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62|回复: 0

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章程(修订稿)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省农业农村厅主管的农牧类高职

[复制链接]

3772

主题

501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2675
发表于 2024-5-29 12:5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章程(修订稿)》


序  言
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1958年建校;2001年6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升格为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4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同年,以“优秀”等级通过“国家示范性(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建设项目验收;2018年入选省高水平高职院校;2019年,入选首批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B类学校。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院应时立命、躬耕沃土,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农业人才,进入全国高职院校第一方阵,成为我国农业职业教育排头兵,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和校风,凝炼出以“团结拼搏、负重奋进、坚韧不拔、争创第一”为核心的牧院精神。面向未来,学院秉承“修德弘毅、励学尚能”的校训,坚持“紧扣农牧产业链办学,紧密结合产学研育人,紧跟区域增长极发展”的办学理念,全面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系统推进办学能力与办学水平的整体提升,筑成农牧类高素质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质量社会服务、先进文化引领的重要基地,努力向中国一流、世界知名的高水平职业本科大学目标迈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简称江苏牧院或江苏农牧学院,英译为Jiangsu Agri-animal Husbandry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校名缩写为JSAHVC。
第三条  学院设有凤凰路、迎宾路、红旗大道和创新大道四个校区。凤凰路校区为学院主校区,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8号,是学院法定注册地址;迎宾路校区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迎宾路58号;红旗大道校区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苏红路68号;创新大道校区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大泗镇泗白路8号。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办学需要,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适时调整办学场所及其功能。
学院官方网址为www.jsahvc.edu.cn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基本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六条  学院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保持职业教育属性和特色,统筹高等性和职业性,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七条  学院紧密结合国家、行业及区域产业结构,设置和调整专业,主要涵盖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三大领域,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推进重点专业群建设。学院专业调整、设置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后提出,经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学术委员会审议,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强农兴农为己任,致力于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农牧类高素质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造就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九条  学院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将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开展与本科院校和国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并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适时调整办学层次、结构等。
第十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院围绕农业基础前沿研究,以问题为导向,积极组织应用型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学院积极倡导资源共享,积极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与行业企业合作办学、合作就业、合作育人、合作研发、合作发展。学院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不断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服务社会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学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积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牢牢掌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建设独具特色的农牧文化。传承牧院精神,培育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
第十四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对外开放格局,全面提高学院的国际化水平和国际知名度。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五条  学院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六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对学院具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院,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院领导人,核准学院章程;
(三)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确保学院实施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授权对学院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
(五)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推动学院的教育体制改革;
(六)考核评估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专业建设水平等;
(七)根据学院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院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应对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任意限制学院办学自主权;
(二)制止或者排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任何侵害或者妨碍学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院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
(三)按时、足额为学院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
(四)为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三)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四)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学生,自主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院行使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相应规章制度,遵从学院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本着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确保民主和规范地行使各项自主权。
学院基于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的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无效,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举办者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第二十条  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保证教育质量;
(二)履行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主体责任,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完善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体系,不断提高治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全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对学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高质量发展,走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之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定期研判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领导、支持学院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自觉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七)领导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和德育工作,健全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法律和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会按照《中共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议事。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学院党委履行同级监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推动校内巡察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办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院党委决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事业发展、专业建设和校园建设等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年度行政工作计划。
(三)负责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四)拟订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及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
(五)组织制定岗位设置与聘任及内部分配方案;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组织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执行,实施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按有关程序,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职责;
(十一)主持学院院长办公会议;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对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处理和决策。院长办公会按照《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议事。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院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依照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制定及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院长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聘任、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监督和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该进行换届选举。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履行职权,执行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院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学生会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工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妇联、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充分保障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的职责范围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所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制定和修订章程需报学校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送有关登记机关备案或核准。单位负责人由学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对外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人选由二级学院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经学院全体副高职称以上教学科研人员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运行,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院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以及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岗位晋级中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三)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建设与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维护学术秩序;
(四)评定或授权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中的重要学术成果和奖励,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五)接受学院委托对有关招生、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创新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涉及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或审议意见;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院专业建设的指导与咨询机构,由相关院领导、二级学院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来自企事业单位生产、管理一线的专家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运行,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和职业岗位对人才的新要求,指导相关专业(群)的建设和改革发展;
(二)指导学院中长期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
(三)负责学校专业增设、专业调整、专业改造的论证和评议;
(四)指导各二级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指导开展课程资源建设、教材建设,以及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模式、考核评价方式的改革研究,为编制课程教学大纲等提供意见与建议;
(六)负责学院专业实践教学设施配置的论证和评议;
(七)指导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探索合作育人新模式;
(八)调研论证社会人才需求,提出每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建议意见;协调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和就业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其基本职能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二)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和二级学院实际,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并负责相关质量保障;
(四)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
(六)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划拨的经费和资产;
(八)负责本单位的专业设置、年度招生就业工作及继续教育工作;
(九)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本单位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提出建议;
(九)负责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成员为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人员。
第四十二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授权,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与教职员工建立聘用关系,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职业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依法依规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提高的机会;
(九)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教育理念;
(二)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三)爱岗敬业,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执行学院教学计划,履行聘任合同及岗位协议,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五)尊重和爱护全体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合法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专业培训和职业发展制度,为教职员工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促进教职员工职业能力的不断提高。
第四十九条  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双师素质、领军人才,提高兼职教师素质。
第五十条  学院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突出业绩和贡献,建立健全绩效工资分配体系,激励引导各类人员履职尽责、开拓创新。
第五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院规范教职员工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四条  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要勤政廉政、奉公守法。
第五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院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章  学生和校友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院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公平获得学院提供的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
(六)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其它公益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根据有关规定,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和勤工助学的机会;
(九)了解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与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达到毕业要求,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十二)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以及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的事项,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借有助学贷款者须按贷款合同履行还款约定;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合法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生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指导。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和勤工助学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院党委核准后成立,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不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与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经在我院各个时期学习(进修)、工作满三个月的人员。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再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条件。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条  校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改革与发展重大事项,汇聚校友力量,共同促进学院办学事业发展。学院鼓励和支持各地校友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注册成立校友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因地制宜地开展具有专业、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活动。


第八章  经费、资产、财务管理与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奖助基金等。
第七十二条  学院发起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自身章程运行,其主要职责是加强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代表学院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筹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院师生,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实行财务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科学配置资源,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财务监督制度,规范学院及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
第七十六条  学院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对学院财务收支情况、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有创收单位的财务进行审计,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计。建立财务、审计报告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学院实际占有和使用,包括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学院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时确认和登记学校各类国有资产。
第七十八条  学院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与处置、出租出借及资产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保证学院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打造数字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九章  对外联系
第八十一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八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境内外学术、教育交流与合作,根据办学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境内外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八十三条  学院支持院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对院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与定点扶贫。
第八十五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六条  学院校徽标志整体由凤凰、麦穗等元素构成。周边一圈麦穗象征农业,以墨绿色代表这个行业的特征。中间的凤凰是多种动物的集合,代表着畜牧。凤凰的造型为S型代表着江苏的地域特征。红色的凤凰与学院的主体建筑风格相一致,S型的上升流线同时表现了学院的团结拼搏,负重奋进的校风。标志下方1958表明建校时间,同时彰显学院的历史积淀。
第八十七条  学院校歌是《苏牧之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学院章程在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发,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学院正式发布生效。
第八十九条  章程的修订应由院长提议,由专门机构负责,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十条  学院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办法和细则。凡学院制定、修订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院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共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三年二月  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焦点大学网[高校信息网]全国高校名单 ( 苏ICP备17039520号-9|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417号 )

GMT+8, 2024-9-8 10:00 , Processed in 0.07805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