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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无锡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职院校为地方技术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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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13: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报教育部备案,由无锡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职院校。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至无锡高等师范学校前身——顾倬于1911年创办的“官立江苏第三师范学堂”。学校发展中经历了多轮合并办学。2003年,无锡市干部学校、无锡市职工大学(含无锡市职工大学轻工分校)、江南学院旅游经贸分院合并成立新的无锡市职工大学。2004年,无锡市职工大学与无锡市城建职工大学合并成立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2002年、2006年,江苏省洛社师范学校和无锡市工业学校先后与无锡高等师范学校合并办学。2014年,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与无锡高等师范学校正式合并办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WUXI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OF TECHNOLOGY。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法定所在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藕路12号。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设多个办学点。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责,深化改革,推进创新,凝练特色,致力于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能力为本、全面发展的要求,面向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放办学,坚持“地方高校地方办,办好高校为地方”的办学宗旨,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社区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服务能力,致力于将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职业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是由无锡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层次教育,以高职学历教育为主,积极开展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职业技术培训和各类干部培训,构建全日制高职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术培训与干部培训协同发展的办学类型。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构建面向建筑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为主的专业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符合学校办学实际、适应地方产业发展需求的专业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协同育人,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训、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督导组织等,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配备与专业设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活动场所,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的需要。
第十八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与创新使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特色学校文化建设,提升学校文化竞争力。
第十九条 学校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广泛开展与国(境)外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学校的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构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二级学院(部)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遵循科学、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置和调整党政、教学、科研、公共服务等内部机构,保障学校工作有效运行。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发展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二级学院(部)和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支持各民主党派组建校内基层组织;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构和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学术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行政性机构。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教职工及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遵循以下程序:
(一)相关部门上报须解决的重大事项,听取学校领导意见,组织调查研究。
(二)提出可行方案,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建议方案。
(三)征求学校相关党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意见,需要论证的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
(四)召开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作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或上级行政机关请示。
第二节 党委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学校党委通过党委会对学校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条 党委会议事程序如下:
(一)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根据情况,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三)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并进行汇总,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校长)商定。
(四)部门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要征得分管党委委员的同意。事关全局的重大议题,应在党委会之前,进行必要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
(五)党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六)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的议事原则。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或由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二是出席会议的委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三是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方案;四是提请会议表决。
(七)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讨论决定或决议可区别情况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确定。
(八)党委会在讨论重要问题时,如出现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磋商,待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九)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可根据需要采取口头、文件、简报等形式,传达至有关部门、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
(十)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副书记或分管委员负责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一般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长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体制。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党委决议的落实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需要参加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负责人视议题需要列席会议。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1—2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收集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并进行汇总,由校长审定,并征求书记意见确定。
(三)职能部门需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要征得分管校领导的同意。要在校长办公会议之前,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形成若干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四)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分管校领导或提案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作出决策。
(五)校长办公会议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编发会议纪要,报校长签发。对需要相关部门落实的问题由院长办公室发抄告单督办。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必须服从和执行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领导要按工作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院长办公室负责执行会议决定、决议的督办、催办和协调。各有关执行部门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院长办公室并报告分管校领导,必要时应书面专题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题会议。专题会议是学校领导根据分工和授权,专题研究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的工作会议。部门提请召开专题会议,必须事先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报校长审定,并征求书记意见确定。专题会议议事并做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其议事程序一般为: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概括、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做出明确决定。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相关要求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监督机制依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学术委员会可就专业建设、教学指导、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设立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评议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以及人才培养的重点工作等事项。
(三)酝酿、审议学校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工作;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四)指导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也可吸收副教授参加,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提交教代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设立院(部)学术委员会,院(部)学术委员会是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的教授治学的基本形式,是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规划、学术评价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估等方面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权力机构。
第五节 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
第四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等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委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四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一般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四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教学改革方案和考试改革方案,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对教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评价和研究。
(三)对学校的教学及督导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议,指导学校内部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四)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五)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六)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七)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八)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九)其他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为有效。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特点,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并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学校依法设立二级学院(部)、职能部门分工会,分工会在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和学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五十四条 学代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按照《学代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代表全校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学校学生委员会委员。
(六)发挥联系学校各部门和广大学生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利益,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七)倡导和组织广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培养学生自主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八)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一)学代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学代会每两年1届。一般每年召开1次全体代表大会;特殊情况下,由常务委员会提议,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学代会应有2/3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节 二级学院(部)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的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立二级学院(部)。二级学院(部)是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部)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部)运行。二级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在学校办学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六十一条 二级学院(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学院(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学院(部)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开展学生素质教育、创新创业及就业指导工作,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负责本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本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学院(部)专业教师团队建设和教师培养、考核工作,建设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
(四)负责本学院(部)教职工和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学院(部)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内部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各类办学资源;
(五)负责组织开展本学院(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活动;
(六)负责本学院(部)校企合作项目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
(七)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在本学院(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六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六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院(部)的行政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分工负责,院(部)办公室、教研室等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主任)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二级学院(部)实行管理公开,院长(主任)定期向本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坚持院(部)工作集体领导原则,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院(部)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院(部)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六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制,是二级学院(部)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本院(部)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贯彻落实学校党政的各项规定、决议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二)发展规划、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及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制定。
(三)教学、科研、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实施办法的制定。
(四)教研室等机构的设置,内部人事调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以及本院(部)后备干部的推荐。
(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师资引进、出国、进修、政治和业务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考核与推荐。
(六)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奖惩建议。
(七)招生计划建议方案、培养方案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九)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会议的主持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协商确定。
(三)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为本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同时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
(四)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能举行,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口头或书面表达。
(五)会议做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六)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成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该记录在案,并以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根据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任、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评审、评议或推荐专业技术职务。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二)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办法;制定兼职教师、特聘教授等聘任条件;在规定权限内审查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聘任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等。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向相关部门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为人师表,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利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战略,尊重教师的办学主体地位,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科研、企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鼓励教师提升双师素质,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的尊严。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违规违纪和有学术不端行为等行为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职能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二节 学生
第七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引导其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类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救助机制,关心在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心理健康辅导、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服务;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学校理事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规范开展工作,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六条 理事会由热心于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合作单位、社会团体、校友、社会各界人士和学校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的代表等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
第八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根据理事会章程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及时向校方反馈企业、社区和服务对象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对外宣传学校,扩大学校影响,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建设。
(六)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八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其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理事会讨论的议题,由学校或理事会成员提出,经提前商榷后确定。
(三)召开理事会应提前五日将会议议题(附相关书面材料)通知全体理事会成员。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工作。
第八十九条 学校支持二级学院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专业合作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节 基金会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致力于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依法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和运行管理,具体议事规则按照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九十一条 基金会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监事会,理事、监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均须按章程规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九十二条 基金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接受捐赠: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含港、澳、台有关团体、海外华侨团体、国外友好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二)管理基金:通过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三)使用基金: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第九十三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基金会基金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十四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改善教学设施,资助教学科研项目,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二)奖励为学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
(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四)捐赠者意愿所资助的项目。
(五)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六)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项目。
第九十五条 基金会坚持捐赠账目公开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款物使用情况,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节 校友会
第九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九十七条 校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络和交流。
(二)服务校友,以多种形式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
(三)整合校友资源,鼓励校友回报母校,参与母校改革与建设,促进母校和自身事业的共同发展。
第九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办公室,负责校友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十九条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友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一百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制度,为开展办学活动、服务师生员工发展提供保障。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声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债务资金(银行贷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宽办学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校企合作、对外培训、校产经营等筹措经费,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的资金主要用于教学支出、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工资及福利、教学设备与设施的购置与维护等。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施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规范学校经济运行秩序,接受上级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合理配置资源,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庆日等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的校训为“弘毅”。“弘毅”出自《论语》“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意谓抱负远大,坚强刚毅。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校标和徽章。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 9月17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注册网址为:http://www.wxcu.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由校长签发,经无锡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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