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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章程|商丘市人民政府举办省市共建以市为主全日制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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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3 02: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章程

序  言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21年的归德圣保罗医院护士学校,是河南省开办医学及相关专业最早的学校之一,其后历经“河南省第五护士学校”、“河南省商丘护士学校”、“商丘地区人民医院附属卫生学校”、“商丘地区卫生学校”、“商丘市卫生学校”等阶段。2004年5月,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立足河南医学卫生事业发展办学,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的办学服务方向,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服务兴校、特色名校”办学理念,秉承“明德、至爱、励学、善思”的校训,以专科教育为主,成人教育、培训为辅,结合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办学形式,明确“将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社会信誉度高,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办学思想,目前学校形成了以医学、护理、医学技术等特色专业群为主,医、药、护、技、管多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具备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办学条件。

为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英文译名为Shangqiu Medical College。

第二条   学校地址:商丘市北海路486号。

第三条 学校由商丘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教育为主,继续教育、中职教育等为辅。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以人为本,质量立校;育人为根,德育为魂。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学校根据地方及国家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注重提高质量,努力办出特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履行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建设、医学及医学相关人才培养、医学及医学相关项目科学研究、医学与医学相关领域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职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属于省市共建高校,以商丘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上级主管部门为商丘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学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评估和指导。

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政策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目录》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调节招生比例。

(二)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并对学生进行管理、奖惩,及颁发学历证书、授予学位等。

(三)开展各种学术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与国内外医学高等院校、医院、科研院所和医疗企业等各种主体单位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

(五)设立、变更和撤销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各机构的人员配备;

(六)聘任和解聘教职工,评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七)制定、执行和调整收入分配制度。

(八)依法对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

(二)履行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附属医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和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由河南省委组织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二)组织学校招生、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管理运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决定相关具体规章制度。

(三)拟定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学校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资金。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七)组织开展招生、人才培养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协调、处理、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行政或学术事务中的个别事项有酌情处理权。校长可授权副校长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设立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各副校长、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校长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级领导代行校长职权,直至校长能够履行职责为止。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处理学校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学科建设、人事人才、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学校重要制度;向学校党委提出决策方案建议,并部署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级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决议根据应到会人数的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能采纳时,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自行做出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室是学校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依法进行监察。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成员须由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签订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办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群部门、行政部门及其成员应按照文明服务、准确规范、尽责高效的原则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为教学、科研等核心办学工作服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另行制定的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任、职称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教书育人,完成学校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在学术团体、非营利公共机构中任职者或聘任合同中另有约定者除外。

(六)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关心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尊重并保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的依据;对工作中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学生和校友

第三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在学校接受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四)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推选代表参加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学校会议。

(七)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师德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在学校做出处分或处理前进行陈述和申辩。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努力学习,达到毕业的条件要求。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成立学生团体,制定学生团体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校授权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前身院校学习、工作过或获得学校各种荣誉学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四十四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学校与附属医院

第四十五条 附属医院是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学校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任务。

第四十七条 附属医院在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附属医院发展,在医疗卫生、科技创新、教育教学、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研究经费,扩充事业发展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对所拥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杜绝一切贪污、浪费、盗窃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合理配置资源,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财务审批制度,各项收费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依法加强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使用,保证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三条  校训:明德、至爱、励学、善思。

第六十四条  

校风:博学、笃行。

教风:尚德、敬业、博学、善导。

学风:求真、求实、求新。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校徽所用标识为商丘医专的缩写“商医”的首字母“SY”的变形,形似一团火,代表着商丘是人类初始文明——“火”的发源地,整体形似一只翱翔的飞鸟,象征着商丘医专人积极向上、勇攀高峰的精神,而所用颜色为象征生命的绿色。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为生命护航》,由集体作词、夏春季作曲。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sqyx.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职代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商丘市政府和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六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职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八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或者学校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学校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向举办者提出异议,直至依法提起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上级部门核准之日起实施。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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