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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郑州工程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Zhengzhou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简写为“ZIE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18号。学校设有4个校区,分别是英才校区、金河校区、龙子湖校区和航海校区。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修德、敏学、笃行、拓新”的校训,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富有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掌握专业知识,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和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本科人才。
学校根据确定的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育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以工学为主干,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构建现代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食品工程、物流商贸等特色专业群。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七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结构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区别不同学科(专业)特点,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教职员工的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工资分配等工作。
(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人为本,推行教授治学,尊重学术自由。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立足郑州,面向河南。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走校企合作发展道路,为郑州及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培养现代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商贸等高素质技术技能型本科人才。形成以工学为主干,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科学框架结构。逐步把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建设成为一所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在省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十条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排除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系(部)选修课程。
(四)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取得满足学历条件后的学历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九)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教学改革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合理使用并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七)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管理人员获得职级聘任机会,工勤技能人员获得工人等级考聘机会。
(四)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完成岗位聘任任务,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和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践行和弘扬学校“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修德、敏学、笃行、拓新”的校训和“博学、善教、爱生、敬业”的教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重视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三十一条 特聘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前,党委书记与校长、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组成员要进行交流沟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酝酿确定。会前,校长与党委书记、校长与其他班子组成员要进行交流沟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处理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对校党委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二)向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郑州工程技术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一)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1.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2.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3.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4.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5.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2.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3.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4.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5.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6.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7.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和评定机构,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咨询、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学术评价、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室(实习基地)、师资队伍、教学工程项目、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四)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五)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七)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八)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双代会”制度。“双代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双代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双代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学校“双代会”每学年度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或相关工作机构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双代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四十一条 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实践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以及相关重要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是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况,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系(部)。
第四十九条 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
(二)制定实施系(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活动。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与管理。
(六)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
(七)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提出系(部)人员聘任与管理建议。
(八)制定实施系(部)工作规范和制度。
(九)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按照重心下移、权力下放的原则,赋予系(部)相应的办学自主权。
第五十条 系(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小组、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
第五十三条 系(部)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系(部)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系(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五条 系(部)实行系(部)务公开制度,主任定期向本系(部)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接受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七章 举办者、社会与学校
第六十四条 学校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妨碍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举办者和社会的监督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在学校参加过各级、各类培训的人员;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章 校训、校风、教风和学风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修德、敏学、笃行、拓新。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风为: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风为:博学、善教、爱生、敬业。
第七十六条 学校学风为:勤学、善思、砺志、诚信。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章程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党委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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