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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章程|高博教育管理苏州公司苏州科技城发展公司举办非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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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1 00: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章程
(2022 年 8 月修订)
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章程.pdf (651.98 KB, 下载次数: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参照《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Global Institute of Software Technology,Suzhou
第三条 学院地址:中国江苏省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城青山路 5 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学院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 2007 年审批设立的大专层次的民办高等教育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学院现为非营利性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学院分类登记导致后续法人属性发生变化的,学院将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政府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五条 学院的业务主管机关是:江苏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学院接受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办学规模:计划在校生达到 12000 人左右。
第七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举办者在学院教育、行政管理、社会影响、市场运作等方面的优势,将学院办成具有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进行非学历教育的先进模式;以高素质、实用型和国际化为培养目标;以较强技术应用能力为培养核心;以国际合作、产学研结合和校企合作为办学特色的高水平大学。
第八条 办学层次:以大学专科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发展大学本科学历教育。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面授;大学专科 3 年学制,非全日制教育 1-2 年。
第十条 党的组织: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国共产党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
关系隶属于中共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 举办者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时的举办者为:高博教育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苏州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发起举办,现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 年 6 月 21 日,经省教育厅批准,将举办者变更为高博教育管理(苏州)有限公司;2016 年 11 月 2 日,经省教育厅批准,将举办者变更为高博教育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茂景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2 年 2 月 17 日,经省教育厅批准,将举办者变更为苏州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和苏州茂景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登记时,学院开办资金:2000 万元人民币;
高博教育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出资金额:1800 万元人民币;苏州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金额 200 万元人民币;
2022 年 2 月 17 日,经教育厅批准,将出资情况变更为:开办资金 2000 万元人民币;苏州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 1600 万元人民币;苏州茂景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金额 4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举办者权利与义务
(一)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荐理事和监事;
(3)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合法权利。
(二)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
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2)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经费,并提供相关资源;
(3)按学院理事会预算需求履行后续注资义务;
(4)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但不干预学院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的业务范围:
(一)专科职业技术教育;
(二)科学研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全权负责学院的管理工作,其职权范围包括: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解聘副院
长、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罢免和增补理事;
(四)决定学院的办学宗旨、方向、规模、培养目标,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监督、检查、评估教育教学质量;
(九)听取、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七名理事组成:由苏州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代表,苏州茂景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表,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七条 每一位理事任期 4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第十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长由苏州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推荐,经理事会同意后委任或免除。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其职务时,由理事长指派一名理事作为其代理人,被指派的理事须按理事长授权行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如有 1/3 的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若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荐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参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其中,以下事项表决须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
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的决议案,由各位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并存放于学院档案室。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负责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请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成员 3 人,具体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一位监事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学院理事会成员、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中应当至少有 1 名举办者以外的人员。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
为能力者不得在学院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理事会委托学院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一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生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核评价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和学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院有课程设置、教材选用自主权。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全日制大专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及时向省教育厅备案。学院自觉遵守招生规章,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学院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学院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
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学院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院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报学院理事会。

第七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条 未与学院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学院获取报酬。
第四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学院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 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第八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新员工。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人才强校战略,尊重教师的办学主体地位,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科研、企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鼓励教师提升双师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遵循按岗申报、按岗
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第四十九条 学院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努力为教职工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五十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该机构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团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学院重视学生资助工作,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九章 行政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向社会公开招聘,报审批机关备案。可设多名副院长。院长是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领导,主持并负责学院的日常全面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某一方面工作。
第五十八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院按院、系(部)建制,根据学科和专业功能建立若干二级学院。学院设立院办、教务、学生工作、人事、财务、招生工作等职能处(部)室。
第六十条 学院设院务委员会,它是院长领导下的决策机构,由正副院长组成,院务委员会主任由院长兼任。院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拟定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战略与规划,确定学院建设、教育教学、科技合作、国际交流和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二)拟定学院的机构设置,核准院长提名的重大人事任免和选聘(由理事会任免的人员除外)。
(三)统筹规划学院的院系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决定年度招生计划。
(四)拟定年度收支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院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院长办公室负责。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和会计核算。学院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检查。学生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民办高校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按理事会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自行决定聘用教职员工;学院根据教学任务的需要和理事会批准的财务预算,有计划地引进人才,聘任学院的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
第六十三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学院与员工按国家规定签定聘用合同。院长、副院长、院长办公室和财务负责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聘用合同的签定、变更、终止和解除,以及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奖励等事项,由院务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学院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学
院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教职员工将给予警告、记过、降薪、降职等处分;对有违反聘用合同行为或有营私舞弊、违法、
违纪、失职行为的,根据合同约定,可随时解聘。

第十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院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院发展。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参与健全学院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院各类人才招聘、
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教职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书记由学院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或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党工委委派。
第六十八条 学院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入行政管理层,符合条件的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第六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委在二级学院建立党组织,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年度财务预决算、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委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七十一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在学院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
第七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七十三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七十四条 建立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具体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十七条 学院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二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教育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需要终止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学院自行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决议后 15 日内,提交终止清算方案,成立清算小组,报审批机关批准。清算完成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然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完毕将公章上交登记机关。
第七十九条  学院因被业务主管部门吊销相关许可,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八十条 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然后开展清算审计,并撰写清算报告。
第八十一条  学院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八十二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学院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三条 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8 月 15 日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由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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