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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章程|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河南省重点建设综合性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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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 13: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科技大学章程
2015版本
附件一:河南科技大学章程(修正案).pdf (123.61 KB, 下载次数: 243)

序  言
河南科技大学(以下简称为学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教育厅。
学校的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北京拖拉机工业学校;1956年迁至洛阳,更名为洛阳工学院,隶属于国家机械工业部;1998年,由国家机械工业部划转至河南省,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2002年,河南省委、省政府为优化高等教育布局,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洛阳工学院、洛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洛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河南科技大学。
学校是河南省重点建设的三所综合性大学之一,是一所工科优势突出、文理农医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河南科技大学,简称河科大;英文名称为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HAUST。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63号。学校的网址为http://www.haust.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努力创建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第七条  学校秉承“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坚持“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着力培养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硕士、博士)教育。学校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发展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称号。

第二章  外部关系
第十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指导学校办学方向,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十二条  举办者提供必备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支持学校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制订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依据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教职工,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五)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举办者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五)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与政府、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政产学研合作,推动建立各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广泛争取各类资源服务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积极服务国家、行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其职责是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参与民主决策。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人士组成。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其宗旨是联络校友、交流信息、增进友谊,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校友会由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组织。
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河南科技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
(二)审议和确定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其他需要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  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领导学校工作。
校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并主持学校党委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学校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实际到会人数应达到委员总人数的2/3或以上方可召开。其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国际合作、社会服务、校园建设、管理运行等各项活动;
(三)拟订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校党委决定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其他校领导等人员组成。校长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研究事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时,校工会负责人参加;涉及经济议题时,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人列席。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的教授代表、领导班子成员、离退休校领导代表、基层单位负责人代表、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主任委员由校党委书记担任。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履行职责。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学校依法保障各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行使学术权力,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负责学术事务审议、决策,学术水平评价,学术咨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学术纠纷裁决等。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2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与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学位的授予或撤销;学位点的设置、评估及调整;新增研究生导师的审核;研究生教学工作咨询、审议、决策等。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若干名,一般由负责相关工作的校领导等担任。
第二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估、审议和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学校师资队伍、专业、教材及基地建设,评估教育、教学质量,审议重要教学事务,对学校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等。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分支机构,开展专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上述要求,分别制定各自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校级领导干部和机关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实验室(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学院可根据发展需要下设若干系、室、所、中心等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须经充分论证,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领导、管理和考核。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政治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
(三)组织制订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管理工作;
(五)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定期向校长和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在院长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确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院长或者书记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学院学术事务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是学院重要学术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组织相关学科的学位论文审查及答辩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学校根据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党政职能部门,确定其职责。在校领导分管下,党政职能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为师生员工提供相应业务服务,并履行相应的业务管理职能,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四十七条  附属医院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于一体,为学校医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提供支撑,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附属医院在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事项按照学校另外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管理与服务机构的负责人由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熟悉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和合同聘任(用)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各类激励和约束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公平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
(四)在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及发展等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为人师表,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三)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有计划地开展教职工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对工作及生活遇到困难的教职工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离退休人员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通过学校注册获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公正获得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的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履行规定的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奖、助、贷、补、缓、免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国际学生的权力和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的无学籍受教育者,为学校学员,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八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依法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建立资产共享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决策程序,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管理和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声誉和学校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依法依规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校训为“明德、博学、日新、笃行”。
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徽为圆形,外环上方是“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下方是“河南科技大学”,中间是“西周兽面纹方鼎”图案(俗称“洛阳鼎”)。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歌为《河南科技大学校歌》,集体作词,晓声作曲。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红底白字,中央为学校中文校名,左上方配以学校徽志。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公历10月9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会审定,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等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时,应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正式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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