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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工程学院章程|新乡市新投实业有限公司举办的民办本科高校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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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6 22: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乡工程学院章程

序 言
新乡工程学院前身系2003年设立的河南科技学院新科学院。
2021年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普通高校,定名为新乡工程学院。建校以来,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科学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把质量立校作为事业发展的核心任务,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办学特色日益凸显,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增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乡工程学院。
英文名称:Xinxia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第三条 办学地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777 号。
第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壹仟万元整。
第五条 校训:知行日新 至善至真。
第六条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七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属性,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校企合作为依托,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的协调统一,培养专业基础和专业技能扎实、人文素养与科学素养兼备,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人才培养理念:让家长放心、使社会认可、对国家有用。
第九条 办学定位:立足新乡,面向河南,辐射中原经济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发展新型工科专业,改造升级传统工科专业,巩固提升管理学、文学、经济学科,稳步发展法学、理学、农学、艺术学科,形成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努力建成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
第十条 举办者:新乡市新投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 2016年7月,注册资本贰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市政、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服务;土地开发服务;教育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是河南省民政厅,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举办者支持和鼓励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十三条 学科门类:学校现有管理学、工学、文学、理学、
经济学、农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四条 办学层次、形式: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专科学历教育,适时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国际合作教育、职业培训等。

第二章 举办者、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二)推选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三)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支持校长依法行政,支持党委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
(三)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师及其他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层次、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法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开设课程、选编教材、确定教学方式、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产学研合作及相关社会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等社会组织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障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办学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 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由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学校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董事会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设秘书1人,
协助董事长负责督导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及日常事务、档案管理和会议准备等工作。董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党组织负责人、学校校长和教职工代表董事离任时,其董事资格自行终止。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提名,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董事长、董事任免事项,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建设发展实际,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三)明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办学特色;审定学校战略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预算、决算;决定学校重大投资、资产采购和处置;监督管理学校的资产和资金;
(五)决定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额、薪酬和福利标准;
(六)听取校长述职报告,评估、督导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七)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与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至少2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由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权力,视同出席。董事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弃权;董事会秘书、监事会负责人或者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将经董事长确定的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文字材料等送达全体董事。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五)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集体决策机制。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经全体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的决定方为有效。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无效。
(六)董事会会议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记录或纪要上签名;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或纪要的存档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董事会会议纪要、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行使学校法人代表的职权;
(六)提名校长人选;
(七)依法由董事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法定代表人无效。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学校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或5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举办者代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教职工代表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董事、财会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监事离任时,其监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监督学校章程、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列席董事会;
(二)对学校办学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法定代表人的工作;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的董事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予以纠正;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由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事务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每届5年,符合条件的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 届。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提名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拟定学校各级各类人员工资标准、实施奖惩;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拟定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务办公会制度。校务办公会是校长实施行政管理和决策的基本形式,采取党政共同负责、分工合作的方式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处理和决策。党委主要成员参加校务办公会。校长通过校务办公会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依照校务办公会议制度程序做出的终结性意见为校务办公会议的最终意见。
第三十条 校务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校务办公会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重大、急办事项或处于特殊时期,校长可随时召开会议;
(二)校务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离校期间,按序委托主持者。校务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参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三)出席校务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及党政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可列席会议;
(四)校务办公会会议形成的决议或意见,由党政办公室下达
校务办公会会议《决议书》或《会议结果通知单》传达承办部门,分管此项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五)需要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的议题,由校长在会议结束时确定,会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将议题及材料报送董事长签批,按签批意见执行;
(六)校务办公会设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议题的征集、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合理设置教学、科研、行政、教辅等二级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二级机构的职能。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人选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的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依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学术专门委员会,承担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决定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和奖项等的学术评价规则;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术人才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项;
(三)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五)指导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教育,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评价争议,裁决学术纠纷;
(六)审议其他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代为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投票方式作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可以按照学科分布的特点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各相关分院(部)推荐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候选人,成员一般应是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治学严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学位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应充分覆盖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学科专业。成员经校务办公会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定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委员会分会的决定;
(二)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通过申请学位的应届毕业生进行审查;
(三)研究批准获得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名单;
(四)审议学校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五)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六)审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做出授予或取消学位的决定;
(七)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新乡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副书记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董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
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一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在事关师生员工利益问题上加大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四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
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院(部)、机关党支部等为单位,按
10%左右比例确定,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七条 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职权: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主席团成员、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设机构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复后,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
1%。
学校为共青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经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将教育教学工作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不断完善教学组织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适时对教学各环节做出相应调整,确保因材施教和教学质量。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五十二条 学校人才方案各环节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教育规律,执行国家标准和各项专门规定,编制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程序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按照相关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学业指导、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对于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短期教育或培训的人
员,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四条 学校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确定。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等工作人员,保障学校运行。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及进修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按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和专项资金(基金)支持;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规划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秉持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加强知识创新,提高业务水平;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重视教师职业生涯发展,
建立教师发展制度,分类建立人员培训体系,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实施评聘分离。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自主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保障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
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工资、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工或集体给予相应的处分。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负责接受、审核、处理申诉事项。
(二)申诉程序:
申诉人在申诉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申诉处理意见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社会监督与社会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和年度教学质量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四条 学校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年度检查。
第七十五条 学校按照服务社会、合作共赢的原则,密切联系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产学研合作,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创新发展、协同进步。
第七十六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第七十七条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校友工作。
第七十八条 校友系在新乡工程学院各个时期学习、工作过的各类人员及被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新乡工程学院校友总会,是由校友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团结、凝聚全体校友力量,为促进母校及校友事业的共同发展服务。校友总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经费来源与资产
第八十条 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的出资、国有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社会服务收益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以上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财政专项拨款;
(三)学费收入;
(四)学校的办学积累;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益事业单位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有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集中
管理”的原则,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十三条 学校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编制年度决算,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均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学校不得以其财产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十五条 学校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固定资产、
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固定资产实行严格登记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和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的费用,应与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标准相一致。
第八十八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八十九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十条 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十三条 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地址,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
(二)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其他重大原因,经董事会决议同意终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妥善安排教职员工。
第九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组织清算组,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催报债权,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进行财产清算。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的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的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十七条 学校终止办学后,按照有关规定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
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有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修改议案,学校发布修改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会成员同意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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