部门的政治核心,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其保证监督作用;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部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系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部重要事项,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系部主任或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包括:教学科研的年度计划和远期规划、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重要改革措施、科技开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调整、机构调整和人事安排、人员的奖惩、年度预决算、较大额度资金使用、德育工作和毕业生就业方案、共同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决定的具体措施等。在重要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暂缓决定,并向学院党委请示。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和评估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按照规定批准或调整学院领导机构,任免学院领导;
(三)监督学院经费使用情况;
(四)审批学院章程,依法决定学院的存在、合并、终止、变更名称或类别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二)保证财政拨款,稳定办学经费来源;
(三)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为学院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鼓励和支持学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为学院购置教学、科研设备以及基本建设、院企合作等提供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校实行民主管理;
(二)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三)根据社会需求、学院办学条件和国家审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四)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用和编写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自身条件,
自主与国家内外高等院校和医药卫生机构开展教学、科技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医药卫生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科研等方面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举办或领办附属医院、康复、养老等机构;
(七)根据学院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教职工津贴和工资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举办者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监督和评估;
(二)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
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四)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院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收取的学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办学任务、专业设置和办学规模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以教学为中心,教学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目录》,
依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实际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专业坚持以护理专业为主体,重点加强对护理专业的建设力度,凸显护理专业办学特色。同时,设置医学技术类和药学类等相关专业,并逐步在现有专业范畴内设置相关相近专业或根据发展和特殊需要开设新的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院依法参加统招(国家计划内统一招录)招生,部分专业实行单独招生。

第五章  教育形式
第三十条  学院采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
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并坚持以专科教育为主,继续教育、合作办学等为辅。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同时,开展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和职业技术非学历教育,并根据发展需要积极争取创办成为本科院校。职业技术非学历教育,主要开展地方技术骨干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技术教育,为行业培养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十二条  招生对象及学制
(一)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及学制 招收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为3年(大专层次); 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为 3 年(中专层次)。
(二)非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及学制招收以在校生、在职人员为主,由用人单位保送或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就学,学习期限根据培训需要确定。
第三十三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期限,学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经职业能力鉴定机构考核,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者,成绩合格由学院按照规定发给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或职业技术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院发给证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

第六章 教职员工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 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廉洁守法;
(四)尊重、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五)践行和弘扬学院“敦品励志、笃学健魄”的校训、“团结奋进、求实创新”的校风和“敬业崇德、博爱严谨”的教风;
(六)遵守教职工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  学院关心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院尊重并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
聘任、晋升的依据;对工作中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系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教学改革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取得满足学历条件后的学历证书;
(九)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二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十三条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和发展。

第八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等。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学院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杜绝一切贪污、浪费、盗窃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八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
学院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院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定期资产清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财务审批制度,各项收费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园文化
学院校园文化建设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 “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学院发展实际,逐步丰富建设载体、完善建设内容、深化建设内涵,日渐形成并凝练成为以弘扬“南丁格尔精神”为主题、彰显学院办学特点的校园文化特色。
第六十三条  校训:敦品励志、笃学健魄。
第六十四条  
校风:团结奋进、求实创新;
教风:敬业崇德、博爱严谨;
学风:诚实善思、精技尚美。第六十五条  校徽
校徽释义: 弘扬爱心、鼎立中原、走向世界。
校徽注解: 标准题字——我国著名书法家陈天然先生题字:
河南护理职业学院;标准数字——“1951”是学院最初创建的年份。标准图象——“南丁格尔提灯”、“司母戊大方鼎”与“地球” 同构而成;“南丁格尔提灯”象征护理先驱南丁格尔“人道、博爱、贡献”精神和“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救死扶伤精神,代表护理学院核心文化;“方鼎” 象征学院立信、权威及学院地域文化特征。方鼎形同字母“H”,代表河南、护理、呵护、护士;“地球”代表全世界及所有的人,象征学院人面向世界、走向世界的美好愿景。
校徽整体构图简洁大方,寓意深刻。充分体现了河南护理职业学院用爱心高擎南丁格尔的生命烛光,坚守弘扬爱心、鼎立中原、走向世界的理想与追求,极富有活力的精神文脉和文化传承。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后,报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院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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