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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湖南省政府举办常德市政府主管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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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1 23: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由原常德师范和桃源师范合并升格而成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原桃源师范由著名民主革命家宋教仁于1912年倡导创立,始称湖南省公立第二女子师范学校;原常德师范始创于1947年,时名常德县立简易师范。1953年两校分别更名为桃源师范学校与常德师范学校。2012年两校合并组建新的常德师范学校,2013年升格为专科学校。
学校办学一百多年来,培养造就了以丁玲、王剑虹、王一知和未央等为代表的杰出校友,为社会培养输送了一大批教育工作者及各类专门人才,成为湘西北地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的重要基地,为国家教育事业、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始终以“服务基础教育,培养合格师资”为己任,秉承“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校训,弘扬师范教育的优良传统,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品牌兴校”的办学理念,立足湘西北、面向全省、辐射全国,致力于将学校建成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湖南幼专;英文译名:Hunan College For Preschool Education,英文缩写:HNCPE;学校网址:Http://www.cdgdsf.com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常德市金丹路与高泗路交汇处(市城西大学城)。
第四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为常德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名称变更等重要事项,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经费资产的使用,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事业发展为主线,以教学改革为动力,不断创新专科层次幼儿园和小学教师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输送合格的幼儿园和小学师资。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非学历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并举的办学模式,同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发展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目前设置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以及语言教育、科学教育、艺术教育、教育技术等教育类专业,适度开设旅游酒店管理和艺术设计类非师范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肄业证);对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或学员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立足学科教学,重点加强学前教育和初等教育研究,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教育教学工作全面、科学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依法招收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构建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社会服务机制,坚持协同创新,充分发挥学科专业特色、人才培养优势和智库功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自主与境内外高等学校、教育研究机构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访、课程互通、联合办学等形式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及国(境)内外访学、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学习、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就职务(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四)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重大决策,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教师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学校规范教师学术行为,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自主确定党政职能部门、附属单位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政策要求及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各类教职工比例及岗位;依法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校内收入分配方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岗位聘用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所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制度,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提升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成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离退休制度和急需人才返聘制度,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及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学生和学员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等奖助学项目;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利益;
(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建和参加学生社团,积极开展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科技创新等,提升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价和奖惩制度,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个方面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对学生进行人生规划引导、就业指导和心理健康辅导等,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体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相应的机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接受各类培训的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培训证书。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非学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会。会议重大议题表决确定结果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的案件,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在校长领导下分管有关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校长提议扩大至有关处室和系部负责人。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由校长最终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定期召开党政工作例会,传达上级部门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决议、部署,总结、协调各处室、系部工作,讨论并明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和实施意见。例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召开,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会议成员为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系部负责人。例会召开前,各处室、系部需提交阶段工作大事记和工作计划,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整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校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时,由学术委员会评价其学术水平: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的学术水平;学校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委员会成员按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5%构成,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学术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正公开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五十五条  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按期换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七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大会筹备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及青年志愿者、学生社团活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五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执行大会决议。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本校实际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本章程和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设置教学系(部)。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对教学系(部)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充分发挥系(部)在教育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十四条  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系(部)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发展规划和学校总体部署,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自主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术交流;
(三)自主组织日常教学管理,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推进教学改革,组织教研活动,开展教学质量自评和自查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教学质量;
(四)按照学校要求,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本单位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标准;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
(七)在学校指导下制定本单位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五条  系(部)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系(部)主任是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六十六条  系(部)设置党的支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其他应由党组织负责的工作事项。
第六十七条  系(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与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相关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学校的各项规定、管理措施在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方案和办法等;
(二)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及其它重要改革措施等;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及学生培养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经费预算、经费使用、办学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方案;
(五)讨论、推荐各类集体及个人评优建议方案和学校党委授权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
(六)研究本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七)其他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联席会议可定期召开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系(部)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十九条  系(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教研室,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七十条  系(部)设立工会组织,实行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和学校工会指导下,履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其成员由有关政府领导、教育行政部门代表、著名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省内外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招聘人才,联合培养学生等,发挥资源优势,拓宽办学渠道。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为校友提供友情联络和服务。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和成就,鼓励校友对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就读、进修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团体或个人。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学校事业收入为补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预决算体系,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教育经费,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十条  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及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审计,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主管部门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定期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和教代会报告学校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源,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项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配置资产,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后勤服务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学校自身特点的后勤管理服务体系,优化校园环境,为教职工、学生和学员的工作、学习及生活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保障。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名由中国书法家协会原主席、现名誉主席沈鹏先生题写。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由红、白两色构成。外圆上、下方是学校中、英文校名,内圆呈红色,圆形主体为 “师”字变体,印章造型,形若雕花窗,以示学校以师范教育为本,“师”字下方的“1912”代表学校办学起始年份。

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红、白色相间的长方形旗帜,旗面中央印有学校校徽和校名简称。旗杆套为白色。

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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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歌(待定)。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常德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校长办公会议、教代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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