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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江阴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全日制地方公办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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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11: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是江阴市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前身是江阴五一棉纺织厂和红星染织厂的“七·二一”工人大学。1979年4月14日,经江苏省纺工厅与省教育局批准,将两厂的工人大学合并,成立江阴纺织职工大学。1982年12月16日,江阴纺织职工大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报教育部备案。1984年,江阴电大由电大管理站升格为无锡广播电视大学江阴分校,并迁入职大,两校并轨管理,形成了“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统一领导、分线管理”的体制。与此同时,学校的主管单位由江苏省纺工厅改为江阴县人民政府。1985年3月10日,江阴纺织职工大学更名为江阴职工大学。1986年暑假,江阴职大、江阴电大、江阴工商学校同时迁入了君巫路新校区。1995年10月,在无锡市人民政府支持下,经专家论证,报省教育委员会批准,建立江南大学江阴分校(不久后,改名为江阴校区),同年开始招收普通大专生。1999年,江阴职大经省教育委员会批准,开始独立招收应届高中生,实行新体制、新模式的高等教育。同年9月,江阴市人民政府决定把江阴市商业职业高级中学及江阴市商业职工学校并入江阴职大。1999年,江阴市人民政府投资8000万元,在江阴市黄田港大桥西堍(商校原址)另行征地,重作规划,建设一所新职大。2000年8月,江阴职工大学迁入新校区。拥有教职工400多人,在校生近4000人,年培训超过60万人学时,已成为江阴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社区教育的中心。2002年9月,学校正式改制更名为江阴职业技术学院。2004年9月,搬迁至培尔职业技术学院,与之联合办学。
背枕江阴及周边地区实力雄厚的企业群,学院致力于打造“一线人才的培养中心”、“技能人才的培训中心”和“技术创新的服务中心”三大中心。从学生终身发展的高度,学院提出了“立足江阴,根植企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现代班组长’以上潜质的生产、经营、管理者”的人才培养目标,并探索形成了“二维互动、双轨并行”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践,项目导入、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和“主体参与、情感体验、积极创造”的德育模式。办学以来,学院依托江阴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开放的文化胸襟,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不断深化“现代班组长”型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品牌建设与特色建设,提升学院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力,努力将学院建成具有地方特色、鲜明个性、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的科学发展,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江阴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主校区位于江阴市锡澄路168号。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现有黄山湖分校区,位于君巫路242号。
第四条 学院是培养高等职业技术人才(专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事业全局,坚持走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开放发展之路。
第七条 学院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致力于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坚持质量立院、特色强院、科技兴院,努力将学院建成与江阴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特色鲜明的江苏省示范性高职院校。
第八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 基本情况与办学愿景
第一节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是由江阴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全日制地方公办高职院校。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办学条件和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院多方筹措资金,不断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软硬件条件,为广大教师、学生工作、学习、生活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五条 学院占地695亩,建筑面积近21万平方米,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近7000万元。
第十六条 学院现有机电工程系、电子信息工程系、计算机科学系、化学纺织工程系、管理系、艺术设计系、外语系、基础部、思政部、体育部七系三部,另有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七条 学院设置高职专科专业30多个,涵盖了电子信息、制造、轻纺食品、财经、生化与药品、土建、旅游、材料与能源、艺术设计传媒等十二个大类19个小类。
第十八条 学院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确定学院办学规模。
第十九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为专科,修业年限为三年。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与完善完全学分制。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在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同时,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节 培养理念和办学特色
第二十四条 学院立足江阴及长三角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岗位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的办学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致力于打造成为“一线人才的输送中心”、“技能人才的培训中心”和“技术创新的服务中心”三大中心。
第二十六条 学院遵循“自强不息、立德树人”的校训和“崇实、善思、笃行、敬业”的校风,发扬“严教善导,爱生创新”的教风和“尚德崇能、践行致远”的学风。
第二十七条 从学生终身发展的高度,学院以“立足江阴,根植企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现代班组长’以上潜质的生产、经营、管理者”为人才培养目标,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创新、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探索形成了“二维互动、双轨并行”的人才培养模式。“二维互动”是指职业道德教育与专业教学要做到和谐互动,有机渗透。不仅要通过社团活动、民主管理、社会实践等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还要根据不同的专业要求和行业规范在专业教学与实践中渗透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两手抓,两手硬。“双轨并行”指学院与企业共同完成人才培养。学院要和行业、企业建立深度合作关系,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通过共同编写富有针对性的项目化教材、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践”的教学模式等,在校企的深度合作中完成现代班组长型人才培养。
第二十九条 学院坚持“工学结合、顶岗实践,项目导入、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工学结合、顶岗实践”是指通过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教学,实现做中学、学中做的“教、学、做”一体,并打破学院与企业的界限,让学生到企业进行顶岗、定员、定位实习,实现与企业的无缝对接。“项目导入、任务驱动”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的需要,将复杂和繁琐的课程体系模块化,用实践项目对模块进行分解,并通过任务的形式来进行,让学生在实践中巩固老知识,探索新知识,融会贯通,学以致用,真正提高学生的技术技能水平。
第三十条 学院坚持“主体参与,情感体验,积极创造”的德育模式。在德育实践中,积极实施“大学生成功素质拓展计划”,构建起以学生的思想道德、人文身心、职业技能、开拓创新等为内容的素质教育培养体系,并多方引进社会资源加强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创业教育,鼓励学生在教学中学,在实践中学,在管理中学。
第三十一条 学院积极走产学研结合发展之路,先后建成了“中央财政支持的数控技术专业实训基地”、“江苏省信息融合软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江苏省服装专业实训基地”、“江苏省软件与服务外包实训基地”、“江苏省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江南大学数字媒体学院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研究生工作站”和“江阴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等,直接服务于地方经济转型与社会发展。

第三章 具体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三十二条 学院将人才培养工作置于学院全部工作的中心地位,积极有序组织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为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富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完善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教学绩效考核机制,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依据“现代班组长”型人才培养要求,学院按照“培养目标具体化、课程结构模块化、任务实施项目化、教学方式情景化、教学环境职场化、教学资源优质化”的教学改革思路,大力推进课程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发展进步的需要,参照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和有关职业资格标准,体现以职业素质为核心的全面素质教育理念,校企合作制订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开发项目化的课程和教材。
第三十七条 学院大力推进“基础+平台+模块+拓展”的专业群课程体系,实现群内“平台课程共享、模块课程分立、拓展课程互选”。
第三十八条 学院通过课堂教学、顶岗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成功素质学分制”,对学生在校期间,在学习、生活、参加集体活动、遵章守纪等方面表现出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技能素质、人文身心素质和开拓创新素质的综合评价。学生应修满8个成功素质学分才能毕业。
第四十条 学院开展实训基地、实验室等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配备与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体育锻炼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学院通过“订单式”培养、项目化合作、技能培训与技术服务等途径,加强校企合作,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增强学院办学活力。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完善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进专兼结合、结构合理、师德高尚、素质优良、富于创新、充满活力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十三条 学院顺应教育国际化潮流,开展与国(境)外高校多样化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境)外优质教学资源和社会资源,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促进专业发展。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四十四条 学院鼓励教师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以应用性研究为主导,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强化科研对提升人才培养工作的支撑作用,用科研反哺教学、促进教学。
第四十五条 学院开展与兄弟院校、企业以及科研机构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使科技信息、思想、观点得到沟通,开阔视野,促进学术发展。
第四十六条 学院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十七条 学院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与政府、行业、企业互动,通过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方式为社会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始终坚持“地方大学地方办,办好大学为地方”的服务理念,充分利用学院的智力优势,为政府部门、驻地部队、乡镇做好理论研究、技能培训、文化推广等服务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依托江阴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众多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级、省级实训基地、省级工程中心、技能鉴定中心等平台,以及学院独有的专业人才优势,积极鼓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等工作,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难题,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
第五十一条 学院以江阴市民终身学习网和江阴市开放大学为平台,努力构建江阴市民终身学习体系,大力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为市民提升学历,提高整体素质作出贡献。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五十二条 学院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使命,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现代大学精神,营造具有浓郁高职特色的校园文化,推动学院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院高度重视校园文化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文化育人环境。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实行成功素质学分制,把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贯穿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
第五十五条 积极开拓校园文化建设的新载体,做好校园舆论阵地建设。
第五十六条 引入企业文化,把校园文化活动与学业教育和技能提升结合起来。
第五十七条 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以活动影响人、锻炼人、培养人。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标识由两个部分组成。背景为变形成活动扳手的“C”字,象征职业技术学院以培养技能型人才为宗旨的理念。椭圆形也有地球之意,亦象征国际性的合作在这里得到体现。“JP”为江阴学院英文名称的简写,表现为七巧板式的交互联通与变化组合。标识的背景采用草绿色。绿色象征希望,代表蓬勃发展的生命。它寓意着:在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这块沃土上,将会培养出众多优秀人才。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校旗为白底,长度一般为3米,宽度为2米,内容由校名组成,文字为蓝色郭沫若体。校旗可在以学院名义举办的各种重大活动中升挂。
第六十条 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校歌由蔡崇武先生作词,周维松先生作曲,是学院办学理念、校园精神和学院特色的集中体现。

第四章 内部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六十四条 党委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委的领导职权和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院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党委会按照《******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议事。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商定提出,若院长不是******党员,应征求院长意见。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二)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党委会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三)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组织调研;二是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征求院长和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四)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
第六十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的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八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部分行政工作。
第七十条 学院通过院长办公会对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处理和决策。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
第二节 行政部门运行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院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院教学、科研、党政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第七十二条 院行政领导序列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院行政序列的各处处长,各系、部、室、中心主任,以及成教院院长、图书馆馆长等。
第七十三条 学院现设有13个行政部门:党政办、监察室、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督导办、图书馆、科技发展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保卫处、人武部、招生就业办。
第七十四条 院行政序列的各处处长,各系、部、室、中心主任,以及成教院院长、图书馆馆长全面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工作和院党政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七十五条 院行政领导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决定,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确保政令畅通,工作有效,安定团结。
第七十六条 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依法治院,忠于职守,服从决定和决议;坚持以身作则,关心全局,求真务实;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尊重教职员工的首创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十七条 院行政各部门要认真依法遵章地行使职权,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里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要改进作风,精简会议、公文,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部门之间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服从大局,切实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节 系(部)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设置系(部),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第七十九条 系(部)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工作。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八十条 学院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学院机构和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定职责管理。
第八十一条 系(部)是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系(部)的基本职能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安全稳定建设;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二)负责本系(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负责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年度招生就业工作及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系(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本系(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五)管理和支配各项经费,管理系(部)的资产;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八十二条 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以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按照《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议事。
第四节 工会制度
第八十三条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
第八十四条 工会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工会决定;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法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承担院“两代会”筹备和会务等有关工作;履行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负责院“两代会”日常工作,监督和检查院“两代会”决议和提案处理的执行情况;
(三)参与调解教职工的纠纷,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协助行政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接待教职工来信来访,定期汇总教职工情况反映;
(四)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组织教职工提合理化建议;开展“三育人”工作交流及师德规范、师表形象讨论等活动;参与组织教师讲课比赛;
(五)参与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育人”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评选、表彰、宣传、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会员会籍、职工婚姻状况证明等管理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普法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和“四德”教育;鼓励教职工学习文化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做好兴趣小组(协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节日的文化娱乐活动和全院性的教职工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综合活动室,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七)协助行政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办好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组织教职工进行互助互济,对生活困难、生病住院的同志进行慰问补助;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对工会干部、“两代会”代表进行培训,做好“教工之家”的建设、交流、评比工作;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负责收取、管理、使用工会经费,管理、维护好工会财产。做好重大节日的教职工慰问品采购、发放工作;
(十)承办上级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第八十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制度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以系(部)、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推举产生。
第五节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八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八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九十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九十二条 学院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与保护。
第九十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九十四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措事业发展基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九十五条 学院预算体系分为日常经费预算、专项建设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
第九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经济责任制。主管财务的学院领导定期向学院党委会、学院党政联席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院资金收支及财务管理状况。
第九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八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章 人员构成
第一节 教职员工
第一百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一百零四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活动、自主进行设计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一百零八条 对在学院发展、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学院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院将根据有关制度予以相应的处理。对于违反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学院将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低聘、缓聘或解除聘用等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百一十条 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不得少于三人。教职工认为学院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不服学院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依法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的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院坚持“优化结构、稳定骨干、造就名师”的方针,以高水平“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构建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将师资队伍建设放在重要战略位置,以更新理念为先导,以师德建设为根本,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优化结构为目标,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使得教师整体素质水平显著提高,已基本能够满足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促进专业发展,吸引校外杰出人才参与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交流工作,学院设立特聘教授和兼职教师岗位,聘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行业领军人物、企业技术骨干等参与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节 学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依据学院学生常规管理、社团管理、就业创业、教学常规、实践教学等规章制度,进行学生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意创新、文体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处分决定部门审查后可以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三)学院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一)学院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代会最高权力机构学生委员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二)学院建立解决学生争端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呈递申诉报告。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七人至九人组成,并设主任一人。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做出处分决定的系(部)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必要时,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列席。学生工作处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负责审核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组织申诉的审查过程,管理申诉档案材料,处理其他与学生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一)通过院长信箱、听证会、座谈会、新闻发布会、学生评教系统、学生督导信息员、团学组织等途径和渠道;
(二)学生代表应涵盖学生干部群体、普通学生群体、经济困难学生群体,包括学院所有年级及专业;
(三)学院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召集不同群体学生代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节 校友会和理事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民间群众团体。校友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加强与校友的联络,增进友谊,开展合作,促进交流,共同发展,为国家、地方和母校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一百二十六条 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密切联系校友,指导协调各地校友会工作;
(二)不定期开展校友活动,不断增进校友和母校间的情谊;
(三)关注、支持校友的工作,宣传校友在各条战线上取得的成就;
(四)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促进母校与地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训基地建设、毕业生实习就业等方面的合作;
(五)鼓励、促进校友为提高母校办学水平和改善办学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六)协助母校征集校友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七)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八)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总会网站和管理系统;
(九)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 校友会会员为个人会员。拥护校友会章程、有加入校友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校友会会员:
(一)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
(二)学院授予的名誉(客座、兼职)教授和外聘各类专家、学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学院校友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百三十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等。
第一百三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院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一百三十三条 理事会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院党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经江阴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办法和细则。凡学院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修改章程,应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正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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