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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师大章程 / 浙江师范大学章程 / 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资举办的省属重点高校
浙江师范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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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修订核准稿)
序 言
浙江师范大学是一所以教师教育为特色的综合性省属重点大学。前身是杭州师范专科学校,1956 年 4 月 16 日经教育部批准设立。1958 年升格为杭州师范学院。1962 年,杭州师范学院与浙江教育学院、浙江体育学院合并,更名为浙江师范学院。1965 年,浙江师范学院从杭州搬迁至金华。1985 年更名为浙江师范大学。 2000 年、2001 年、2004 年浙江财政学校、浙江幼儿师范学校和金华铁路司机学校相继并入。2015 年,入选浙江首批“省重点建设高校”。
教师教育是立校之本。学校高举教师教育旗帜,坚持“服务和引领浙江教师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战略举措”的办学使命,秉承“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励精图治、自强不息”的学校传统和“砺学砺行,维实维新”的校训精神,弘扬 “德育为先、全面发展、分类培养、个性成才”的育人理念,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师范大学”,简称“浙师”“浙师大”“浙江师大”;英文译名为 Zhejia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 ZJN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 688 号,现设有金华、杭州等校区。学校可以视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官方网址为 http://www.zjn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资举办。学校依法享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行政、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法建立和实施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为核心的内部治理制度。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七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办学的根本任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求实、务实、扎实”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和卓越教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法律法规、办学条件,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方案。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条件和方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并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依法向为社会发展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学位。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进步和文化创新的重要途径。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加强高水平创新平台和团队建设,推进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提升学校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
建立科学的科研评价体系和激励制度,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是学校发挥资源优势直接服务国家或区域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促进内涵提升的重要途径。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办学,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服务相结合。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深化科技服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学校加强与基础教育对接互动,以培养卓越教师、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强化基础教育研究、推动合作办学等举措服务基础教育事业。
学校对接国家重大需求,加强内外协同,打破学科壁垒,整合服务资源,发挥集成优势,建好高校智库,服务国家战略举措。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社会服务载体建设,完善社会服务运行和激励机制,优化社会服务体系,增强社会服务合力,提升社会服务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七条 文化传承创新是学校的重要使命。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倡导“厚德、仁爱、崇师、弘毅”师大人共同价值观,吸收、创造和传播先进文明成果,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发挥文化育人功能。
第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人文社科优势,加强研究基地、特色团队、学术精品等建设,培育人文名家,增强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话语权和影响力,推进区域文化创新。
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是学校发展的重要路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拓展师生国际交流渠道,引进海外智力,开展留学生教育,承担对外人力资源培训,推动中外人文交流。
第二十条 学校面向科技和文化领域前沿需求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境)外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学术合作关系,建设合作研究平台,协同开展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与国外高校合作共建孔子学院,开展国际中文教育、中外文化交流等。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师范大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的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浙江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和决定学校的办学定位、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政策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和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五)研究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大学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加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和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措施。审批二级党组织组成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奖惩等。做好老干部工作。
(七)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审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教师队伍及其他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八)讨论决定学校发展战略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基本管理制度。
(九)做好学校统战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研究学校涉及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维护学校稳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案,研究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方案。
(十一)研究审定需要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以校党委名义发布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等。
(十二)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等活动,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校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党委工作规则》《行政工作规则》,通过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和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以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议论证和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全校学位授予等工作。学位委员会一般由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校及相关学院、学科主要负责人、资深教授组成。学位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位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处理学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监察专员办公室是浙江省监察委员会驻浙江师范大学机构,与校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
第三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直属机构、经营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组成。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并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各机构职能。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据法律、学校规定和授权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三十条 学校以“学校—学院”为基本组织框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系、所、教研室等机构,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学院院长是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院务工作。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处理学院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相关事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研究机构、学科特区或协同创新体等,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设立分校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统一管理、责权清晰、运转高效、强化监督”原则,代表学校对校区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尊重与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或职代会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内部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基层组织按团章规定设立并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妇女联合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的妇女群团组织,是党委和行政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学联领导下,全体在校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党委相关部门和校团委指导学生会、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学院设立院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在学院内行使相应职权。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转专业,跨专业、学科、学院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参加校内学生组织,参与校园文化活动,课余时间参与各类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
(四)在品德素质、知识水平、身体素质、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公平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的纪律处分和关涉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立德修身,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指导、心理关怀等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聘用、分类管理制度。
(一)事业编制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度,合同编制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学校设立岗位设置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学校人员编制方案和各类岗位人员核定办法、各类各级岗位设置与聘任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员,处理人员编制、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依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利益。
(二)敬业爱岗,勤勉工作,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立德树人,教育和指导、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在校外有偿兼职。
(六)学校依法规定、聘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不断改善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建立教职员工培训发展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纪教职员工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等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申诉机构及程序,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共享院士、双聘教授、兼职教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校聘人员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一节 经费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债务收入、非同级别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二级单位依法筹措办学资金。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办学活动。
第二节 财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 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建立科学的预算管理体系,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依法安排办学资金。坚持勤俭办学理念,建立精细化管理协同机制,科学合理配置各类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财经委员会,作为学校财经事务的咨询议事机构。
第三节 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国家所有,依法由学校占有、使用、收益,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制度,科学配置资源,注重使用效益,合理开发利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四节 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精细化、人性化、数字化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争取各方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节 校友会
第七十一条 浙江师范大学校友会是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 校友包括在浙江师范大学及前身(含并入学校)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经学校校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协助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
合作等活动;对为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第三节 教育基金会
第七十四条 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学校接受广大校友、社会组织及各界人士捐赠的主体。
第七十五条 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依法接受税务、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欢迎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学校可聘请大力捐资助学、对本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衔。
第四节 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校邀请社会参与、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七十八条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自身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广泛联系校内外各类资源和力量,拓展学校办学空间,构建社会各界关心和参与学校建设、支持学校发展的平台。
(二)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三)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四)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方式、途径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宣传学校事业发展成就,扩大学校知名度。
(七)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八)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校名字体采用著名书法家张宗祥先生题写的字体。
第八十条 校标为圆形造型,其基本轮廓由两个同心圆构成。外圆环上半部分设计有中文校名,下半部分设计有英文校名;内圆中央设计有“人”字形图案,图案下方标有学校建校时间“1956”。
第八十一条 校歌为《浙江师范大学校歌》。
第八十二条 校旗为印有校标和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旗帜。
第八十三条 校庆日为 4 月 16 日。
第八十四条 校名字体、校标、校歌、校旗、校庆日等学校标识的确定、变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由校长签发,经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学校发布。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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