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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章程|河南省平顶山市共建以市为主培养本科教育为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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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3 21: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dzhouhong 于 2024-6-3 22:01 编辑

平顶山学院章程
(2015年10月27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序 言
平顶山学院坐落在平顶山市新华区白龟湖畔,前身是1959年10月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成立的平顶山师范学校。1961年9月平顶山师范学校停办,1973年7月恢复办学,定名为平顶山市师范学校。1977年8月经河南省革委批准在平顶山市师范学校附设大专班;1984年5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平顶山师范大专班改为平顶山师范专科学校;1985年7月平顶山师范专科学校与平顶山市师范学校分设;1992年4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学校名称调整为平顶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平顶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建立平顶山学院,为公办普通本科院校。2013年8月平顶山市卫生学校整体划转并入平顶山学院。
学校秉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团结奉献”的精神,坚持“崇德尚能、学以致用”的办学理念,立足地方、服务行业,着力培养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为推进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平顶山学院,英文名称:Pingdingshan University,英文缩写:PDSU,互联网域名:pdsu.edu.cn。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平顶山市新华区未来路南段,现有湖滨校区和崇文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发展所需经费由平顶山市统筹解决,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检查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提供充足、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保障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平顶山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保障学术自由。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尊重高等教育规律,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研强校、特色名校”发展战略,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强的应用型大学。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授予学院(系、教学部、研究所)等机构相应权限,支持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章 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开展专科教育,积极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创造条件开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办学规模,构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开放办学,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依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工作。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籍、在本校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学校对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
学校对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学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依法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关怀学生的学习、生活及身心健康,开展学生管理与服务:
(一)为学生提供学习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创业教育指导、就业指导与服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心理健康咨询等。
(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课外活动。学生参加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管理制度。
(三)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处分。
(四)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员是指依法录取、取得学籍并注册的成人学历受教育者和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人员。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重大事项享有知悉权。
(四)参与学校民主监督与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学校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进修、培训和交流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治理结构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鼓励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无党派人士等依法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工资分配。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协调议事机构,在学校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实行校务公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应该公开。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学校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不断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平顶山学院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平顶山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做出决策。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的召开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平顶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节 校 长
第三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的召开按其规则执行。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学院(系)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各类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评估、咨询、指导的专家组织,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学院(系)等教学机构设置分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行使学位事务决策、学位评定、学位授予等职权。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涉及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事项,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在学院(系)等机构设置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节 民主管理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工会。工会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按照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自主设置学院(系)、教学部、研究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具体负责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制定学院(系)内部管理制度。
(三)设置内部机构。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五)管理本院(系)教职工。
(六)管理使用本院(系)经费和资产等。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院(系)设立党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院长(系主任)是学院(系)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系)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对学院(系)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按其相关规定召开。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置的教学部、研究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六章 理事会与校友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重要事项。
(二)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
(三)推动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发展。
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平顶山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平顶山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以及被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五十九条 学校支持校友按照院系、地域、行业、届别等成立分校友会。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共享学校荣誉。
第六十条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声誉的代表、学校的宝贵财富和重要发展力量。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章 经费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和其他渠道筹措的办学经费。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奖助基金等,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财务安全。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学校依法保护和利用校名、校誉和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徽志为圆形,由白色外圆环和绿色内圆组成。白色外圆环上方为红色的中文校名“平顶山学院”,下方为黑色的英文校名“Pingdingshan University”,圆环中部左右两个红色圆点分别代表两个校区。绿色内圆上有象形图案,喻意飞翔的雄鹰、扬帆远航的帆船、翻开的书页。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求是、创新”。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用太阳点燃我们的青春》。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间题白色“平顶山学院”校名标准字体。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9日。
第七十条 学校标识的使用必须正确、规范、严谨。非经学校允许或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将学校标识用于商业目的。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校长签发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核准后的章程报教育部备案,并向学校和社会公布。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施行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议。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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