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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洲职业工学院章程|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举办以职业教育为主体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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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0 11: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沙洲职业工学院章程

序 言

沙洲职业工学院是全国第一所县办大学,创办于1984年7月,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张家港市(原沙洲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以职业教育为主体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诞生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结果。
办学以来,学校以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始终坚持“根植张家港、融入张家港、服务张家港”,培养了大批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地方乡镇企业的发展、外向经济的崛起,以及农村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学校立足港城,面向全省,不断强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建设有作为、有地位、有特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积极为地方现代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沙洲职业工学院。学校英文名称为Shazho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SZIT。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福新路1号。学校网址:http://www.szit.edu.cn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职教育为主,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开展各类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履行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第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秉承“勤奋、求实、开拓、进取”的校训,践行钱伟长“拆除学校与社会之墙”的开放办学思想,把学校建设成为有作为、有地位、有特色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举办。
第八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首要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着力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服务张家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与产业发展相协调的专业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结合自身定位,确定人才培养方案。坚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与境外办学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拓展师生国际视野,拓宽合作办学领域,提高人才培养和国际化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张家港区域发展战略,与多方共建产学研协同创新合作平台,服务产业转型,培养急需独有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师生员工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培养和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建立并完善科技创新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自身办学特色和优势,开放教育教学资源,开展继续教育,开展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地方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展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团结拼搏、负重奋进、自加压力、敢于争先”的张家港精神,推动产业、行业、企业优秀文化与学校文化相融合,全面建设特色学校文化。充分发挥文化的辐射作用和育人功能,鼓励师生员工成为优秀文化传播者和弘扬者。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沙洲职业工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规定,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党委的职权和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委会是党委领导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按学校党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沙洲职业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委决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长的职权和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教授代表组成。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等规划,并对重要方案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
(二)审议学校学术工作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选;
(四)评定学校学术科研成果,推荐申报各类学术科研项目和成果;
(五)指导、监督、规范学术行为。受理学术争议,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处理建议或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学术组织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等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可行性意见或建议;
(二)对学校专业(群)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提供建设指导意见;
(三)研究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审议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审议教学改革方案和考试改革方案,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对教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评价和研究;
(四)评定学校教学成果,推荐申报各类教学成果以及教改与质量工程项目;
(五)指导学校内部的教学评估、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六)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每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是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根据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建设和改革,努力实现学校制定的各项奋斗目标;
(三)参与起草并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监督学校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类学校培训及文体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行使民主权力和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选举学校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修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讨论和决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要改革和发展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学校拟定的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收集学生关于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提案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2年为一届,每1—2年召开1次。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学校党委尊重并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系(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置系(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机构和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定职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系(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学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系(部)的基本职能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安全稳定建设;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
(二)负责本系(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发展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年度招生就业工作及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系(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负责本系(部)学生管理,对本系(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五)管理和支配本系(部)各项经费,管理本系(部)的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四条 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系(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按照《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议事。

第六章 师生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新员工。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人才强校战略,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科研、企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学校建立教职工全力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八条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五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制度,为开展办学活动、服务师生员工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声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施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防范财务风险,规范校内经济运行秩序,接受上级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拓宽办学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部门面向社会、企业筹措经费,保证办学经费的逐步增长。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接受社会各类捐赠用于事业发展。学校接受捐赠及使用的原则为: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各类捐赠必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学校给予捐赠者各种形式的奖励;尊重定向捐赠者的意愿,其捐赠资金或实物不挪作他用;接受捐赠者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合理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合作,促进学校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调、审议和监督机构,是凝聚社会资源、开展社会交流的桥梁与纽带,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整合资源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七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校友的联系,鼓励校友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和校风,参与母校改革与建设,促进母校和自身事业的共同发展。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或慈善会,加强与国内外各界联系、合作,筹集办学资金,资助贫困学生,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师生员工,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教育发展基金会或慈善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四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同心圆图案。核心部分由两只手组成流畅通透的S(沙洲首字汉拼)环绕实心圆图形,代表学校地处“长江之滨——张家港”的地域特色和“根植张家港、融入张家港、服务张家港”的办学特色;S环绕形圆而不闭,象征着“拆除学校与社会之墙”的开放办学理念。内外圆间上方是“沙洲职业工学院”校名,左右部分为校名英文大写 “SHAZHO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下方为“1984”字样,代表建校时间。学校标准色为沙工红(C:13  M:100  Y:54  K:30)。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五条  校旗为标准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悬挂分为横式和竖式。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希望之洲》。
第七十七条 校徽、校旗、校门等标志性方位上出现的学校名称,一般采用胡厥文书写的“沙洲职业工学院”字样。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务会议审核,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根据章程有关条款规定制定相应的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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