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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厅主管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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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3: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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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验收确定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其前身可追溯到 1912 年由著名教育家、实业家张謇先生创办的南通纺织染传习所,1913 年更名为南通纺织专门学校,1928 年合并为南通大学设纺织科,后称南通学院纺织科。1952 年全国院系调整时纺织科并迁上海。 1957 年,在原址复办南通纺织企业纺织专科学校,1979 年更名为江苏省南通纺织工业学校,1999 年升格为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2014 年 6 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更名为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实现大学崇高使命,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管理体制机制,维护师生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校英文名称为 Jiangsu College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 JCET。学校域名为:http://www.jcet.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 87 号。学校设有海门分校区及其生产性实训基地,地址为海门港新区港西大道 999-26 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是实施专科层次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六条  学校立足江苏、面向全国,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同时适应社会需要举办其他类型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忠实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坚持走政校企、产学研全面战略合作之路,办政府、社会、企业、学生和家长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八条  学校传承和弘扬创始人张謇先生“学必期于用,用必适于地”的办学理念,遵循“忠实不欺,力求精进”的校训,以“人文、开放、卓越”为学校精神和价值引领,坚持以质量为生命、创新为驱动、改革为动力,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立德树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主动适应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社会培养实用适用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以办学规模结构更加合理、质量水平全面
提升、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为目标任务,进一步拓展办学空间、进一步增强办学活力,进一步提高办学层次和人才培养水平,努力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全省一流、特色鲜明的示范性高职院校。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定,确定办学规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民终身学习需求,开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合并、升格、更名及终止。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和开门培养人才,主动地
与行业企业或高水平院校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和中心工作,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充分就业为核心价值认知统领人才培养工作。学校坚持以德为先,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生活素质和职业技能,尽心竭力让每个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
第十五条  学校面向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建立服务长三角和沿海经济发展、与产业发展相协调的专业建设机制。构建具有纺织服装、艺术设计、建筑工程、机电工程、航空工程、海洋工程、生物工程、信息工程、经济贸易和管理工程等结构合理、鲜明特色的专业体系,主动适应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和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坚持不断探索和创新“知行并进,学做合一”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实现方式。建立服务学生全面发展的“素质+技能”的课程体系。开展实训基地、实验室、师生工作室等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指导院(部)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完善人才培养质
量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教学绩效考核机制,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按照国家学历教育的基本要求,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根据不同专业培养要求,合理设置和调整基本修业年限。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按条件颁发学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非义务教育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工作为提升教师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开展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服务,为行业和区域经济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服务,大力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等科技活动,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政校
企合作、产学研结合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与高水平科研机构、院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各类科技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不断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评价体系,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激发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促进科研工作支撑创新人才培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弘扬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反对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托人才、技术、设施、设备等方
面的优势,开展服务社会工作,在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合理利用教育教学资源,通过开展成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技术技能培训等活动,为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各类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托政府、行业设置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团队和学生团体以志愿者服务、社团活动等形式,深入社区、乡镇和企业等,开展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公益事业服务等活动。
第四节  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和创新的使命,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特色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创建载体和平台,举办形式多样的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继承张謇职教思想,开展张謇职教文化等校本文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校企文化对接、融合区域文化,
注重产业文化、企业文化进校园。创树符合时代特征的现代大学精神。大力推进各具特色的院(部)专业文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合作交流渠道,拓展师生国际视野。学校鼓励师生员工把优秀的中外文化传播到企业、社区,为提高国民素质、丰富群众生活做出贡献。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党委领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共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构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全面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
(七)加强对学院(部)等教学单位和机关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5 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党委会议事决策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负责
第三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节  专家治学
第四十条  学校发挥教授、技术专家和能工巧匠在专业建设、学术研究等领域的指导、管理和引领作用,全面实施专家治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
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审议科研管理制度,指导学院(部)科研管理工作;
(三)评选科技创新团队、科技人才、科研成果奖等;
(四)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与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学术争议,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需要审议决定的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构成和运行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
会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等工作的咨询、审议和督查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教学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
(二)审议学院专业(专业方向)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和重点实训室建设方案;
(四)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项目;
(五)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六)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教学事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构成和运行按照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实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评审、评议或推荐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办法;  
(二)制定兼职教师、特聘教授等聘任条例;
(三)在规定权限内审查教师资格,评审、推荐、聘任各类专业技术职务;
(四)决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事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构成和运行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章程实施。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坚持校务公开,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其职权的常设机构。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教职工代表约占全校教职工的 20%左右。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党政干部、管理人员和工人按照不同比例选举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员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
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较少的院(部)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对本院(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院(部)分工会。分工会在院(部)党组织和学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权益。学生代表大会分为校、院两级。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三)制订及修订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征集学生代表提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每年应至少召集一次会议。通过学生代表提案等机制参与学生奖惩、后勤保障等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文体活动,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履行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等职能,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五节  二级学院(部)及科研机构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专业(课程)分类设置学院(部)。院(部)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设置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和挂靠在院(部)的非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承担相关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院(部)行政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
制定院(部)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组织实施院(部)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运行办法,就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教学质量;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开展社会服务与部门文化建设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
按权限对学生的奖惩进行处理,开展学生创新创业等综合素质教育;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开展招生宣传、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
院(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组织党员和教职工开展政治学习及文体活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会议。
第五十五条  院(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包括: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适度,专业(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等;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奖惩、招生、毕业等;年度经费预决算、大宗资金使用等。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等视工作需要列席。

第五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职员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新员工。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励、惩处、办理退休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置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
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   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并在本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经过学校批准成立,接受学校指导和统一管理,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校为学生组织和社团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第七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符合相应条件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如不符合毕业条件,可按照规定以肄业、结业、退学等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调、审议和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整合资源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由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和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合作单位、校友、师生等代表组成。
第七十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业建设规划、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二)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并就此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三)及时提供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最新信息,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五)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对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评估,提出建议或意见;
(六)讨论和决定理事会本身改革与发展的相关事项。
理事会的运行按照学校理事会章程实施。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友会。校友会是负责联络和服务校友的工作机构。学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鼓励校友参与或者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为校友回馈母校提供便利。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届别、行业属性的校友会或者校友分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交流。
校友会运行按照学校校友会章程实施。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非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政府资助与社会捐赠。
(二)资助学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三)奖励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四)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基金会运行按照学校基金会章程实施。

第七章  资产、经费与后勤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经费使用与后勤管理制度,为开展办学活动、服务师生员工发展提供保障。
第七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保护和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声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施预算管理和控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市场经营主体自律、校内管理部门监管、师生监督相结合的后勤服务体系,促进后勤管理质量、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及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张謇先生所撰的“忠实不欺,力求精进”。新时期学校精神是“人文、开放、卓越”。校风是“求实、创新、和谐、进取”。教风是“敬业、爱生、严谨、勤奋”。学风是“明德、励学、睿思、笃行”。工作作风是“爱岗、奉献、务实、开拓”。
第八十四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学校办学理念“学必期于用,用必适于地”中的“用”字变形而成木牍形状,下方有“1912”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学校中文全称,下方是学校英文全称。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或刻有徽志的证章。
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红色的校徽和校名中文全称。校旗、校门等标志性方位上出现的学校名称,一般
采用书法家武中奇先生书写的“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字样。
学校校歌为《江苏工院之歌》。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第八十六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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