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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举办的培养交通运输类人才高等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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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3 14: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dzhouhong 于 2024-6-13 15:06 编辑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pdf (777.35 KB, 下载次数: 0)
序言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源于1953年创办的河南省交通厅干部训练班,历经河南省交通运输干部学校、郑州交通专科学校、河南省交通职业学校、河南省交通学校等历史沿革。2004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河南省交通学校基础上成立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经批准为省管高等职业院校,2015年被确定为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品牌示范学校。
学校坚持“立足交通,面向社会,特色办学,质量立校”的办学定位,坚守“以人为本、通达于道”的办学理念,秉承“明德、励志、善学、致用”的校训,弘扬“自强不息、奋发有为、经世致用、唯实唯新”的交院精神,为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培养了大批专门技术人才和管理干部,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被誉为“河南交通人才的摇篮”。
学校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努力办成交通运输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基地、交通运输行业干部职工培训基地、交通运输技术技能服务基地,致力于建设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交通运输类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名称是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河
南交院。学校的英文名称:Hena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英文名称缩写为:HNCC。学校网址:http://www.hncc. edu.cn 。
学校注册地址:郑州市航海中路165号,根据办学需要所设的其他校区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校的举办者是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接受河南省教育厅的领导。
第四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坚持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实践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学校、系(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大学职能。
第八条学校以服务河南人才强省和科教兴豫战略为己任,立足交通运输行业,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适应技术进步、生产方式变革和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产学研结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体,探索开展应用
型本科学历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干部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构建学历教育、教育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服务“四位一体” 的社会服务框架。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战略、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设置学科专业,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和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坚持对接产业、围绕行业设置专业,以交通运输类为主体,以服务战略新兴产业和市场急需行业为两翼,适应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服务需求,重点建设对接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特色专业群。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托行业教育培训资源,大力引入社会资源,创新办学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工学有机结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
建立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和激励评价机制,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创新团队、创新平台建设,增强服务区域经济建设、行业发展和教育教学创新的科技支撑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继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积极培育校园优秀文化,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各界监督,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六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作为学校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导学校改革发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审批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和人才引进重大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遴选、考察、推荐、任免学校干部,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权限评审学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依法对学校办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权益;支持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资产。第十九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和监督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及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事项,须报举办者批准实施。
(三)面向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求,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建立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不断提高,不断提升服务行业发展的能力。
(四)尊重与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
(六)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依法治校,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准则,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研究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研究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建工作、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任免干部。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与校长沟通后确定。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书记或校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党委会议。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改革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主要由主管部门代表、合作企业(协会)代表、在校师生、优秀校友和社区代表组成,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德育工作委员会和安全工作委员会,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学校建立健全校、系(院、部)两级工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和引导作用。学校共青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基层团组织。

第四章组织结构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科学拟定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与调整须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审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所有内部组织机构依学校授权及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学校可根据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对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和权限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群)建设、应用技术研究、服务行业发展的需要设置系(院、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系(院、部)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下设研究中心、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校、系(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
体制,保障和支持系(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自主权。系(院、部)作为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教学、科研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三)在法律法规和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
(四)负责实施本部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
实验(实训)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项目开发,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教学改革。
(五)提出设置教研室、实训室、研究(开发、服务)中心等内部机构方案,并进行有效管理。
(六)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安全稳定。
(七)制定本部门教职工绩效考核、奖励和收入分配方案;提出对教职工和学生奖惩的意见;推荐教职工评优评先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系(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本部门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会议议题由系(院、部)主任(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协商后确定,一般由主任(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与学校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推进措施。
(二)研究制定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规章制度和年度招生计划与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三)审定本部门年度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重大专题建设计划。
(四)拟定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对外服务、交流合作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五)拟定本部门岗位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考核、奖惩等事项。
(六)审定本部门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报告和收入分配方案。
(七)研究决定本部门大额经费的使用。
(八)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认为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其他工作和问题。
第四十二条主任(院长)是系(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
全面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定期向本部门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党总支(支部)是系(院、部)的政治核心,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系(院、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对本单位行政工作发挥保障和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根据办学需要和服务社会需要,学校可以自主设置附属的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在为学
校提供教学科研服务保障的基础上,按照其章程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五章办学活动第一节专业(群)建设
第四十五条学校分专业(群)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业(群)建设、教学改革及教学管理开展规划、指导、咨询和决 
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由其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紧密结合河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服务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要,坚持专业对接产业、技能对接岗位的就业引领导向,有针对性地设置调整专业,优化专业布局,构建对接公路、水运、航空、轨道交通等综合交通运输方式和新兴产业发展的专业集群。专业设置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坚持特色发展战略,根据自身优势和服务行业
发展需要,重点建设道路桥梁、汽车运用、工程机械、物流管理、建筑工程、智能交通、航运海事、旅游管理等专业群,以师资和实训设备的共用共享为平台,实现专业群内各专业的有机协调发展,构建国家级、省级、院级重点专业有机结合的专业建设层次。
第四十八条建立专业建设和管理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专业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专业发展的评估咨询工作,对所设置专业进行调整、改造、重组,完善优化专业结构。
第二节人才培养
第四十九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加强课程建设,积极推行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项目教学、弹性学分制等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构建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体系。
第五十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
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教学督导和管理,完善教学管理运行体系,提高管理效能;建立人才培养质量评估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价,适时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调整优化。第三节师资队伍
第五十二条遵循“稳定队伍、优化结构、强化实践、提升水平”的原则,通过培养、引进、外聘高层次人才等途径,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第五十三条建立新入职教师培训制度,推进青年教师导师制;建立专业教师定期到企业顶岗锻炼制度,培养专任教师的综合职业素养与实践教学能力,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数量和比例。
引进支撑行业发展的领军人才,大力培养专业学术带头人、教学名师,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建立企业兼职教师库,形成校企互聘、双向流动的师资队伍成长和建设机制。
第五十四条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绩效考评办法,设立师资队伍建设专项基金,引导教师全心投入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四节科学研究
第五十五条依法保障教职工学术自由,完善科研激励机制和管理制度,推动科研与产业发展、企业需求相结合,提高产、学、研、用一体化水平。

第六章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第一节校企合作
第五十六条加强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多形式的沟通与合作,争取各方面支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发挥学校人才、资源、设施场地和技术优势,为行业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五十七条发挥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平台作用,推动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工学有机结合,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促进校企双方合作育人,共同发展。
第二节社会服务
第五十八条立足行业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构建学历教育、教育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服务“四位一体”的服务框架,发挥高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
第五十九条按照政府批准的办学资格,积极开展学历教育;提升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的能力和水平,实施毕业生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依托办学资源,开展行业干部职工与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保障。
第六十条建立行业发展创新平台,组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交通运输发展研究中心,支持校办产业发展,参与合作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加强技术技能积累,提供技术咨询与智库服务,推进科研成果在行业领域的转化应用。
第三节对外交流
第六十一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师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章教职工
第六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三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四)提高履行本职工作业务水平,恪尽职守,勤奋工作。
(五)不得从事并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六)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六条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定责,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对履行义务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通过工会、教代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八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完善福利政策和薪酬保障体系,建立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为教职工个人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九条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尽力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章学生与校友第一节学生
第七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依据规定和组织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学校在籍学生均可参选为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十二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临时经济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等。
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依法受理学生申诉。学校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团体开展活动,按照各自章程规定推选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授权学校共青团对学生组织和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帮扶救济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业困难、就业创业困难和疾患病痛等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七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相应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七十八条学校支持鼓励学生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和提高自身素质的各类课外活动。学生参与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七十九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参照学生的相关规定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二节校友
第八十条凡在学校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接受过非学历培训并获得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的学员,在学校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聘请的技能大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均为学校校友。
第八十一条校友是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学校就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征询校友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十二条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按照章程规定,联络校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地区、行业、届别等校友会。校友会的工作职能如下: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四)定期通报校内工作。
第八十三条学校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多
角度整合校友资源,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促进共同发展。

第九章经费与资产
第八十四条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学费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社会捐资。
(六)其他收入。
第八十五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八十六条学校设立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代表学校接受校友、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八十七条学校资产是指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合理有效管理和使用资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十八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和政策管理财务工作。
第八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加强预算调控。
第九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财务工作接受内部审计和上级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九十一条学校收到的各类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十章服务保障
第九十三条建立和完善服务保障体系,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和改革发展。
第九十四条加强后勤管理,推行市场化改革,为师生员工
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九十五条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装备水平,建设数字校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应用能力和水平。
第九十六条推进图书馆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图书馆的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有效服务于教学科研和学生成长。
第九十七条加强安全管理,不断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一章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九十八条校徽图案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以宁静、清新、优雅、大气的蓝、白、灰作为主色调, 上部为学校中文名称,中部为主体图案,下部为学校英文名称。
(二)释义
以中文“交(交通)”和“文(文化)”字变化融合,结合道
路、翻开的书本、飞翔的雄鹰、跨越的人等元素,组成主体图案,既体现学校的行业属性、交通特色和文化底蕴,又彰显建校以来
形成的奋发有为、自强不息、经世致用、唯实唯新的精神气质。
第九十九条校旗
(一)图案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Communications
(二)释义
旗面为矩形,长、宽比为 1:1.5,分为 6 个系列,旗面尺寸
(单位厘米)分别为288×192、240×160、192×128、144×96、
96×64、66×44;旗面正中为“校徽”,下方为“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文字;旗面白色,文字为红色。第一百条学校校歌是《河南交院之歌》。
第一百零一条学校校庆日为10月26日。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同意,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设列、制定和修改。
第一百零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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