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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省教育厅主管以工科为主全日制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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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3: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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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79年1月,前身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创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兵第三技术学校(师级建制)。1983 年 3 月全国裁军百万之际,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军校撤改为“徐州煤矿建筑工程学校”,直属原煤炭工业部领导。1984 年 2 月,经原煤炭工业部批准改名为“徐州煤炭建筑工程学校”。 1994年8月,学校被原国家教委评定为“国家级重点中专”。1998年3月,经原煤炭工业部批准更名为“徐州建筑工程学校”,同年8月,由原煤炭工业部正式划转到江苏省直管。1999 年 7 月,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1 年 1 月,学校更名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英文名称为 Jiangs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al Technology。
学校法定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学苑路26号。
学校网址:http://www.jsviat.edu.cn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五条  学校坚持“立足江苏,面向全国,服务城乡基本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定位,致力于在全国职业院校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为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具有国际水准的全国一流高职院校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厚生尚能”校训,弘扬“求实创新”校风,以“为每一位学生提供最适合的教育,让每一位学生得到充分发展”为办学宗旨。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在主管部门核定范围内依法确定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
第八条  学校专业设置以工科为主,以对接产业发展需求为标准,专业覆盖工、管、文、经、艺五大门类。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增设或调整学科门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十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与监督,举办者
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任务与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以三年制专科层次教育为主,兼顾发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社区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生为本,实施“分类培养、分层教学”,满足行业、企业对人才培养多样化需求和学生职业发展需要,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年度质量报告。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服务发展宗旨,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注重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开展协同创新,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开展人才培训、对口支援等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继承和创新文化传统,加强特色校园文化建设,履行文化传承和创新使命,发挥文化育人作用,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全称“中国共产党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
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三十三条  书记办公会是切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协调处理党内重要事项,研究党委工作,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
(二)推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组织本单位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与学院行政共同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重大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章  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人才培养质量的培养及评价标准、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教学科研成果、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三)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四)审议学校专业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五)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定学校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六)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七)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选举产生的学术水平高的
教授、副教授和青年教师组成,由校长聘任。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重
要咨询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教授代表、领导班子成员、部分退休校领导、基层单位负责人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校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依其工作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是教授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四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和自身章程就二级学院专业设置、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指导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由本单位教职员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妇委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其他群众团体依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教学、学生、招生就业、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章  产教融合 校企合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走开放办学、多元发展道路。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完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将工学结合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
第五十七条  学校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专业建设,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办学。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市场导向、利益共享、合作互赢的原则,吸引各类主体参与江苏建筑职业教育集团建设。
第五十九条  学校深化职教集团化办学,利用江苏建筑职业教育集团平台与跨国企业、境外教育机构等开展合作,统筹中高职衔接、专业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产教融合的管理咨询机构。
第六十一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发布行业、企业人才需求信息。(二)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规划、合作治理、合作培养机制。(三)推动行业、企业和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创新合作模式。
(四)对接产业发展需求,推进专业与企业深度合作。
(五)搭建发展平台,建立多方合作、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六十二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由行业、企业代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办学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咨询指导,促进科学决策。参与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的审议,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二)推动协同创新,提升办学水平。推动校地、校企合作,在人才培养、专业设置、科研开发、学生就业、实习实践、师资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实现合作共赢。
(三)扩大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发展。发挥理事及理事单位的积极性,通过捐赠资金和教学科研设备、提供实习实训场地、设立奖励基金等形式支持学校发展。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由政府、行业、企业、社区、学校、校友等各方代表组成,50%以上的成员要来自企业、行业和社区。第七章  教职工、学生、校友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管理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教师为本,对教师进行有序梯次培养,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学校名誉教授、兼课教师、兼职教师、企业驻校工作站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过程考核及学期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通过就业指导、就业管理、就业服务、校企联合培养等促进学生就业。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设立奖学金、企业助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八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并认同学校文化的社会人士。
第八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
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八十六条  学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第八十七条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八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八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据法律、
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
第九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第九十一条  学校设立财经管理委员会,完善财务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各类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
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九十三条  学校收入分配办法依据合法合规、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制定,经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五条  学校中文校名采用欧阳中石先生题字。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标是由中、英文名称组成的圆形图案,
内含建筑与图书融合意象构建的阶梯状建筑图形,隐喻建树立人。
标准色为蔚蓝色,代表教育与科技发展。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校歌》,赵炜、曾凡远作词,吴小平作曲。
第九十八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9月19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修订本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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