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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章程|举办者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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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6 16: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章程

序言
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创办于2003年,前身是河南大学民生学院。2021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转设为本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河南开封科技传媒学院,简称“河南科传”。
英文名称:Henan Kaifeng College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Communication.
学校住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大道。
学校办学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大道北段、河南省开封市东京大道西段。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依规设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
第二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办学定位:立足河南,面向全国,加强与产业行业、科研机构、地方政府的深度合作,努力建设以高质量就业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现代传播为重点、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一流应用型大学。
办学层次和形式: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发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争取开展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教育。探索开展继续教育、国际合作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五条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六条  学科门类: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以应用型学科为主,重点打造信息技术、现代传播等主干核心学科,建设优势特色学科专业群,促进现有学科的交叉融合和转型发展,形成经、法、教、文、理、工、医、管、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举办者: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二)负责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
(四)通过董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学校的办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管理、监督。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校长是学校的执行机构,三者相互制约、互相监督。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由7人或9人组成,包括举办者代表、校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等,设置董事长1人。另设董事会秘书1人(由学校选聘)。董事会成员中,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董事离任时,其董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五)审议批准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七)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应在召开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写明会议时间、内容和地点。
(三)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代理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五)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由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
4.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5.审核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重大事项变更、终止;
7.法律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代表应当在记录或纪要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议决议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妥善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包括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举办者代表、基层党组织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等,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设监事会主席1人。学校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学校基层党组织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监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学校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校长、副校长及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的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务会议、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明确职责范围,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校日常重大事务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校务会议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任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学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置副校长若干名,由校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重大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五)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七)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按董事会授权,代表学校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九)执行学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决策和执行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任务是具体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主要职责:
(一)传达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决定由校长提交的有关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讨论由校长提交的学校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方案;
(四)研究审定学校出台的有关重要文件和政策,以及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研究决定校长认为应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一位副校长代其召集和主持会议。会议成员为全体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可列席会议;
(二)办公会议为学校行政会议,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三)按照校长的职权范围确定议题,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校长对议题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
(四)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执行原决议时,经校长同意,可以延缓执行或停止执行,并在下次办公会议上通报;
(五)对于不执行或擅自改变校长办公会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书院与二级学院协同育人模式。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实用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机构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目标任务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院级单位包含:按教学单位设置的基层教学、科研机构,按部门设置的行政机构,按馆、中心等设置的教学辅助机构等。
第二十五条  院级教学、科研机构是从事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二级单位,根据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由学校自主设置,依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享有学校赋予的管理权力。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校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符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条件要求,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学校学科发展状况和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规划,评议学校重大学术事项,为提高学校学术水平建言献策;
(二)评定并推荐申报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团队、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和科研成果,评审学校各类科研基金支持的项目;
(三)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四)承担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调查评议结果交由校长办公会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其中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包括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9—25人,秘书长1人。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由校长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开展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四)对于涉嫌舞弊作伪的学位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对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相关工作的咨询、审议。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
(三)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四)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奖励;
(七)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项目;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置职称评聘委员会,制定其实施条例,有序开展工作。
学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本着合理、高效的原则,还可以设置其它委员会。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动权和话语权,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师生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支持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引领校园文化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负责党务干部的选任管理,参与并主导行政部门和二级学院主要干部选任管理;主导学校人才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加强对广大党员的管理服务,履行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意识形态和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行政管理机构和监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履行党风廉政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八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校提出的教职工待遇分配情况,讨论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重要办法,审议工会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按照有关工作安排参与评议干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推选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
(八)讨论学校章程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教代会、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工会活动、共青团活动提供专项经费,充分保障其经费来源。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教育教学工作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正确处理教学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七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八条  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导向,以社会和产业需求为引领,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多渠道提高人才的适用性,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倡导科学研究,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开展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鼓励将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和经济建设,不断提升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五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管理经验,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对外交流,加大与政府、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合作。

第六章  学生权益与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合理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获得学习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三)组织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获得学校指导和经费等支持;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对教师的教学评价;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十)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名誉,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完成规定学业;
(四)认同学校教育理念,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类义务劳动;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和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生活设施;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安排,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招生简章按规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育学生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基本培养目标。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的理念,立德树人,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提供心理健康教育。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并严格管理。
学生修业期满,学业及操行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及相应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或者处分。对取得突出成绩和获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按照国家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学生。
第六十一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短期教育或培训的学生,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以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教职工权益与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人员组成。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校运行。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规划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二)服从安排,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自觉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工,并依法签署聘任合同。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确保教职工待遇与本地及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
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五险一金),在适当时候,为教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奖惩制度,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重视教师职业生涯发展,建立教师发展制度,分类建立人员培训体系,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实施评聘分离。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自主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需要,聘用校外兼职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聘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外籍人员。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除行使校内申诉权外,还可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拓展教育服务,为高等教育大众化、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服务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办学历史的各个阶段,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以及全体教职员工。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7亿元。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投入、依法(规)收取的学费、政府资助、融资、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八条  举办者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办学投入属于国有资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标准按有关规定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设立财务处等财务管理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制度。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照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举办者出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五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举办者变更,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发生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终止:
(一)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举办的;
(五)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第八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的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的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包括校舍、场地等,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章程的修改,依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董事提出修订议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议审议,校董事会审定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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