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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科技职业学院章程|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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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21: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学院创办于1958年,其前身南京永利化工专科学校为“远东第一大厂”永利铔厂的厂办校,历经南化公司化工学院、南化公司技工学校、南京动力分校、南京化工学校、南京化肥厂化工学校、南化公司化工学校、南京化工学院南化分院南京化工学校、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等变迁,2015年更名为南京科技职业学院。2001年独立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成为国家示范性(骨千)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欣乐路18号。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第五条  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笫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
笫七条  学校坚持“办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高职教育,根植化工、立德树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的办学宗旨,坚持“质量为本,促进学校科学发展;育人为本,促进师生全面发展;化工为本,促进特色优势发展;政行校企合作共赢,产学研用结合共进”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江苏、面向全国,办好专科、提升层次,以化工为主干,服务其他行业领域”的发展定位,坚定向“特色明、水平高、创新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国内一流开放型高职院校”的目标迈进。
第八条  学校办学思路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任务,履行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职能,紧密依靠广大师生员工,坚持“特色发展、人才强校、开放办学、制度创新”发展战略,实行“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进取争先、勇创一流,实现规模、速度、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笫九条  学校实行以院、系(部)二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依据发展需要,学校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条  学校教育形式有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职人才需求变化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二)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三)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支持学校依法筹措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科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杈利。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之规定,遵循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属性,基于主体广泛、程序公正、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无效;程序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相关部门请求变更或撤销。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徳,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庋,依法依规对教职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教学科研等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和分级、分类考核的原则,对思想政治表现、学术道德、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先进评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按岗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杈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笫三十条  学校通过学籍管理、行为规范检查、开展活动、评比奖惩等手段进行学生管理,促进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自我管理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会、社团等群众组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健康发展、终身发展。
笫三十二条  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提供教育、咨询等服务,帮助学习生活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或相关的学历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章  党委系统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杈、话语杈。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洽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可邀请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笫三十七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枃,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各党委部门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党委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各党委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委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六章  行政系统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院长一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对院长负责。第四十条  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杈,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院长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各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各行政机构负责人由党委决定、院长任免,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章  党政联席会
第四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校领导通报、沟通、硏讨协调、督促工作的会议,旨在加强党的领导、密切党政联系第四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通报党政领导各自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对相关工作进行督促;
(二)研讨事关学校发展与改革的重大问题与重大事项;
(三)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提出贯彻意见;
(四)对拟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的有关事项初步交换意见、磋商协调,为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做准备;
(五)研究在贯彻落实党委会决定过程中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六)凡应由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问题,党政联席会均不作出决定。第四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书记、院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经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八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校外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科硏院所专家、本科或其他高职院校教授等)担任特邀委员。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各专业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院长提名(不超过候选人总数的1/4)等方式产生,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如无异议,提交本届校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确定委员,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学术委员会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及其运行规则由其规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可依照实际情况,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系(部)等教学单位设置或者按照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九章  群团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六)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评议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八条  工会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工会、分会两级组织,校工会指导分会工作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按照规定职责开展活动。

第十章  教学单位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系(部)、分院等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教学单位。
第六十二条  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发展需求,经学校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教学单位下设教研室、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硏究中心等分支机构。
第六十三条  教学单位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建设等,并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本单位人员;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按需设置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教学单位设主任(院长)一人,全面负责本教学单位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教学单位可视需要设置副职领导若干人,协助主任(院长)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十五条  教学单位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是带领基层党员和教职工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改革的重要力量,承担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联系服务群众等重要职责;
第六十六条  教学单位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既是本单位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和保证。在本单位的职权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本单位的正职、副职领导,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具体参会人员由主任(院长)和党组织书记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一章  其他机构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可按规定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分校、研究院所等机构。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咨询机构依照相关工作规程对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九条  积极支持集团化办学,创新体制机制,参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设立政行校企合作理事会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本科衔接贯通,服务现代职教体系构建。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积极在各地设立分会。校友会广泛联系校友,关心、关注、关爱校友发展,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金、设备等各类捐赠,按照基金会规程使用和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承担餐饮住宿、医疗卫生、环境维护等后勤保障职责。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十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七十四条  涉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方面的重要事项须经充分调研、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专门机构审议、会议决策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实行弹性学制。学历教育以专科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社会培训以技术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为主,依据双方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笫七十六条  遵守招生政策,制定和依据招生方案,通过普通高考、自主招生等多种形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学生。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办学目标、国家需求、社会需求、学校资源、发挥优势特色等原则,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充分调研、讨论、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并形成学科门类发展建议,由学校审定后科学设置。根据办学目标、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发展规划,结合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人才需求和招生就业情况,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优化专业布局。专业设置调整与布局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大类中选择化工、制造、材料信息、服务、交通运输等相关领域开设相关专业。
第七十八条  坚持需求导向与自主探索相结合,围绕国家、行业、产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技术研发和应用为重点,创造条件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十九条  围绕市场需求,加强就业教育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搭建就业平台,服务毕业生就业、创业。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质量监控等专门机构,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分别负责学校效能、经济、质量等监督工作。依据部门(单位)职责、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全面开展效能监察,提升管理水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内部经济审计工作,促进整改提高。依据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教学规范,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展人才培养质量监控;实施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据科研立项目标、任务和科研规范,对项目进度、经费、成果等进行质量监控,促进成果转化。
第八十一条  主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培训和资源等支持,在规划、土地、资金、设施等社会管理资源方面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实现学校与地方协调发展。
笫八十二条  坚持产学研用结合,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接受行业指导,服务企业,实现共同发展。
第八十三条  接受各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参与和支持各级学术机构活动。
第八十四条  创新文化建设,丰富文化内涵,将文化传承与创新寓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之中,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第八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资源,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办学国际化水平。

第十三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收入为主,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为辅。鼓励各单位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八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八条  学校财务坚持统一管理、依法理财、收支平衡、厉行节约、加强监督、强化服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九条  内部收入分配按照保基本、保重点、提水平原则,全面统筹规划计划,加强预决算管理,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发展、集体与个人、全局与重点等方面关系。
第九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九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第九十二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整合优化、安全高效、保值增值原则,规范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保护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校属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章  重要标志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仁爱求真笃行拓新”。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或白色长方形旗帜(长与高之比为32,旗面尺寸分6种,分别为288厘米×192厘米240厘米×160厘米、192厘米×128厘米、144厘米×96厘米、96厘米×64厘米、66厘米×44厘米),中央印有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及学校徽志。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标识由徽志、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组成。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釆用盾形徽章纹样,主色调定位于科技蓝。标志内元素由学校中荚文名全称、1958以及水滴、书卷、腾飞的人的整合形态组成。徽章为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红底银色字和蓝底银色字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追求卓越》,陆志明等作司,张建华作曲。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的第二个星期。第九十九条  学校网址是www.njpi.edu.cn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零一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一百零二条  当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学校的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党委会。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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