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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大学大学章程 序 言
信阳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75年7月,原名为开封师范学院信阳分院,197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为本科建制并改为信阳师范学院,1998年6月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8年获批省“十三五”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2023年6月,教育部同意信阳师范学院更名为信阳师范大学。
学校牢固树立为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思想,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勤俭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遵循“厚德崇实、善学敏行”的校训,以培养高素质人才、助推科技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致力于建设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现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信阳师范大学,简称信阳师大;英文名称为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XYNU。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南湖路237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以依法新设和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为:http://www.xynu.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适当开展全日制专科教育、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信阳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加强民主管理,尊重学术自由,实行教授治学,坚持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六条 学校是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任免学校负责人,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评估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及增长,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九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四)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依法依规为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职工,制定和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简政、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八)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各类财产和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构建和实施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四)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六)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须经举办者同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信阳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主体,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和解聘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法律和有关制度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育学校办学特色,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和学生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研究制定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会议一般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不能出席校长办公会议时,可由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主持会议。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副校长主持召开由部分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要的咨询、评议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及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委员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参与评议学校章程拟定或修订、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建设项目、人才培养规划、年度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四)对学校开展社会合作、协同创新的总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五)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规划或方案;
(六)评议和监督学校办学质量及效益;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责。
校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学校主要负责人、院士、资深教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学术机构和群众团体代表、校友代表、合作单位代表等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受学校委托可代表学校参加公务活动。
校务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拟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审议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学研究项目,审查评定科学研究成果;
(三)讨论审议学校内部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和批准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
(二)审查和批准外单位到本校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授予资格;
(三)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听取和审查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席主持。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以及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等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定期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学校管理和服务部门及其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教代会代表巡视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教学、教辅和服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和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单位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置相关教辅及附属机构,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学校有关管理事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依法履行职责。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教学科研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等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制。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责,涉及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合作等事项由院长主持,涉及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管理、奖惩等事项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总支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学术声誉和人格品行,具有相应的群众基础和行政管理能力。
院长定期向学校校长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及咨询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独立设置的教学研究部、中心、所、工程中心等教学科研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任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其中,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设立省、校级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等岗位,延揽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参加业务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学习、培训;
(九)法律、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聘约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等规定的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职责;
(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三)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教职工开展职务发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与奖惩激励机制。学校根据岗位职责、聘用制度等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职务晋升、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有关学生奖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五)了解个人学业成绩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控告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设备、生活设施等;
(六)尊敬师长,尊重劳动,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生社团联合会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及其活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学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校 友
第五十条 凡在我校学习、进修、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校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均为学校校友。
第五十一条 校友是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及前景规划,征询校友的意见或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信阳师范大学校友总会,负责校友的联络和服务工作。学校支持校友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荣誉体系,向为学校及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杰出校友”等荣誉称号。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学基金。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检查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使用校有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配备、完善与学科门类、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教学科研设备和公共文化、体育、信息技术设施等,满足办学活动及学校长远发展需要。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学校加强校园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办学育人条件。
第九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崇实、善学敏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图案,上方是鲁迅书体校名“信阳师范大学”, 正中有图案“ ”和“1975”字样,正下方为英文校名“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信阳师范大学之歌》。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内部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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