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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旅游职业学院章程|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厅主管的职业教育为主公办专科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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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17: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章程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章程.pdf (371.15 KB, 下载次数: 0)
序言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前身为创建于 1959 年的扬州市烹饪学校,1978 年更名为扬州市商业技工学校,2001 年更名为江苏省扬州商业学校,2005 年改名江苏省扬州商务高等职业学校,增挂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扬州商务分院校牌,2017 年更名为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学院按照“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创新强校”的发展理念,秉持“示范性、地方性、特色性、国际性”的发展要求,瞄准“特色鲜明、行业知名、学生慕名、社会美名”的发展目标,致力于培养有敬业精神、人文素养、国际视野的旅游人才,高质量、高水平、高速度推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努力建设成一所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优质高职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自主管理、依法治校,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为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院英文名称为 Jiangsu Vocational College of Tourism,缩写为 JSTC。学院法定住所为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毓秀路 88 号。
第三条学院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学院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四条学院是省属公办专科高校,以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稳步开展成人教育,积极拓展非学历的职业技术培训;依据社会经济、产业发展与技术升级对人才的要求,以及学院的办学条件,自主设置、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五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院以“党委领导、院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准则,建立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七条学院本着科学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省编办核定的总额内,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和教辅机构。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工作委员会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八条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自主运营和管理。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升格、分立、合并、更名和终止。
第九条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各自职责。学院充分保障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院鼓励并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法参与学院管理。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一条学院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三条学院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第十四条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才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十一)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办学使命
第十六条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发展为办学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适应需求、面向人人,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七条学院将人才培养工作置于全部工作的中心地位,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持续推进教学改革,完善质量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学院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学院坚持“应用为主”的科研导向,健全科研激励机制,完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鼓励紧密结合社会和行业需求开展科技研发和知识创新。
第十九条学院面向地方和文化旅游系统全面、合理、有序开放办学资源,提供各类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认证等,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加强知识产权、软科学成果等转化应用。
第二十条学院坚持文化育人,传承和建立体现时代特征和高职特色的校园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学院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办学等形式的体制机制创新。

第四章治理结构
一、学院党委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二级院(部)、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术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委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党委会议事、决策主要遵循如下基本规则:
(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之前提出。
(二)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一般性议题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比较重大的议题,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进行口头表决,充分讨论仍有不同意见时,除非紧急情况,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商、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三)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逐人表决。
(四)党委会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五)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或指定人员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的党内,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二、院长
第二十五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学院实行院长负总责、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主要遵循如下基本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应当在会前提出。
(二)院长办公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三)院长办公会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设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表态。
(四)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为落实“一岗双责”,学院设立行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可以与学院纪委工作机构联合办公,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学院各行政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履职、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等情况。
三、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健全工作条例,在院长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及裁决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发展规划中的重要问题。
(二)审议二级院(部)、专业设置及发展规划。
(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评审学院各类教科研成果水平和奖励等级,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评议学院自主设立各类重要的学术、科研资助计划。
(六)评审学院校级课题立项与结题,承担校级以上教科研申报项目的遴选推荐或立项评审。(七)评审学院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推荐市级及以上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
(八)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组织裁决学术纠纷。
(九)讨论、审议学院委托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组成(高级职称人员数不足的二级院(部),可由优秀的中级职称人员补充),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应到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除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 1/2 即为表决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四、工会等群团组织第三十二条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简称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根据会员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立校内分工会。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学院教代会采用一体化的制度,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也是教代会代表。学院工会为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执行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者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院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行使教代会职权,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共青团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团委)是在学院党委和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下的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学院工作任务履行职责。
学院共青团的组织体系为学院团委、二级院(部)分团委和团支部。各分团委在所二级院(部)党支部(党总支)和学院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领导本二级院(部)团支部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开展工作, 讨论决定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建设、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任期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五、理事会与校友会
第三十七条学院依法依规设置理事会,参与学院治理,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对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设置、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助推学院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计划等,参与学院办学质量评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支持学院办学与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学院领导及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及杰出校友代表等组成。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学院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章内部组织机构一、二级院(部)
第三十九条学院设二级院(部)等教学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活动和专业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
二级院(部)等教学机构由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二级院(部)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二级院(部)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检查并评价本院(部)教师的工作。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根据职权范围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建议。
(四)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五)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一条二级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院(部)的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二级院(部)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会议议题分别由院长(主任)或书记主持。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二级院(部)党组织贯彻执行学院党委的各项规定,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等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主任)履行职责。各二级院(部)院长(主任)是二级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二级院(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院(部)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学院鼓励支持二级学院建立有地方、行业和用人单位参与的董(理)事会制度、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度,其成员中来自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区的比例不低于 50%,探索与行业企业、产业集聚区共建共管二级学院;探索以专业群为单位,利用相关教育教学资源吸引企业参股,建立混合所有制的办学法人实体,推动校企、产学深度合作。
第四十四条学院试行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协议授权和综合预算改革,推进实现二级学院教学实体与办学实体合一。
二、党政管理机构
第四十五条学院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在校学生规模及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变更、撤销,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
第四十六条校内各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建立权责合理、流程精简、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党建、教学工作、学生工作、财经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四、教辅与校属科研机构
第四十九条教辅机构由学院自主设置,并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教辅机构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各类校属科研机构。
第五十一条校属研究院、研究所(中心),有明确的科学研究任务,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究人员和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有科学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研究院、研究所(中心)实行院长、所长(主任)负责制。
五、校办实体单位
第五十二条校办实体单位是学院的重要组成部分,直属于学院领导与管理,接受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三条校办实体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核算;具体事项按照校办实体单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四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直属实体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学院成立教育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章程接受和管理社会公益捐赠。
第五十五条学院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学院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五十六条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十八条学院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后勤保障制度,努力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章教职工
第六十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人员都是学院教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十一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院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退休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学院有关处理或者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五)学院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学院建立符合职业发展规律的现代大学人力资源制度,实行人力资源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绩效管理体系。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积极探索实行各类人才年薪制。
第六十四条学院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和管理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根据有关制度予以相应的处理;对于违反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将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低聘、缓聘或解除聘用。
第六十五条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院工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 30 日内对受理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六条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条学院按照国家和法律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离退休人员为学院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章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九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依规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团体、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按国家和学院的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历等证书或证明,公平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和申诉权。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学生在校内可以按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社团,服从学院的管理和指导。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自治组织、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二条学院鼓励、支持和尊重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志愿服务精神,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学院建立违章违纪处分制度,对违章违纪的学生(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救助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十五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章学院标识
第七十六条学院校训为“明德尚能、志行高远”,校风为“兼爱尚贤、立己达人”,教风为“博学善导、正德厚生”,学风为“德技并修、知行合一”。
第七十七条学院校徽为圆形,图案内核以江苏地图剪影为背景,将扬州最具代表性质的旅游景点瘦西湖五亭桥与篆书“旅” 字两个元素巧妙地融为一体,下方标示数字 1959,突显学院办学历史、专业特色与地域特征。中心图案的外围以茉莉花图案为背景,上方为“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校名,下方为学院的大写英文全称。
第七十八条校歌为《江苏旅院之歌》。
第七十九条校庆日为公历 11 月 16 日。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章程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重大改变。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或学院党委会 2/3 以上委员,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2/3 以上执行委员提议。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院党委会 2/3 以上应到会委员通过。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均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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