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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学院章程|前身是河南财经学院成功学院属独立学院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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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6 12: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郑州商学院章程

郑州商学院章程.pdf (446.65 KB, 下载次数: 0)

序  言
郑州商学院前身是捐资人王广亚先生与河南财经学院(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于 2004 年合作举办的河南财经学院成功学院,属独立学院性质;2012 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郑州成功财经学院;2018 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郑州商学院。建校以来,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院立足郑州,面向河南,辐射全国,努力建成省内一流、国内知名、商科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高校。
为促进郑州商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提高学院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促使郑州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院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学院性质为本科层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院名称
中文名称:郑州商学院。
英文名称:Zhengzhou Business University.
第四条 学院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紫荆路 136 号。
第五条  学院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突出地方性和应用型,加强与地方政府、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与国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教育合作,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条 学院坚持 “伦理、创新、品质、绩效”的办学理念、 “勤俭、朴实、自力、更生”的校训和“爱国爱校、宁静好学、礼让整洁”的办学精神,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操守和奋发向上的精神品质。
第七条 学院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 学院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专科层次教育。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九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院实际,加强优势学科建设,围绕“商科+”学科专业发展模式,构建以管理学、经济学为主,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学、教育学、工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结合学院的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和增加学科门类、专业设置。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郑州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院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 1 名、专职副书记 1 名,学院党委书记由省委组织部选派。
第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等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活动,注重提高青年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二十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发挥工会的参与、维护、建设、教育等职能和作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 资产、经费来源、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开办资金由学院创办人王广亚先生捐赠,累计捐资 1.75 亿元人民币,捐资人代表为王育华女士。办学积累
所形成的所有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院所有。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捐资人捐赠;
(二)董事会筹资;  
(三)学费收入;
(四)学院的办学积累;
(五)银行贷款;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全部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均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接受的社会捐赠,依照与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管理体制及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由捐资人代表、举办者、院党委和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与教职工代表等 7-11 人组成(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长的产生由董事会投票选举,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更换、罢免或增补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 2/3 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董事会中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 1 人,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为 4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 1/3 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主要制度;
(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攸关学院生存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监事会成员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参加,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 1/3。监事任期 3 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学年召开 1 次,由三分之二监事出席为有效。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十七条 学院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 1 次,院长每学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院坚持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河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等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系(部)、处(室)在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系(部)、处(室)实行主任、处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二)拟定人才培养规划,审议教学工作,确定学生培养方案,监控人才培养质量;
(三)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评议教师学术成就,评审教师职称晋升;(五)评定学生学位授予;
(六)受理学院内部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
(七)学院授予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四十三条 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分配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教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四十四条 学院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院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突出教学中心地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七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四十九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条 学院当任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十一条 院长人选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 70 岁。
第五十二条  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学院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职权;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七章 学院捐资人、捐资人代表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捐资人为王广亚先生。王广亚,男,一九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出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去世。根据学院捐资人王广亚先生委任,学院捐资人代表为王育华女士。王育华,女,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七日出生,证件号码:01841530。
住所地:台北市松山区南京东路四段 53 巷 11 弄 12 号。
第五十四条  捐资人、捐资人代表的权利:
(一)为学院当然董事,参加董事会;  
(二)提议修改学院章程;  
(三)推选或提名董事长;
(四)推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院长;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捐资人、捐资人代表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学院董事会决议。按时、足额履行捐赠义务。学院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学院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举办者为张强武先生。张强武,男,一九三八年一月二十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0219380120151X。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 304 号。
第五十七条 举办者受捐资人及捐资人代表的委托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举办者的权利:为学院当然董事,参加董事会。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其他授权。
举办者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学院董事会决议。举办者依法向学院履行所受赠捐资人全部资产数额的出资义务,学院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九章 教职工
第五十九条 学院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确定。
第六十条 学院教师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师依法履行如下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六十三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建立培训制度,对教师和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根据教职工手册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院每学期对教师和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 学生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学生资助款项。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学业及操行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学院、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依法履行如下义务: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学生学籍。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二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三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自行终止:
(一)学院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因其他重大原因,经董事会决议同意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学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后,全数捐赠给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七十六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公布后实施。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八十条   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郑州商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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