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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章程|中医药人才培养院校|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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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 18: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中医药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奋斗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河南中医药大学,英文名称全称为Henan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简称“HUCM”。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学校有龙子湖校区、金水路校区、人民路校区和东风路校区。经学校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校级领导;建立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机制,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思想品德好、专业知识精、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富有社会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素质中医药传承人才、中医药应用人才和医药相关人才。
第七条 学校的发展定位为教学研究型大学,办学目标是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中医药大学。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九条 学校学科设置坚持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并根据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拓展医药相关学科,培育新兴学科,适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保持适当的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依法在国(境)内外招收学生,并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开展中医药及相关领域职业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并经过特别程序,向促进经济社会进步和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学校大力倡导并开展科学研究,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着力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和创新团队,通过推动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以及中医药学术水平提升。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为国家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传承与弘扬中医药文化,促进和推动中医药事业、中医药产业、健康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发挥区位、专业和学科优势,大力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推进中医药国际化。
第十八条 学校与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办学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河南中医药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学校纪委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行政管理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各职能部门组织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学术委员会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组建。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审议教学、科研、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二)评价拟申报人才、团队、平台、项目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学术事项。
(三)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规范学术道德。
(四)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它学术事项。
(五)依法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六)指导二级院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按照学科分类设立各自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依照相关章程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四)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六)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学校按照学科分类设立各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根据党委、校长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依照其各自章程规定代为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监督,采纳有益于学校发展的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授予其职权、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科技创新、科技合作以及科技服务工作的需要,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并享有与二级学院同等或相应的权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置图书、网络、后勤保障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
(二)推进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设置院内机构(所、室、中心等)和院聘岗位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四)制定设置于本学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健全本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与就业指导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七)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八)负责学院社会服务活动;
(九)组织学院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领导班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落实学校党政的决策,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的主要决策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二级学院重大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与院行政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能。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二级学院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权限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是二级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和二级学院党委的支持下,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向院长负责。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设立院级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依照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二级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以外的其他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等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开办附属医院,附属医院与临床医学院实行“院系合一”的管理体制。附属医院按规定接受学校的直接领导与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
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承担医学专业人才培养任务,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积极拓展健康医疗合作,推进医学教育、医药科研和医疗服务工作的协调发展,服务人类健康事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相关人事管理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相关法律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相关法律以及学校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与福利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提供职业发展支撑条件,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各类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大力倡导并着力营造全员育人氛围,引导教职工不断强化育人意识,规范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职务行为。
第五十八条 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逐步提高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建设、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和参加学生组织;
(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及各类各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机会;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科研、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
(八)对学校的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意见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关心爱护学生,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并为学生提供体质锻炼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学生所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学校依法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学校建立接收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合理有效地使用、管理捐赠财务,自觉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一级核算、两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按政策规定要求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种财产、债权和依法认定属于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保障各项事业可持续发展。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提高办学经费与学校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护并合理利用校有知识产权、学校校名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本建设条件保障,合理规划定位校区功能,科学配备设施设备,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活动和便利师生生活的可持续发展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充分利用并注重保护校园生态自然环境,着力打造彰显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校园景观。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七条 学校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广泛开展社会服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等通过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医疗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八十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法律事务咨询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外合作签署的协议以及社会交往中出现的法律诉讼等提供法律咨询,以保护学校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训:厚德博学 承古拓新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校徽用套圆形徽标,圆形构图浑然一体,象征着学校师生凝聚、团结、融合及对美好未来的追求。徽标中间由“太极图”构成,象征中医药事业生生不息、和谐永久地发展,同时也象征一轮喷薄而出的太阳,表示河南中医药大学不断发展壮大,拥有灿烂辉煌的明天。托起“太极图”的,像是一本打开的书卷,象征知识的力量,传承是基础;也像一双展开的手,象征中医药事业后继有人,同心协力托起中医药事业的未来;也像一株绿色草本植物(中草药),象征河南中医药大学是一片培育中医药人才的沃土,绿色植物托起的是学校的育人硕果。外环上方是郭沫若题写的校名,外环下方为学校的建校时间“1958”和英文校名。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歌:《河南中医药大学校歌》,集体作词,许东升执笔;崔红宾作曲;康长安编曲。
第八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八十七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0月18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河南省教育厅核准,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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