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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经贸学院章程|嘉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举办的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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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6 14: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郑州经贸学院章程    郑州经贸学院章程.pdf (225.22 KB, 下载次数: 0)
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依法治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人才培养步伐,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的名称、地址及举办者
第一条 学校名称
中文:郑州经贸学院
英文:ZhengzhouCollegeofEconomicsandBusiness
第二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2号学校开办资金:1000万元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嘉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学校登记部门:河南省民政厅。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二章 办学形式、宗旨与规模
第八条 办学形式、层次:学校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学制4年(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学制5年)。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专科学历教育为辅。
第九条 办学方向: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实施高等教育。学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专业知识扎实、实践应用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能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办学定位:学校立足郑州,面向河南,辐射中原经
济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管理学、经济学、工学为主,管理学、经济学、工学、艺术学、文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建成一所特色鲜明、整体办学水平位居省内同类院校前列,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持续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和发展管理学、经济学、工学、艺术学、文学、法学等学科及专业,加快已列入省级重点学科、品牌专业等重要建设规划的学科和专业,以及与区域内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有关的管理、工程、技术类紧缺专业的建设,形成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格局,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校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依法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通过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四)依法转让举办者权益或申请变更学校的举办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
(三)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校董事会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 董事会组织结构
(一)董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代表、学校校长、党委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备5 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学校董事会由 9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2 人,董事6 人。董事每届任期为 4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四)学校校长、党委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董事离任时,其董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推荐财务部门负责人。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三)决定学校发展规划以及专业布局、招生计划; 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定预算、决算;决定学校重大投资、资产采购和处置;监督管理学校的资金和资产。
(五)听取校长述职报告,评估、督导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六)决定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额、工资和福利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与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董事会会议纪要、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行使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七)依法由董事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至少两次。董事长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经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的决定方为有效。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审定、修改学校章程。
2.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
3.审定学校的预算、决算,筹措办学经费。
4.决定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和工资标准。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
(五)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指定的专人负责存档并保管。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各级工作人员;拟定学校各级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实施奖惩。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拟定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国际合作办学和学术交流活动。
(八)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等。根据议事内容需要,可邀请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校与二级学院(系部)、处(部、室)
两级管理,二级学院(系部)、处(部、室)在院长(系部主任)、处长领导下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二级学院(系部)、处(部、室)实行院长(系部主任)、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人选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的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依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学术专门委员会,承担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重要学术事务进行咨询、审议。
(二)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全局性、重大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术标准。(四)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五)评定和推荐限额申报的省级及以上各类学科与专业建 设项目、科研项目和科学技术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人才项目和 人才称号人选等。
(六)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系部)学术分
委 员会的工作。
(七)维护学术尊严,保障教师、学生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代为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投票方式作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可以按照学科分布的特点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及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是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治学严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熟悉学位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应充分覆盖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委员会分会的决定。
(二)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通过申请学位的应届毕业生进行审查。
(三)研究批准获得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名单。
(四)审议学校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五)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六)审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做出授予或取消学位的决定。
(七)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实行教职工聘用
制和职务聘任制;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教职员工工资体系和奖惩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建立健全教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第六章监事和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人,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举办方指派1名监事,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中推荐1名监事,学校教职工中推荐1名监事组成。教职工监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董事、财会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监事离任时,其监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4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二)对董事、校长执行学校事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提出召开有董事外的举办者代表参加的董事扩大会议。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由监事长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至少1次。监事长或者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三)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弃权。
(四)监事会实行集体决策。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经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的决定方为有效。
(五)监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监事会指定的专人负责存档并保管。

第七章 党团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郑州经贸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3 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董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具体事项:
(一)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二)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三)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校党委要把好政治关。
(四)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 协商制度,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学校 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机制,定期组织党员、教 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七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等部门,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机制,按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思想政治工作专门力量。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等权利。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学校教职工工会,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充分发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学校各级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在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有关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为党、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经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市场需求,依据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人才培养计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主选用教材;学校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并创造条件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积极改革创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办学模式。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宗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构建实践创新教学体系,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深度对接。
第五十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术相关事宜中的决策、指导和咨询作用;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相关事宜,包括学位条例制定、学位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和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评估与质量监控机构,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二条 不断提高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加强大学精神和大学文化建设,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际教育合作项目以及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交流合作。

第九章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资金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社会融资。
(四)政府政策性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均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依照和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按照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对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章 教职员工
第六十一条 学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管理规定,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学校根据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与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兼职教师在其承担学校教学工作任务期间,按其教学工作量支付酬金。
第六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并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及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
(四)按合法渠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师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努力培养优秀人才。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教师培训进修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必要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与进修提供支持。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和规范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学校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学校制定奖惩办法,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
管理与服务、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按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在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教职工,教职工有权提出申诉和复议。
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听取教代会执委会的意见。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学校工会、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审核、处理申诉事项。
(二)申诉程序:
申诉人在申诉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申诉处理意见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的“三全育人”工作机制,构建“十大育人”体系,学校教学、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人员都要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教学、管理和服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重视能力提升和技术更新,不断提高教学、管理与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章 学生
第七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管理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学习专业知识、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学习专业。
(三)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科学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个性发展获得全面素质教育。
(五)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依照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纪律处分和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名誉,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和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教育学生养成热爱祖国、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爱护自然、热心公益、乐于助人、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行。
第七十七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与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为其学习和成长提供帮助。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受教育者奖惩制度,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在校表现实施奖惩。对学业成绩优异,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九条 学生被录取入校并取得学籍后,进入相关专业学习,修业期满,根据其专业类别、修业年限、操行评定和学业成绩,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由学校颁发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学校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机构,负责招生工作。招生计划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学校从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的考生中录取学生。
第八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发挥专长积极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多做贡献。学校欢迎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母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审核、处理申诉事项。
(二)申诉程序:
申诉人在申诉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申诉处理意见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十二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三条 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
必须经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长变更,向审批机关进行有关备案并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变更其他事项的,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终止办学的。
第八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进行妥善安置。
第八十八条 学校终止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举办者或学校董事会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八十九条 学校进行清算时,对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与住房公积金。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学校举办者所有。
第九十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核准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要求进行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后形成的修改建议,提请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会审议、董事会审定后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有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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