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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交通运输厅主管的高等职业教育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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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13: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dzhouhong 于 2024-5-30 14:08 编辑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5 年 12 月 27 日)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pdf (515.66 KB, 下载次数: 0)

序  言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 1953 年,前身是江苏省交通厅干部职工培训班,1965 年,更名为江苏省南京交通学校,2001 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定名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隶属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在办学历程中始终立足交通,面向社会,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培养了一大批服务江苏交通行业以及地方经济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江苏职业教育和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面向未来,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
导向,致力于建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交通运输类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事高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名称是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的英文名称是 Nanji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Transport Technology,英文校名缩写为 NJITT。
第四条  学校设有江宁校区(江宁科学园龙眠大道 629 号)和浦口校区(浦口区后沿河 90 号)。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龙眠大道 629 号。  
第五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责,办学生和社会满意的学校。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交通、开放办学”的办学理念,秉承“依托交通,服务交通”的办学特色,以“知行合一、明德致远”为校训,以“勤奋、求实、团结、创新”为校风,以“尚德善教”为教风,以“砺志敏学”为学风,努力培养服务交通运输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发扬优良的办学传统,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致力于建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交通运输类高职院校,把建设国内知名,高水平、有特色的交通运输类应用技术大学作为办学目标。
第九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非学历的职业技术培训,形成全日制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与职业技术培训协同发展的办学格局。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设臵和调整专业;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之间的学术、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与任务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和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确定办学规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民终身学习需求,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主动适应交通运输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跟踪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进行专业设臵,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实施“两结合一融通(学做结合、校企结合、课证融通)”人才培养模式,组织开展“以素质养成为根本、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组织、检查教学活动,通过理论教学、实验实训、顶岗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在此基础上考核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和质量监控督导组织,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指导、咨询、监控与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配备与教学相适应的师资力量、校舍和实训设施,保障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校未来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教职员工积极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引导和支持教职员工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鼓励教职员工针对行业、区域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跨部门、跨学校、跨行业的研究创新。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托人才、技术、实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各类岗位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为交通行业和其他组织从业人员提供培训和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使命。鼓励师生员工学习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现代企业优秀文化,营造具有浓郁高职特色的校园文化,推动学校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交流渠道,拓展师生国际视野,培养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臵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新员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人才强院战略,尊重教师的办学主体地位,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科研、企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鼓励教师提升双师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遵循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建立校内教师申诉制度,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和学生社团是组织、服务、引导青年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学校支持在其章程规定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维护青年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享有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学校重视学生资助工作,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受理学生申诉工作机构,制定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使馆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板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党委会议事决策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校纪检监查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臵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臵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按照学校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术委员会制度,积极推进教授治学。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负责学术事务决策咨询和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接受学校委托,对学校重大科研工作提供咨询,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二)评定校内学术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的科学研究成果;
(三)审议相关科研政策性文件,指导全校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指导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监督机制依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分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统一指导。各分会由相关学科在学术上较有影响的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及具有学术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组成。各分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依各自章程处理与其专业相关的学术事务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决策、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教学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兼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主任由分工负责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为学校校办公会议提供有关教学工作的讨论预案和咨询决策意见,对职能部门和院系确立教改思路与实施方案提供咨询和决策指导;(二)对学校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仲裁;
(三)参与研讨学校发展规划,审定专业设臵、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评估等重大教学改革方案;
(四)对学校重点专业、课程、教材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进行评审;
(五)对学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各类教学奖项进行评审,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推荐。
第四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由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和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级教代会对二级学院
(系部)教代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十条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能:
(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参与起草并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监督学校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及文体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分工会,分工会在学校党委和校工会领导下,围绕“维护、参与、建设、教育”四项职能,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学代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学生热爱祖国,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系学校各部门和广大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学校民主建设;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指导学生并组织广大学生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五)制定、修改学代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六)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七)收集学生提案,做出相应答复;
(八)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团和校学联主席团。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 2 年为 1 届。每 1-2 年召开 1 次。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学校党委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设臵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设臵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和学校的授权,分别对二级学院(系部)的教学、科研、学生以及党建等工作履行指导、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系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和创新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在学校办学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
二级学院(系部)主要职权是:
(一)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本学院(系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设臵本学院(系部)内部机构及任免机构负责人,其具体方案报学院审批后执行;负责实施本学院(系部)岗位设臵方案;
(三)负责本学院(系部)专业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校企合作及国际合作交流;负责教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质量监控;组织教学改革与质量工程等项目的建设、申报;
(四)负责拟定本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协助学院进行招生工
作;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和创新创业及就业工作;
(五)组织本学院(系部)教职工开展教科研活动;
(六)负责本学院(系部)相关专业成人学历教育的教学工作及社会培训工作;
(七)负责本学院(系部)师资引进、培养、考核、职称评审推荐等工作;负责合法合理支配学校切块的经费和创收自留的经费,制定内部分配实施方案,报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配合学校做好目标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
(八)负责拟定本学院(系部)设备购臵计划及资产日常管理,提高资产使用的安全性、完整性、效益性;
(九)负责本学院(系部)综合治理与安全稳定、有关数据统计、保密等日常管理工作;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党委在二级学院设立党组织。二级学院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在本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讨论决定二级学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区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促进共同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以提升学校服务交通运输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为目标,以人才培养为依托,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的,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订单培养、顶岗实习为主要形式。理事会由学校和行业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校友、教育专家等按照平等原则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合作办学联合体。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工作:
(一)实现各成员的优势互补,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沟通平台,在师资、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二)开展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等研讨,校企共建专业和课程,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订单式培养,进行科研开发、技术服务,满足学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和企业用人需求;
(四)宣传企业的产品、文化;宣传学校的办学模式、人才培养规格、课程设臵、学生风采;交流校企双方对人才培养模式、岗位要求、员工素质的意见与建议。
(五)开展成员内部交流活动,定期举行行业发展、职业教育发展趋势论坛和有关专业建设交流会;(六)讨论和决定理事会本身改革与发展的相关事项。
理事会议事规则按照学校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就读、进修、工作或兼职的学生、学员、教职工和专家。
校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与发展重大事项,汇聚校友力量,共同促进学校办学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或校友联谊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制度,为开展办学活动、服务师生员工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的原则,实施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防范财务风险,规范校内经济运行秩序,接受上级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臵、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臵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声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拓宽办学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部门面向社会、企业筹措经费,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学校积极接受社会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及使用的原则为: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各类捐赠必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学校给予捐赠者各种形式的奖励;尊重定向捐赠者意愿,其捐赠资金或实物不挪作他用;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合理配臵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九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二条 校歌为陈胜利作词、沈亚威作曲的《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标识包括校标和徽章:校标以交通的汉语拼音首字母“N” “J” “T”作几何变化,形成“环绕地球的,不断向前拓展的高速公路”、“一本展开的书籍”、“一个大写的„人‟字昂然屹立于广袤的大地上”等抽象线条或图像,寓意通过发展教育来支撑交通的发展,教育依托交通得以发展。校标外框为车轮,寓意工程与交通之意。校标主色为蓝色,辅色为银灰色。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四条 校旗:底色为白色,字为蓝色。文字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采用院名标准字体,配有校徽。规格为长 240cm,宽 160cm。
第七十五条 校庆日:11 月 8 日。
第七十六条 学校网址为:www.njitt.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七十八条 学校或学校各机构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并依照本章程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 2015 年 12 月 27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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