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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章程|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举办培养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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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15: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加快培养服务外包专业人才,满足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对服务外包人才日益增长的需求,推进苏州工业园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建设,决定创办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第三条 学院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日常管理由教育局负责。学院所需经费列入管委会财政预算。


第四条 学院实行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业务上受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教育部门指导。


第二章 名称、地址和举办者


第五条 名称:苏州工业园区服务外包职业学院。


第六条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若水路99号。


第七条 举办者: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3人。院长、副院长由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最高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常务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任免学院中层干部;


(三)聘任及解聘学院教职员工;


(四)讨论并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必要时可召开院长办公会扩大会议,视议题需要,可扩大到学院中层;


(五)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条 学院设立专业委员会,审议专业的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机构。教学职能部门设系、部;科研职能部门设处;行政职能部门设处、室。学院附属机构按学院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与受聘任的教职工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和聘任期。学院根据聘任合同规定,对受聘者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规定,支持工会、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学联在学院建立其相应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章 办学规模和教育方式


第十四条 学院办学规模为全日制在校生6000人,并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逐步扩大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院主要实施高中后三年制大专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同时拟举办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中短期职业培训。


第五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所需经费由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拨款,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资助,为学院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学院财产系国有资产,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使校产资源得到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财政部、原国家教委1997年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学院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章 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学院应切实关心教职工的生活,严格执行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职工在住房、职称、医疗等方面福利待遇的规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院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同时,应当力所能及地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和分配原则基础上,制定和实施院内津贴分配方案。教职工平均收入应逐年有所提高,大多数教职工的实际收入应逐年有所增长。


第七章 举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学院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学院副院级以上干部;


(二)批准学校章程和内部机构设置;


(三)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四)审核学院经费预算、决算,对经费使用及校产管理进行审计检查; (五)决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称呼;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按标准拨给年度教育经费。 (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在学院办学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师生员工的工作和学习,处理好学院的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院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赋予的办学自主权。 (二)学院存续期间对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资金、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财产和学院合法收益享有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学院依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按期向苏州工业园区提供毕业生。 (三)学院主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比例和修订教学计划,使毕业生符合社会要求。


(四)学院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资源,根据园区经济发展需要举办各类中短期职业培训。 (五)按照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规划,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服务工作。 (六)学院未经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自行改变学院资产的用途,不得转移使用、作抵押或为他人担保。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及其举办者可提出对本章程的修改:


(一)学院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办学宗旨发生变化;


(三)学院教育经费投入主渠道的性质发生变化;


(四)本章程已明显滞后学院发展。


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是:若学院提出修改章程,学院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充分理由,并将修改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向举办者作汇报;若举办者提出修改章程,也应广泛听取学院教职工的意见,审慎地形成方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必要程序由教师代表大会批准后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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