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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机电职业学院章程|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机特色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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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08: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机电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学院成立于1953年,初名中南机耕干部培训班,历经河南中牟农业机械化学校、河南省郑州农业机械化学校、郑州农业机械化专科学校、河南农学院农机分院、郑州农业机械化学校、河南省农业机械学校、河南省机械工业学校、河南机电学校、河南机电职业学院等历史变迁。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院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艰苦创业,开拓创新,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有用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望,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和校风。

面向未来,学院秉承“知行合一 、自强不息”的校训,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传承“团结拼搏、改革创新、追求卓越”的校风,以追求真理、培育人才、服务社会为己任,加快推进应用型大学建设,努力将学院建设成高水平品牌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教育部备案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河南机电职业学院”,简称“河南机电”。英文名称为“Henan Mechanical & Electrical Vocational College”。

第四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泰山路。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院努力建成以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为引领,以高职教育为主体,以装备制造大类专业为基础,本、专科衔接,校企深度融合,专业与产业、课程与岗位高度对接,多科类、现代化、高水平的品牌职业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监督和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确保学院履行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职能。

(二)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推动学院的教育体制改革。

(三)依法监督评估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对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不得在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限制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二)为学院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院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院权益,支持和引导学院科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以及学院办学的实际情况,自主进行专业设置和调整,并自主确定学院的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

(二)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包括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等。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技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与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和境内外高校等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依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教辅、行政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资金财产、国家及河南省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拥有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管理,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和河南省的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认真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的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高等职业教育确定办学功能,以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重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四条 学院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实施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联合开展应用技术本科教育。

非学历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形成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教育教学形式。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院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当前阶段以装备制造大类专业为基础,多专业集群协调发展。

学院依据区域定位和产业发展,结合办学特色、专业布局,鼓励现有专业的交叉融合,不断培育新专业。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招生。

第十八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与政府、行业、企业等开展深度合作办学。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二十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机电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纪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实行行政集中领导。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教学、教辅和行政职能部门机构,以及各机构人员配置。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和学院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设立若干二级院(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二级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级院(系)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涉及院(系)发展、改革、人事及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

第二十七条 二级院(系)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规划、部署,制订并组织实施院(系)发展规划。

(二)负责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育教学和教学督导,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负责院(系)招生就业工作。

(四)制定二级院(系)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内部人员。

(五)负责学生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七)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二级院(系)党总支负责二级院(系)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院(系)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二级院(系)负责人履行其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院(系)的决策机构,主要研究重要问题解决、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重大教学与科研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等。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主任)、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议题和岗位职责分别由主任或书记主持。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院内权威专业人士担任,成员由相关领域专家、教授组成,决定有关重大事宜。各委员会成员任期5年。

第三十一条 河南机电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学院重大学术事宜进行审议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机构,其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院重大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问题。

(二)审定学院专业和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验收等学术性事项;评定学院重大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根据要求审核、鉴定论文、论著及其它学术文献、资料等;审定知识产权纠纷等与科研相关的学术性事项;审定推荐申报各类奖励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审定推荐政府关于学术性荣誉称号表彰人选、有关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相关的学术性事项;审定学院专业、教学、科研、教研和人事工作中有关学术事项的奖项设置和奖励方案等;审定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案。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咨询、评审和鉴定。

第三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督导、指导、评议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等,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二)规划、审议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师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方案与办法,并对具体实施给予监督和指导。

(三)讨论、评审、验收、认定教改示范专业、专业改造和新专业申报、专业核心课程、精品课程、优秀教材、教学研究项目、优秀教学成果、优秀教学团队、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教学竞赛、教学违规等项目,并负责向上级单位推荐。

第三十三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是推动校企合作研究、选择、对接、深化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外部企业、产业发展状况调研与联系,适时提供与学院合作的企业。

(二)对各系部、专业校企合作开展指导,完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专业与产业、课程与岗位的紧密衔接。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院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院工会为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受聘于学院的工作人员均为学院教职工。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的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及荣誉称号的权利。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爱岗敬业,完成岗位聘任职责,不断提高教育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院级领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相应管理政策;中层干部实行组织考核或竞争上岗;中层以下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四十一条 学院营造友好的教学氛围和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保护教育创新和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实习实践,以及自主进行技术研发、社会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对在工作中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院重视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两级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学习实践和参加顶岗实习、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参加素质拓展、岗位实践、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按国家及学院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十)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自觉遵守学院学生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学生开展技术创新、社会实践和自主创业。

第五十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院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就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指导,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管理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指学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院加强对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五十九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

供保障,接受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八章 社会与学院

第六十一条 学院立足区域经济特点和行业发展优势,自主开展成果转化和科技开发,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提升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多形式回报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政府、行业、企业、社区、学院等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发挥其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作用,促进学院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五条 河南机电职业学院校友是指在河南机电职业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河南机电职业学院校友会。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凝聚校友力量,积极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促进学院更好发展。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训为:“知行合一,自强不息”,学院的校风为:“团结拼搏,改革创新,追求卓越”,学院的教风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学院的学风为:“吃苦耐劳,勤学苦练,德技双强”。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徽由极具旋转动感的五彩花铃为中心图形。以抽象的色彩形象来寓意学院多姿多彩的学习生活,象征师生们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展现师生们对未来的美好憧憬与希冀。这些似“人”字、似“V”字的抽象色带,向内汇聚的动势,寓意了团结、协作、凝聚。向外扩散的动势,寓意了开拓、进取、发展。深蓝色的背景深邃辽阔,寓意学院良好的发展前景与发展空间。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旗旗面采用紫红色,旗面正中写的是“河南机电职业学院” 8个银白色大字,左上方缀有银白色的校徽图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运行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的制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院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后,由河南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全院各级各类组织机构须以本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切实维护章程的尊严。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修订时,须由院长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合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请求并说明修改理由。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并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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