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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省农业农村厅主管的农林类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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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2: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pdf (720.74 KB, 下载次数: 2)
序言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创立于 1923 年。前身是 1923 年在句容县桥头镇建校的教会职业学院“中华三育学院”和 1946 年在江阴县夏港镇创办的“江苏省立江阴农业职业学校”,1951 年两校在桥头镇合并更名为苏南句容农业技术学校,1953 年更名为江苏省句容农业学校,1975 年在现校址创办了镇江地区“五·七”农业大学,1981 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恢复江苏省句容农业学校校名,2001 年更名为江苏省农林学校,2002 年 6 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历经 90 余年发展,学院形成了校本部为主,第一实训基地(江苏农博园)、第二实训基地(江苏茶博园)和茅山校区为辅的校园格局,已成为以涉农专业为骨干的多学科、综合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07 年跻身于全国百所示范高职院行列,办学业绩和水平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学院教育事业,推进学院制度建设,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实现学院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 Jiangsu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互联网域名为 http://www.jsafc.edu.cn
第四条  学院设有本部校区(江苏省句容市文昌东路 19 号)、第一实训基地(江苏农博园,位于句容市边城镇)、第二实训基地(江苏茶博园,位于句容市茅山镇)和茅山校区
(位于句容市茅山镇)。注册地址:江苏省句容市文昌东路
19 号。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五条  学院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展定位为“农林特色、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办学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院为农林类高职院校,以农为本、协调发展涉农二、三产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不断优化专业设置。
第八条  学院基本教育形式是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以三年制专科为主,兼顾与本科、中职联合培养等。
第九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传承“团结、严谨、勤学、实干”的校风;秉持“自律成人、奋勉成才、守信成业”的校训;弘扬“厚德博学、敬业爱生、知行合一”的教风和“砺志、明理、务实、创新”的学风。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学院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支持学院依据法律和学院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开放办学,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合作办学;鼓励继续教育机构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学院贯彻国家“走出去”战略,加强与境外地区、国家办学机构的依法合作,开展教育理念、技术、文化、师资、学生及其他资源交流,不断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提升学院的国际影响力。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制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十五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 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院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议事决策按照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
第二节 党委书记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院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院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代表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或党员大会
(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院长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
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咨询机构,以推进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宗旨,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专业发展规划及科技工作规划,研究重点专业设置及其发展方向。
(二)审议教育教学工作规划,评议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工作规划。
(三)审议学院重点科学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四)评定学院的科研成果,推荐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五)审查科学技术和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验收。
(六)负责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
(七)评议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引进人才的遴选条件和重大的人才引进计划。  
(八)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风严谨的教师中遴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具有较强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 4 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监督机制依照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依法保障和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中国教育工会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院设立二级工会组织。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节 共青团与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其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学院支持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院团委,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
导下,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职能。
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院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八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实行 “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九节  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民主监督制度,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务、政务信息公开。
  第十节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以及提升学院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训练、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
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办学活动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三十六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举办成人、留学生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院遵循“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核心,走产学研创一体化之路”的办学理念,确立“课堂移村口、师生到田头、成果进农户、论文写大地” 的教学理念,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八条学院坚持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依据,实现“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实施校内平台、集团平台和产业平台“三位一体”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并在服务社会中培养人才。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学院、用人单位与社会第三方评价相统一,评价、考核、反馈与改进相衔接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十条  学院秉承开放办学的传统,通过与国外办学机构合作,开展师资、技术、学生的多方位交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水平,并积极探索留学生培养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为适应现代农业、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和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依托职教集团平台聚合政府、企业、行业各方资源,积极探索集团化办学之路。
第二节  科学技术研究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是学院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
第四十三条  学院积极构筑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平台,建立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管理与评价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托中国现代农业职教集团,增强科研开发与成果转化能力。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促进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托自身优势,在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六条学院依托专业技术优势,以产业拉动、科技推动、企业带动和培训驱动“四轮联动”的形式服务“三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相关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产业帮扶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鼓励师生以多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以各级各类项目为纽带,通过扩大合作进一步提升社会服务的竞争力。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四十九条  学院构建内涵丰富、区域融合、环境和谐、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打造农林文化特色品牌。
第五十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培育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第五十一条  学院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学院农林精神,传播农林特色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
第五十二条  学院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院按规定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五十四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应由具有优良师德、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善于教书育人、具备创新精神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优良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人员聘用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学院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条  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实行教职员工目标责任制及“能上能下”的岗位聘用制度。教职员工应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目标,因个人原因连续 2 年不能完成工作量或胜任岗位职责者,学院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不断改善教职员工工作、学习、生活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努力为教职工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六十三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渠道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继承农林优良传统,结合职业要求,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重视学生资助工作,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十条  校友是指曾在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院视校友为学院的使者,是学院声誉的代表,是学院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维护学院的声誉。
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对学院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院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学院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院设立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联谊会,并设校友联谊会办公室。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学院通过校友联谊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七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学院加强对校名等学院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设定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院系两级经费使用进行管理与评价。
第七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院、系”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审计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七条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理事会,负责接受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突发灾害安全防护预案,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提高师生遇突发事件的自救能力。


第八章  学院标识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八十条  学院徽志为圆形。标志中心图案为一只展翅飞翔的小鸟,飞鸟图案由 4 棵小草构成,标志外围为绿色圆环。外环是校名全称的汉字和英文环绕,上部是“江苏农林职业 技 术 学 院 ” 院 名 全 称 汉 字 , 下 部 是 “JIANGSU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英文名及创校年份“1923”字样。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校旗设计以白色作为底色,左上角印有校徽,中央印有毛体校名汉字。学院校旗尺寸规格共有 5 种 : 1 号 旗 帜 ( 2880mm*1920mm )、 2 号 旗 帜(2400mm*1600mm)、3 号旗帜(1920mm*1280mm)、4 号旗帜(1440mm*960mm)、5 号旗帜(960mm*640mm)。

第八十二条  院庆日为 12 月 12 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发,经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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