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75|回复: 0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镇江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镇江市高职院校

[复制链接]

3772

主题

501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2675
发表于 2024-5-30 17: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言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是1992年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批准,由原镇江教育学院、镇江市职业大学和江苏省广播电视大学镇江分校合并建立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2001年5月江苏省劳动经济学校成建制并入,2003年3月江苏省丹阳师范学校和镇江市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中心成建制并入,2013年7月镇江卫生学校成建制并入。学校办学渊源可追溯到1912年我国职业教育先行者、著名国画大师、美术教育家吕凤子先生创办的正则女校和抗战期间的正则艺专。

学校秉承优良的办学传统,以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为己任,大力实施“人才立校”、“专业兴校”、“管理强校”和“文化润校”等战略,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学校目标,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富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高等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61号。学校另设有丹阳校区(丹阳市齐梁路1号)、润州校区(镇江市二道巷95号)。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新设置或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四条 学校是由镇江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升格、更名及终止。

第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促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参与地方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学校依法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九条 学校紧贴地方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强做大工科类专业,巩固提升文经类专业,培育壮大医学类专业,做精做特教育类专业,实现多专业协调、互动、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合理设置和动态调整专业,构建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专业结构。

第十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构建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和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逐步推行与完善完全学分制。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和科研创新。学校贴近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应用研究与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面向社会,争取办学资源,拓展办学空间,增强办学能力。主动面向国际,积极融入世界,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崇爱尚美,深入挖掘办学历史积淀和文化内涵,加强校园文化载体、品牌等的研究与建设,提升服务地方文化建设的层次与内涵,实现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四条 学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健全和完善学校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校教学、科研、党政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所设置的各级各类机构依职能和授权,履行教学、管理、服务和保障等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工作机构,按工作性质,挂靠相应的职能部门。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教授治学机构,设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构,设立理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学校根据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的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作为辅助决策或组织协调机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决策规则,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调研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检查制度、评估制度等。

第二十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节  党委领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的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事程序如下: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委员商定提出。若校长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校长的意见。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一半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四)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出现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党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组织调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会前应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意见;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长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的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保障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建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需要参加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交校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

(三)凡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四)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校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第四节  教授治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简章;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制订、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制订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制订、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中重要事项的审议、决策、咨询与监督机构。

教学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系、部)领导和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审议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教学改革方案和考试改革方案,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对教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评价和研究;

(四)指导学校内部的教学评估、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五)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教职工工作规范、教职工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办法;

(二)制定兼职教师、特聘教授等聘任办法;

(三)在规定权限内审查教职工资格,评审、推荐、聘任各类专业技术职务;

(四)决定教职工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其它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保障参与学校事务,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制度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以院(系、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推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履行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学校共青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积极发挥参与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第六节  学院(系、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设置和调整学院(系、部)。

第四十五条 学院(系、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系、部)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本院(系、部)实际,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二级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六)在学校核定的机构、职数内,设置和安排内部工作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进行岗位聘用与管理;

(七)科学管理和规范使用学校核拨和自行创收的各类办学经费和设备,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在学院(系、部)设立党组织。学院(系、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学院(系、部)党组织负责人和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根据党的相关规章和工作需要,选派学院(系、部)党的组织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行政负责人,学院(系、部)院长(主任)经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任免,根据校长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部)的决策形式,讨论决定学院(系、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系、部)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也可视会议内容邀请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

第四十九条 学院(系、部)设立教授委员会,参与学院(系、部)民主管理。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根据学校授权和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章程行使专业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科研成果评议等事项的审议、评定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系、部)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系、部)教代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学院(系、部)设立分工会和二级团学组织。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新教职员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五十七条 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和其他公益活动,提高综合素质、增进身心健康。

第六十八条 学校重视学生资助工作,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服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七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资产、财务和后勤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致力于规范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声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类奖助基金,获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运行秩序。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省市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调、审议和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整合资源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合作单位、校友、师生等代表组成。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业建设规划、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并就此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及时提供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最新信息,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对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或意见;

(六)讨论和决定理事会本身改革与发展的相关事项。

理事会议事规则按照学校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若干专门理事会,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等领域,打造利益共同体。

学校支持学院(系、部)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整合社会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学校校友是指曾经在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对学校建设发展有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一条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根据校友所在区域分布,下设若干地区校友分会。

校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间的联络和交流;

(二)服务校友,以多种形式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

(三)整合校友资源,鼓励校友回报母校,参与母校改革与建设,促进母校和自身事业的共同发展。

校友会议事规则按照学校校友会章程执行。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加强与国内外各界联系、合作,筹集办学资金,资助贫困学生,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师生员工,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教育发展基金会议事规则按照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八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区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争取各方支持,促进共同发展。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标识包括学校校标、校旗、校徽等。

(一)学校校标中心图案由代表创新和实践的字母“CP”三个小图案和“人”字图案组成,图案为蓝色;

(二)学校校徽为集鲁迅体校名的长方形徽章,教职员工佩戴红底白字徽章,学生佩戴白底红字徽章;

(三)学校校旗旗面为白色,旗面中央印有校标和校名,校标在左侧,校名在右侧。校名分上下两部分,上方为集鲁迅体的中文校名,下方为校名的英文。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校训是“正则格致”。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吕凤子作词作曲的《正则校歌》。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3月5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镇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本章程,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改程序与章程的制定程序相同。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焦点大学网[高校信息网]全国高校名单 ( 苏ICP备17039520号-9|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417号 )

GMT+8, 2024-9-8 10:15 , Processed in 0.07751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