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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旅游职业学院章程|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的专科层次的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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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16: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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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创立于1978年,其前身是江苏省旅游学校和金陵旅馆管理干部学院。
江苏省旅游学校于1978年在宜兴市成立,是全国第一所旅游学校,被誉为中国旅游人才的摇篮,1984年迁址南京市鼓楼区,更名为南京旅游学校。金陵旅馆管理干部学院创立于1989年,是国内首家培养饭店管理人才的专业院校。 2001 年两校合署办学,面向旅游服务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业人才。2007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学校更名为南京旅游职业学院。
学校始终怀抱服务社会、报效国家的办学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走国际化、精致化、信息化、人文化的道路。紧密地服务于文化、旅游行业发展,紧密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地服务于文化、旅游人才培养,致力于建设行业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旅游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为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学校的英文名称为Nanji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Tourism and Hospitality,简称 NITH。学校设有江宁校区(江宁大学城月华西路1号) 和华严岗校区(鼓楼区华严岗1号),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大学城月华西路1号。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三条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责,办社会满意的学校。
第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秉持“以微笑和知识服务社会”的校训,传承“厚德博学,爱生善教”的教风,弘扬 “修德尚美、勤学敏行”的学风,致力于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确定办学规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民终身学习需求,开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加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研究,紧紧围绕“适应需求、内部衔接、外部对接和多元立交”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要求,积极探索和建立与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专业设置与文化、旅游产业需求对接,与文化、旅游要素需求对接,与文化、旅游岗位需求对接。做精做优特色专业,做强做特新兴专业,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协同育人,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逐步建设和形成有特色、动态化的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强化高水平科研和应用转化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文化、旅游行业与江苏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拓展行业培训市场和合作项目,做强做大培训服务,做精做细培训项目,保持在全国的领先位置。继续做好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提高学校服务社会与地方经济的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使命,凸显主流文化,丰富校园文化内涵,夯实校园文化载体,全面打造全校师生的幸福家园。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走特色化办学的道路,通过实施“人才强校”、“质量立校”、“创新驱动”等战略,将学校打造成江苏文化、旅游人才培养高地,国家级文化、旅游培训基地和文化、旅游产业研究阵地。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凡涉及学校“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决策,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党委议事决策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 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也可吸纳副教授参加,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一定数量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作企业专家参加。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简章 ;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制订、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制订、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十)根据学校发展适时成立二级院(系)教授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规划、学术评价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估等方面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权利。
第四节 教代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制度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 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是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根据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学校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校级教代会对二级院系教代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节 工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教代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和改革,努力实现学校制定的各项奋斗目标;
(三)参与起草并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监督学校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及文体活动。
二级院系(部门)设立分工会,分工会在二级院系(部门)党组织和学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节 学代会
第三十四条 学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二)选举学校新一届学代会委员会委员,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修改学校学代会章程、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学校拟订的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收集学生关于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提案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学代会每2年为一届,1年召开1次。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学校党委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校教学、科研、党政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保障学校工作的有效运行。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和学校授权,对二级院系、教学部的教学、科研、学生教育及党建等工作履行指导、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由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设置二级院系和教学部。
第三十八条 二级院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是隶属学校的办学实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级院系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和自身特色,制订本院系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等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院系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拟定本院系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内部分配方案,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院系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干部,负责本院系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管理;
(六)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学院稳定;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在二级院系设立党组织。二级院系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开展工作,在本院系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级院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充分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领导院系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做好院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院系纪检、工会、关工委、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条 二级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讨论决定二级院系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等相关规章 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一)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二)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三)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四)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节 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报到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类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为学生组织和社团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保护学生权利的体制和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社会支持、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调、审议和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整合资源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合作单位、校友、师生等代表组成。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业建设规划、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并就此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及时提供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最新信息,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对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讨论和决定理事会本身改革和发展的相关事项。
理事会议事规则按照学校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二节 校友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学校校友会包括在学校学习、培训、工作过的师生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的各界人士。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的工作范围是:
密切联系校友,指导协调各地校友会工作;
不定期开展校友活动,不断增进校友和母校间的情谊;发挥广大校友作用,促进母校与地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训基地建设、毕业生实习就业等方面的合作;
鼓励、促进校友为提高母校办学水平和改善办学条件作
出积极贡献; 协助母校征集校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举办有利于社会、学校、校友的其它各项活动。校友会议事规则按照学校校友会章程执行。
第三节 开放办学
第五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参与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开展政产学研合作,搭建校地、校际、校企合作平台,积极开展协同创新,提高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健全和完善海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机制,打造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并举的海外交流与合作立体格局和渠道,依法推进校际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 推进教学科研国际化,鼓励学生赴境外研修、留学,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师资队伍与专业人才,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水平。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制度,为开展办学活动、服务师生员工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声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债务资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施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防范财务风险,规范校内经济运行秩序,接受上级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拓宽办学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二级院系、部门面向社会、企业筹措经费,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接受社会各类捐赠,接受捐赠的主要原则为:
(一)以学校名义对外接受捐助的受益主体必须为学校,接受捐助须经学校批准;
(二)捐赠赞助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校;
(三)捐赠赞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四)学校给予协助引进捐赠赞助资金的组织和个人以一定的奖励。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训是“以微笑和知识服务社会”。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迎着朝阳》。
第七十三条 学校徽志为圆形。图案由主副框、中英文校名、盾牌、(南京)城墙、(市花)梅花、钥匙等元素构成。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蓝色,校徽、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 6 月 8 日。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为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教职工和校友设立纪念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网址为:http://www.nith.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经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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