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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科技职业学院章程|南阳市及邓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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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9 01: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阳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制定本章程旨在规范举办者和学院的办学行为,促进学院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不断完善,有利于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对学院管理和监督,努力把学院建成设施先进、管理规范、特色鲜明、质量第一、效益显著的大专院校。

第三条 举办者和学院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义务。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和性质

第四条 学院名称:中文全称为:“南阳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全称为:“Nan Y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五条 学院地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东路

第六条 学院性质: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南阳市人民政府、邓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八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立足本地、面向河南、辐射全国,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章 办学规模

第九条 按照学院发展规划,建校初期计划每年招生1500人,到2024年在校生规模达到10000人;以后根据学院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逐步扩大招生规模,到2029年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5000人左右。

第五章 专业设置

第十条 办学初期,拟设大数据技术与应用、数控技术、艺术设计和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五个专业。以后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逐步增设新的学科门类和专业。

第六章 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院以高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为主,兼办非学历教育的短期职业培训;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办非全日制教育。

第十二条 全日制专科培养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三年制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院按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采取函授、业余、远程等办学形式,招收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考生,学业标准按照高等职业教育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开办各种短期培训班,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急需人才。

第七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确定学院办学宗旨并督促学院执行;

(二)确定学院的办学规模,监督和评估学院的整体教育质量和综合办学水平;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审批程序批准或调整学院领导机构,任免学院领导;

(四)监督和审计学院经费使用情况;

(五)依法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

(二)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按标准及时拨给年度教育经费;

(三)鼓励和支持学院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解决学院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为学院教学、科学研究、实习实训、基本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第八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院党委的职责: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二)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使用、监督和考核;

(四)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领导权和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院党的纪律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讨论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八)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自主办学,组织拟定学院发展规划,主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相关法规、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组织拟订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建设,加强教师队伍教育和管理,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依法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及专业结构,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订专业教材、实施教学活动;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依据学校实际,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批各项开支,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组织之间的教学、科技和文化交流活动;

(八)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接收社会捐赠;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院长的义务

(一)积极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发展和壮大学院实力,遵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始终保持较高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评估和业务指导,引导教职工参与各项教育、教研活动;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比例,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保证毕业生符合社会需要;

(四)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教师承担相应科研任务,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推广服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院经费;

(六)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能,自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提高后勤管理和服务水平,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保证全院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

(九)在民事活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与科研计划和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定等有关事宜,并负责对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主席团履行职责,日常工作机构为院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与科研计划和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评定等有关事宜,并负责对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内部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党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根据教育部有关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确定设立。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符合学院特点的用人机制,增强学院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岗位职责对教职员工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教学大纲,结合实际,科学编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积极实施“科研兴校”战略,逐步增加教科研经费投入,鼓励教职工科研创新,积极培育各级名师和专家型人才。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践环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学生技能培养,育训结合,多元办学,严把教学标准和毕业生质量标准两个关口,努力实现“1+X”培养目标 。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养成教育,努力培养品德高尚、知识牢固、能力突出、身心健康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高素质人才。

第三十条 加强学院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创建智慧型校园,逐步实现校园管理智能化。

第三十一条 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推进后勤服务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学院自身特点的后勤服务体系,保障学院又好又快持续发展。

第九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办学经费以南阳、邓州两级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学费、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入为补充。

第三十三条 学院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接受社会、个人、企业的捐赠和合法经费投入。

第三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土地、房产、设备、图书等财产属国家所有,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学院应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学院设立后,经院长提交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南阳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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