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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兴伟学院章程|举办者为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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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1 11: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兴伟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发展学校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上海兴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学院英文名称:SHANGHAI XINGWEI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科教园勤奋路1号。
学校的办学地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勤奋路1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审批设立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的,主要从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活动的。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根植中华传统文化基础上,以博雅教育理念为指导,培养具备独立思考能力,能够充满热情的学习工作,拥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道德的创新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小规模高质量公益性的办学定位,学院推崇博雅教育理念,通过通识教育、专业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和综合能力培养,鼓励学生学习不同学科专业领域知识,探索培养自身的兴趣、热情和特长,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院各项工作。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面向社会,通过住校教授,全球兼职教授和实践型教授为学生提供丰富的课程,通过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使学生有更多机会接触社会实际,不断提高学生适应社会发展和需要的能力。学院生师比不高于12:1。
第七条 学校全日制学生规模控制在1000人左右,以行业主管部门实际批准的招生数为准。
第八条 学校类型:普通高等学校(本科)。
学校办学内容:普通本科教育。
第九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
第十条 学校的原举办者是上海兴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办学许可证上的举办者变更为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现办学许可证上的举办者为上海兴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一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是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一)推选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学校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管理权;
(三)按时、足额缴纳学校开办资金,依法完成学校资产过户,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
(四)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逃开办资金,不挪用办学经费,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
(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共上海兴伟学院总支委员会,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落实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党组织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党组织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学校设立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律检查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机制,按有关规定,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和少数民族专职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思想政治工作专门力量。
学校党组织书记以上级选派与任免为主,按照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建工作、懂教育善管理、有奉献精神的要求,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抓好党员队伍建设,推进党的工作在学生社区、学生社团、研究机构、校办企业等全覆盖。
第十五条 学校加大对党建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开展活动的时间、场地与设备。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保障党组织行使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
(六)讨论研究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七)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的政治关;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根据中央及本市党的建设要求应当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决策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举办者或其代表3人、校长1人、党组织书记1人、教职工代表1人、其他5人。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董事会成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荐。
董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董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董事。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因故调整的,在董事会做出决定后30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董事会成员的变更(由职工代表和党组织书记担任的除外);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学院的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学院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在行使本条职权的过程中,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由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可由举办者委派或由董事会推选。
董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于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召开前7日,应由副董事长以书面方式将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等信息通知全体董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除学校重大事项,其他事项应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重大的其他事项。
因特殊原因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可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每位出席会议的董事仅可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讨论事项、讨论结果等。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包括每次会议的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由副董事长汇总整理、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五章 行政管理及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聘任专职校长。校长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学校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五)办学业绩良好,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报学校董事会批准;
(三)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正式成员为学校行政管理班子成员,学校党组织班子与行政管理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做出决定,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校长办公室、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教务部门、学生工作部门、招生就业部门、信息中心等行政管理部门,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调整由校长提出,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监督机构及其他民主参与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分别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1人、教职工代表1人、其他1人(从举办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推荐人选中产生或更换)。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出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4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董事及其近亲属及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学校财务和会计资料,费用由学校承担;
(三)监督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推进校内民主管理建设,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兴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等校内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教职工工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行使《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上海兴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程》所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第七章  学术组织及学科专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审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应符合《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上海兴伟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本校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制定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受理学生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等。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上海兴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现设有两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分别是英语和国际商务,涉及文学、管理学2个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结合实际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的设置与调整经学术委员会充分论证审定后,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表决,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八章 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聘任制度,面向海内外自主招聘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的教职工。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聘用合同中确定。聘用专任教师的,还需在聘用合同中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职业年金等。完善校内规章制度为教师提供评聘晋升、交流培训等发展空间,稳定教师队伍。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校进一步拓宽学生诉求渠道,推行学校党政部门接待、联系学生,听取学生意见与建议的工作制度,创建稳定和谐校园。按照《上海兴伟学院学生申诉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杂费、社会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
学校资产包括通过前述渠道形成的资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主要表现为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资金资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履行必要的校内程序,合理确定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多种形式的公示公告工作,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校长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账户的监督管理。
学校的资金资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予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及上海市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可以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根据本校实际表述相关条款,一般涉及捐赠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督,以捐赠者名义命名教育教学设施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收取的费用、办学积累等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存入相应银行账户,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产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学校聘用、解聘承办学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章  年度检查、督导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年度检查和督导。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民办学校利益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一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由举办者提出,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签订举办者变更协议,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权益转让的,在举办者变更时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举办者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分立或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五十九条 学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院无法继续活动,学校董事会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六十条 学校终止时,在业务主管单位等的指导下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工、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债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自行终止时,由学校组织清算,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学校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学校被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撤销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受教育者学杂费等费用、教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保障费用、其他债务的顺序清偿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社会公益教育事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终止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等手续,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等分别交回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事先公告,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征求其他利益相关方意见,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于2022年3月2日经学校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本章程一式三份,学校留存一份,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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