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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章程|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建设更具特色和优势的一流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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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 16: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农业大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河南农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登记名称为河南农业大学,简称河南农大;英文名称为HenanAgriculturalUniversity,英文缩写HAU。
第三条学校登记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95号。学校设有郑州市文化路、龙子湖和许昌新区三个校区和郑州科教园区。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
第六条学校秉承“厚生丰民”的办学理念,恪守“明德自强、求是力行”的校训,致力于建设国际知名、更具特色和优势的一流农业大学。
学校努力成为高质量农业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农业发展战略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
第七条学校以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增强创新能力,成为服务国家粮食安全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省属学校。
第九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经费使用,考核或委托其他机构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
第十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六)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和调整人员薪酬待遇;
(七)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从各种合法渠道接受的捐赠财产及其获得的合法收益;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学校以农业科学、生命科学以及相关学科为特色和优势,设有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医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三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类型、结构和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境外教育机构签订协议,联合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以国际化办学的视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三章学生与教职工
第十五条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符合相关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各类资助,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
(四)经学校批准,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涉及学校发展和学生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办学以学生为中心,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进修、培训、晋升等机会,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获取薪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以及荣誉称号;
(四)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二)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考核;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热爱学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主体,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学习型组织以及完整的培训体系。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条学校执行国家工资政策和标准,并建立与岗位分
类管理相结合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学校适时完善薪酬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工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福利待遇,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和处分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纪律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三十三条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阶段性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团结带领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按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八)讨论确定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校党委会履行。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
党委会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形成决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校长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参加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主持人确定。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河南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工会主席、监察处处长、校长办公室主任参加,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校长确定是否提交会议。校长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在其职权范围内就议题作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提交党委会的议题,由校长确定并提交党委会最终议决。
第四十一条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政领导交换意见、协调工作的会议。
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或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校级领导召集并主持。
出席会议人员一般为校级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的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单位的,根据需要,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商定。
会议议题范围包括:研究贯彻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讨论研究由党委书记、校长提出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商定。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事先要作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和意见。党政联席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院(中心)分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为人正派、学风严谨、坚持原则的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人选由学院(中心)分学术委员会推选或校长推荐产生。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领导职务及学院(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重大事项应经参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师和科研人员科研业绩、学术水平等重大问题;
(四)评价推荐科研项目、奖励和科研平台等重大问题;
(五)参与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维护学术道德,评议学术纠纷或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规、违纪等问题,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七)审议学校其他学术事项;
(八)及时掌握国家相关学术方面的政策。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有关学位审议、评定和授予等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具有正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评审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五)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教代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
第四十五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基于成长成才需要和共同的兴趣爱好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登记,经相关组织批准后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河南农业大学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共青团河南农业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河南农业大学的基层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五十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推进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三)设置院内机构和负责院内岗位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四)负责制定本院设置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院学生教育与管理,对本院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七)负责本院社会服务活动;
(八)组织本院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完成学校下达的其他任务;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五十一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重大事项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及教学科研辅助机构、后勤服务机构等。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议事机构、协调机构或其他临时机构,完成规定事项或工作任务后即行撤销。

第五章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五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审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运行效率和安全。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节约各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八条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合规管理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徽、校誉、学校标志物和自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学校将校名及附属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商标注册,进行保护。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学校对教职工和学生的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十一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

第六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三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与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通过人才培养、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争取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六十五条学校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按照“依法合规、尊重捐赠方意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并接受捐赠者的查询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友会,依法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师生员工,获得过学校荣誉职衔的人士,以及经校友会理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等。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章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学校校徽为内外正圆双环形,主色调为绿色。内环底色为绿色,图案由金色的麦穗、伸展开的白色书本和白色三角塔型图案构成,书本放置于左右对称的麦穗根部,象征以文化科技支撑现代农业发展;书本之上被麦穗环绕的三角塔型图案,象征农大人勇攀高峰、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绿色外环与内环之间底色为白色,均匀排布着学校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中英文之间以红色五角星连接。
第六十八条学校网址为http://www.henau.edu.cn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党委会全体会议审定后,报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参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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