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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察学院章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北京市公安局主管的“首都人民警察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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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8: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警察学院章程

(2017年2月14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根据2022年11月1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警察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北京警察学院(以下统称学校)前身为1949年成立的北平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公安学校;1973年,改建为北京市公安学校,历经北京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外语学院(1983-1984),北京人民警察学院(1984-2006)。1997年,北京市人民警察学校(1981-1997)并入北京人民警察学院。2001年,北京市第二人民警察学校(1984-2001)并入北京人民警察学院。2006年,改建并更名为北京警察学院。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与首都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共命运,着眼公安现代化远景目标,全力培育为党中央站岗、为老百姓守夜的忠诚卫士。学校作为首都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首都建设、发展、改革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智力和人才支撑作用,在首都警务工作走向现代化进程中,做出了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贡献,被誉为“首都人民警察的摇篮”。


学校秉承“坚定、勤奋、求实、严明”的校训,以政治建校为首要任务,坚持首善标准,强化首都意识,人才培养面向实战,科学研究讲求实用,社会服务注重实效,突出“三首三实”的办学特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办学、促进高质量发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警察大学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警察学院,简称北京警院。英文译名为Beijing Police College,英文缩写为BPC。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涧路11号。


学校互联网官方网站域名为www.bjpc.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北京市公安局为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教育业务主管部门的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系事业单位法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警铸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警察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培养“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


学校的办学使命为立德树人、育警铸魂,大力培育具有“忠诚、为民、法治、首善、英雄、担当、创新、奉献”新时代首都公安精神的忠诚卫士。


第八条  学校立足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办学定位,努力建设办学特色鲜明、符合实战需要的国家重点公安院校,实现“国内一流、国际水平”警察学院的发展目标。


第九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专科教育,根据公安工作需要承担在职民警培训,开展涉外警察培训。


第十条  学校设置法学、工学等学科门类,以公安学、公安技术等一级学科为重点,加强学科专业建设,突出首都公安特色。


第十一条  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承担职责。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公安事业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创新公安文化,开展警务理论与科技研究,开展警察培训和国际警务交流合作,培养首都公安事业的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校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构建系统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完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公安人才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依法依规招录学生;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颁发学业证书;


(三)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及教育训练计划,创新教育训练内容、手段和方式,与公安实战部门协作共建,协同育人;


(四)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服务公安实战等活动;


(五)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教职工;


(六)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薪酬分配机制;


(七)管理和处置学校资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收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办学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警务训练政策,落实主管部门工作部署;


(二)制定和实施学校事业发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规划;


(三)提高办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和警察培训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标准和要求;


(四)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首都公安现代化提供人才、智力、理论、科技等支持;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大力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保障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六)维护学校及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新时代办学要求和人民警察管理规定,积极探索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机制,坚持政治建校、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坚持全方位、全过程、全员育人,建立符合公安高等学校管理运行需要的现代警察大学制度。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六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并予以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


公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识。


在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受教育者的管理及其权利义务等参照本章程或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考试招生规定和公安高等学校招录政策规定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择优选拔原则,实行按需、按计划招生。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考全国统一考试,指导帮助学生入警就业。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获得学业指导和国内外学习深造的机会;


(二)公平获得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的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警务素质、身心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纪律作风和战斗精神;


(六)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恪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听党指挥,忠诚使命,严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执行公安机关部署的安保任务;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学籍管理,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达到毕业要求、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多种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开展和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各类课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各类大学生社团。学校团委负责对大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参加培训学习的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在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员、从事教学辅助工作的教辅人员以及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确立教师的主体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业务能力,促进教师全面发展,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师资队伍。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正获得思想、道德、业务和绩效等方面的评价,公平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升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


(三)享有薪酬、医疗、休假、保险、退休等福利待遇;


(四)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涉及本人的职务晋升、岗位聘用(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复议或申诉;


(七)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忠诚于党和人民的公安教育事业;


(四)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学术活动规范;


(六)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七)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严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任)制度。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岗位聘用(任)制度,教辅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认证和岗位聘用(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岗位聘用(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职业技术认证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教师、职员和教辅人员实行警衔制度,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用(任)或解聘、晋升、确定绩效津贴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工进修培训,尊重教师的教学科研创新活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从事兼职任教、科研访学、进修交流和顾问咨询等其他教育工作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内部治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统筹推进党的各项建设;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教职工和学生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党的公安事业合格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生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的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委成员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议为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等。


学校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成员组成,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学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为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四十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主持学校行政工作,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为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制定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设置;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标准、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章程等。


(二)学术评价。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兼职或客座教授、教官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三)学术咨询。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分配使用、合作办学等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四)学风维护。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运行制度由其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为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通过提案、讨论、审议、决议、决定等形式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职权。


学校尊重并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教代会通过的并经学校同意的会议决议决定,回复办理落实教代会提案。


教代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为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由常任代表会议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五十条  学校设置的教学部门包括专业系和教研部(以下简称系部)。系部为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


系部在学校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系部发展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积极推进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


(四)负责本系部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五)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六)制定本系部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系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系部主任为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不同性质,由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京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受学校党委和共青团的上级组织领导,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团委在专业系设立团总支部委员会,在学生班级设立团支部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会为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师生一体、师严于生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安队伍各项纪律要求。依照《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和纪律作风养成。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评估制度,健全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加强内部督导,依法接受学校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提高办学水平,保证办学质量。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材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党和国家意志,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成立由党委负总责的教材工作领导机构,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设立专门工作部门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荣誉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品德高尚或贡献卓越的教职工、学生授予学校荣誉称号。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奖惩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学生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工、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规范师生的学术行为,引领师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尊重学生和教师的主体地位,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生和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学习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师生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设立师生法律服务或援助机构,为师生依法维护权益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关注学生和教职工的身心健康,为学生和教职工开展体育锻炼和健身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五章  保障体系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占有、使用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实行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制度,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打造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平安校园、文明校园,为学生和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与公安高等教育的全面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教育信息化在公安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创新、支撑与引领作用。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提出学校的设立、合并、变更或终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领导;审议学校章程;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支持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第七十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任职任教的人员,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教官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北京警察学院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学校理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北京警察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从事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


学校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评价。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建立完善校局合作等协作共建、协同育人机制和师生访学研学等制度,以自身特色和优势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首都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服务。

第七章  学校标志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以内外同心圆构型,蓝底白字白图案。内圆由橄榄枝、盾牌、四角星花,学校礼堂、甬道喷泉和打开的书籍图案构成,内外圆之间由中英文校名和建校年份组成。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红底黄字黄流苏。旗面居中自上而下印有横式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北京警察学院院歌》。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26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经中共北京市公安局委员会同意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举办者或校长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学校党委会议同意后进行。


章程修正案的审核程序依照第七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适用本章程。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当依照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章程。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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