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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公办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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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2: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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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2年,从最早的苏南镇江商业学校,几经改制和整合,1987年江苏商业管理干部学院与江苏省商业学校合署办学,2000年由江苏省贸易厅整建制划归江苏省教育厅主管,2002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被确定为江苏省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2010年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坚持立足商贸、面向现代服务业,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和国际化战略,励精图治、开拓进取,以改革创新促发展,以质量特色创品牌,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提供技术服务与智力支持,不断提高办学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现代服务业领域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Jiangs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Commerc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 180 号。现有江宁、光华两个校区。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四条学校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职院校。江苏省教育厅是学校的主管部门。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学校秉承“立足商贸、面向现代服务业、适应市场、服务经济”的办学宗旨,以“质量立校、开放办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为办学理念,注重内涵发展,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七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使命。
第十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教育形式与专业
第十一条学校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广泛开展各类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参与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筑中职、专科与本科职业教育贯通衔接的立交桥。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群)和专业方向,制定招生计划、招生方案以及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由二级学院(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机构进行论证、校长办公会审定,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标准组织、检查教学活动,通过理论教学、实验实训、顶岗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在此基础上认真考核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突出优势、聚焦特色、创新机制、打造品牌,实施职业教育品牌特色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具有区域或行业优势,有特色、实力强、声誉好的重点专业。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求,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科学的领导、决策、执行、监督和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积极推进教授治学。设立学术委员会,对专业建设、学术评价等治学事项行使审议权和一定的决策权,并对学校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两级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系)。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和学校的授权,分别对二级学院(系)的教学、科研、学生以及党建等工作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校友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等机构,支持、鼓励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性组织依法参与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学校发展。
第二十一条学校经营性机构和实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管理制度,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节学校党委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会主要议事规则: 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商定提出。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四)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三节校长
第二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长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做好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校长办公会主要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相关部门负责议题收集和汇总,提交校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需要参加会议。
(三)校长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校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第四节治学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教育质量评估委员会等治学机构,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各治学机构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进行选拔组成。学术组织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各治学机构按其章程运行,在职责范围内研究、评议、决定有关涉及教学和学术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各治学机构的会议均由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事项时,应在充分讨论基础上进行票决,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建立治学机构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相应的学术事务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其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校维护学术自由,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应占相当比例,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立,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调整方案;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推荐教学、科学成果奖;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指导和推进学校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作;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接受学校委托对重要学术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仲裁。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教学建设、教学管理及教学改革中重要事项的审议、决策、咨询与监督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学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兼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主任由分工负责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审议教学改革及教学基本建设项目;指导教学工作的评价;审议教学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完善教学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落实教风和学风建设;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评审、评议或推荐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办法;制定兼职教师、特聘教授等聘任条件;在规定权限内审查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聘任各类专业技术职业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育质量评估委员会。教育质量评估委员会是学校督导检查教育及评估工作的咨询和指导性权威机构。
(一)教育质量评估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二)教育质量评估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构建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包括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系统,建设有效的条件保障系统,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质量监测体系;审议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推进教育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加强对状态数据的分析,实现对校内教育教学状况的常态监控、评估与管理;定期编制、发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行业、企业对人才培养质量的监督和专业评价,促进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五节二级学院
第三十三条二级学院(系)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和创新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在学校办学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三十四条二级学院(系)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贯彻落实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系)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二级学院(系)设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讨论决定二级学院(系)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二级学院(系)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二级学院(系)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二级学院(系)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实验实训、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学术交流、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事项。
(三)负责二级学院(系)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引进、教师培养与进修、出国人员选拔、职称评定推荐、考核奖惩等事项。
(四)负责二级学院(系)年度经费预算与使用、办学资源管理与调配等事项。
(五)负责二级学院(系)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教风学风、师德建设等事项。 (六)负责二级学院(系)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第三十七条二级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党组织在二级学院(系)日常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福利待遇。学校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学生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将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轻重,在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为在学习、生活、心理、实习、就业等方面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五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校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校学校学生会主席。
(六)选举新一届校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及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
第六十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代表会议,由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召集。
第六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代表及学生通报,接受学生监督。第六章开放办学第一节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学校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开放办学,成立“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办学联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发挥理事会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面的研究、指导、咨询、监督作用。
第六十三条理事会由学校和所在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合作单位、知名校友等代表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由学校提名,理事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理事会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十四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专业建设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和论证意见。
(二)及时提供行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最新信息,使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三)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办学合力,推进国(境)外合作办学,促进学校快速发展。
(四)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推动政行企校合作,促进理事会成员单位的事业发展,为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五)讨论和决定理事会本身改革与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六十五条理事会会员大会是理事会的最高决策机构,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采用例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理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工作会议。理事会决策形式采用表决制,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支持各二级学院(系)开展校企合作,成立二级学院(系)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依法依章开展校企合作,每年对校企合作成效进行效益评价和质量评估,并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节集团化办学
第六十七条学校整合区域内职业教育资源,强化政校合作、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优质资源集聚效应、整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区域性、行业性、多元化、立体化、多层次、集群式的职业教育联合共同体。
第六十八条学校按照市场导向、利益共享、合作互赢的原则,牵头成立职业教育集团,与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深度合作,吸引各类主体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建设,搭建创新办学平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十九条学校发挥空间资源和区位优势,跨界吸引优质资源,在校内建设产业教育园区,面向学校专业群,择企入校,打造园区产业链,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相生相伴、共生共长的发展格局。
第七十条学校通过协同发展、机制创新,联合区域内学校,推动校际合作,发挥跨界发展、区域联动等优势,推动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
第七十一条学校通过跨界共建技术创新平台、生产性实训基地、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系)、行业评价体系与标准等方式,实现教育链、产业链、信息链、成果转化链等多个层面的良性运转,提升学校服务区域经济能力。
第三节国(境)外办学
第七十二条学校实施国际化办学战略,拓宽国(境)外交流与合作渠道,形成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国(境)外交流与合作格局,不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七十三条学校面向国(境)外,引进课程、职业资格标准、师资等优质教学资源,吸引、培养留学生,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
第七十四条学校在国(境)外成立办学、交流合作机构,开展高水平国(境)外合作办学,由学校和国(境)外合作方共同成立、共同管理,打造国际化办学品牌。
第七十五条学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研究平台,拓展国际交流的深度与广度。


第七章基金会与校友会
第七十六条学校成立“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是学校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法人机构。
第七十七条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七十八条基金会按照《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等开展工作。
第七十九条学校建立“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并根据校友所在区域分布,设立若干地区校友分会。
第八十条学校历届学生、各类培训生、进修生、留学生及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及其他兼职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为学校校友会会员。
第八十一条校友会作为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弘扬学校文化传统、共商学校发展大计,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八十二条校友会按照《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章资产、经费与后勤
第八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第八十四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学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着力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八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是指学校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八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校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十八条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的总原则,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和执行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并实施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财务运行秩序,接受审计和监督。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九条学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后勤保障体制的良性运行,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九章学校标识物
第九十条学校校训为“修德敏行、博学多才”。
第九十一条学校校标主要由铲形币和似 e的环形图案构成。铲形币代表学校的经贸行业特征。铲形币的底座灵活地将圆形构图进行解构,中间环形图案有三层含义,一是英文单词 economy(经济)的首字母;二是无穷大符号“∞” 的变形,寓意商业文化源远流长;三是互联网标识的变形, 寓意电子商务时代。校标的环状上部是中文标识“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环状下部两侧是学校的英文标识 “Jiangs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Commerce”。铲形币中间标有“1952”字样。校标的主体颜色为红、银和白三种颜色。
第九十二条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白底红字和红底白字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三条学校校旗以白色为底色,配红色的校标、书法体“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十四条学校校歌为《经贸之歌》。
第九十五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8日。 第九十六条学校网址是http://www.jseti.edu.cn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九十八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需要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办学宗旨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条本章程的修改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改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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