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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国家举办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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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00: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
序言
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49年12月,时名为华东人民革命大学附设上海俄文学校;1952年11月,经中央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俄文专科学校;1956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上海外国语学院;1963年9月,经中央批准,列入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94年2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更为现名。   
建校以来,学校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家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建校初期,应新中国建设之急需,学校在俄语专业的基础上,逐步增设了其他外语专业,培养了大批优秀外语人才;20世纪80年代起,学校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率先创建了“外语+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了一大批外语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进入21世纪,学校立足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大背景,致力于培养高端国际型人才,正逐步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外国语大学。
为实现学校奋斗目标,建设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简称“上外”;英译为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简称“SISU”。
第二条  学校是由国家全资举办的、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由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积极为上海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践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促进多元文明沟通,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的使命。
学校积极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引介世界先进文化,努力培育海纳百川、胸怀天下的大学文化。
第五条  学校以引领和推动中国外语教育改革与发展为己任,突出质量,彰显特色,坚持多科性、复合型、国际化的办学方向,致力于发展成为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的基地,成为以外语为特色的多学科领域知识创新的平台,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库,成为中外文化沟通的桥梁。
第六条  学校的育人目标是培养精英人才,即具有全球视野、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外语特长,并能够畅达进行跨文化沟通和交流的高端国际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学校立足于外国语言文学传统优势,坚持多学科交叉协调发展,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国际化办学品牌。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
条  学校住所地为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虹口校区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松江校区位于上海市文翔路1550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学校的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www.shisu.edu.cn;学校互联网外文门户网址为:http://language.shisu.edu.cn
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依法依规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校党委会”)。校党委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校党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校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半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出席人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经全体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高等教育法》,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校党委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行使学校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相关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和总会计师。副校长和总会计师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出席人员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讨论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审定。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对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第十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与学术发展相关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议由上述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四)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五)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六)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七)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坚持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并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二十五名左右,其中须包含一定数量的不担任党政职务的教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学科点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各学科根据需要,组建学科学术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负责本学科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设学风建设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管理学校学风建设工作。
十六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含名誉博士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自主评定并授予学位(含名誉博士学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席若干名。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校实验室和校内外学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审议并确定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一)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十五人,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须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各二级教学单位组建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参照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指导本单位教学工作。
十八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咨询机构,在学校实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部分校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连任人数不得多于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大学文化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为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校学生代表大会可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含)以上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图书情报、信息技术、教辅、后勤等保障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上述部门和机构的设立、撤并,由校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系、部)的设立、变更、撤并,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提交校党委会或常委会审定。
二十七 学院(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定学院(系、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拟订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系、部)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办法;
(五)负责学院(系、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学院(系、部)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七)制定学院(系、部)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十八  学院(系、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二十九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行政负责人。
院长(主任)采取竞聘、选举或任命等方式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院长(主任)定期向学院(系、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系、部)重要事项由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的重大问题。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党总支(直属支部)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工会主席等;根据议题,党政领导可以共同商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至少应一到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  学院(系、部)设教授委员会。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是教授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和自身章程就学院(系、部)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指导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由本单位教职员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三十  学院(系、部)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学院(系、部)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和重点研究基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其他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任务,可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开展工作。
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大力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
学校依法依规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十  学校根据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自主调整学校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在专业设置权限内,自主设立并完善双专业、双学位等人才培养模式;学校按国家要求制定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并实施。对达到相关培养标准的学生,自主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或授予相应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  学校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十七  学科建设是学校发展的基础。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
学校已有文、教、经、管、法等五大学科门类。学校制定学科建设规划,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创新,构建以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学科以及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为重点的学科体系。
三十八  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九  科学研究是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支撑。学校科学研究紧紧围绕国家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结合学校实际,促进学科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
学校倡导瞄准学术前沿,发挥中外合作优势,汇聚高端研究队伍,构筑学术高地,打造学术智库。
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质量。
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  国际化办学是学校重要发展战略。学校以国际化办学为导向,围绕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学校实行全学科、全专业、全流程开放办学,借鉴、引进和整合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师资队伍、管理人员(职员)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体系的国际化,适当聘用外籍教师与管理人员(职员),不断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  学校依托上海开放优势和外国语大学的特色,充分发挥多语种多学科优势,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新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项目),其合作对象必须是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境外教育、科研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模式(项目)由教学科研机构提出,经校内外专家评估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根据成本核算,自主调整中外联合培养学生的相关费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四十  学校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推进孔子学院建设。
学校积极发展来华留学生学历教育,促进各专业中外学生沟通交流。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部署,以孔子学院建设为依托,推广汉语国际教育,传播中华文化。
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学校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四十七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
学校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政策与合同规定享受待遇。
学校根据部分岗位要求,适当聘用高质量外籍人员,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教职员工队伍。
四十八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学校予以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学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十 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学校予以奖励。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
学校重视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学校自主确定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章 学生
第五十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本科各专业招生比例以及各类型研究生录取比例,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学校坚持男女平等原则,除个别招生数量有限且社会需求有一定性别均衡要求的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学校根据创新人才选拔和专业培养的需要,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人才选拔机制,在国家统一考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拔录取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成绩优异,符合国家政策且通过学校规定选拔程序的学生,可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或硕博连读;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
(三)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并可跨学科、学院(系、部)选修课程;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八)对于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十)获得心理健康指导,养成健全人格;
(十一)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十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加强个人修养,提高综合素质;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一学校依法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
学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六十二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六十三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定期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按规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章 校友
第六十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校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产生。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六十六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六十七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其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
六十八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六十九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对校内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学校执行审计监督制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收支情况、校内工程决算、校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和校办企业年度报表进行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七十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  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维护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经营风险。未经学校法人或法人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学校资产进行经营。违反规定的,学校依法采取措施,追究责任,直至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七十二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接受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级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章  外部关系
七十三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第七十  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七十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学校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注重校本评价,同时也积极关注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综合评价。
第七十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议,经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充分讨论,校党委会或常委会审议,并报教育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  学校标识
七十七  学校校训是“格高志远 学贯中外”。
第七十  学校校徽以展开的书本及茁壮的橄榄枝为主体构型,书本象征对学问与真理的求索,橄榄枝象征对和平与友谊的向往。两者衬托并环绕着三个元素,依次为中文校名简称(上外)、校名英译简称(SISU)和建校年份(1949)。
图示:
七十九  学校中文校名字体采自鲁迅手稿集字。
八十  学校标准色为上外蓝(SISU Blue),象征海纳百川的包容精神和胸怀天下的世界情怀。基准色值:CMYK(100, 52, 2,12),色号:Pantone 2945 PC。
第八十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为校标准色基准色值,中央分别印有白色中文校名全称,校名英译全称和校徽。
第八十  学校校歌为《上外之歌》。
第八十  学校纪念日为12月29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教育部核准。
章程的修改过程应体现民主、公开原则。
第八十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校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报告章程执行监督情况。
第八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党委。
第八十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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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4 00: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名称: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信息索引:360A02-04-2024-0004-1生成日期:2024-02-29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教政法函〔2024〕6号信息类别: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教育部同意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
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24〕6号
上海外国语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修正案(2024年核准稿)

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4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始于1949年12月创办的华东人民革命大学附设上海俄文学校。1950年,学校更名为华东人民革命大学附设外文专修学校;1952年,更名为上海俄文专科学校;1956年,更名为上海外国语学院;1963年,列入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94年,更为现名。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办学初心,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建校初期,应新中国建设之急需,学校在俄语专业的基础上,逐步增设其他外语专业,培养了大批优秀外语人才;20世纪80年代起,学校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率先创建‘外语专业+非语言类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了一大批外语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进入新时代,学校在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进程中,深入推进‘多语种+’办学战略和以‘跨、通、融’为核心的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培养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在长期办学实践中,学校坚守中国高等外语教育国家队的身份定位,传承红色基因,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秉承‘格高志远、学贯中外’的校训精神和‘诠释世界、成就未来’的办学理念,以‘服务国家发展、服务人的全面成长、服务社会进步、服务中外人文交流’为办学使命,致力于发展成为‘多语种+’卓越人才的孵化培育地、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的创新策源地、国别区域全球知识的关键供给地、全球话语能力建设的战略支撑地和外语教育改革发展的示范引领地,努力建成国别区域全球知识领域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外国语大学。”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强化学生的政治定力、语言能力、学科能力和话语能力,培养‘会语言、通国家、精领域’,能够参与全球治理和全球事务的‘多语种+’卓越人才。”
六、将第七条的“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修改为“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七、删去第八条。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参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的“住所地”修改为“注册地址”。
    第三款修改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调整办学场所。”
第四款修改为:“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shisu.edu.cn(中文版);http://global.shisu.edu.cn(多语种版)。”
十、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教师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研究审议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二条  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
“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校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上海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校长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校党委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行使学校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相关职权。”
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校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十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等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等学术有关事项;
“(六)对相关事项的学术水平作出评价,包括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与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等;
“(七)对学术争议和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和认定,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审议由学校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或提出咨询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设教师发展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委托,以及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调整专门委员会设置。
“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十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二)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三)审议并决定授予学位,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选;
“(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五)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检查、监督和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七)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设置情况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专业设置情况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十六、删去第十七条。
十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招生工作、学生工作、教师工作、教材工作、国际交流、大学文化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或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十八、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校为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单位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成员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闭会期间,由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学校实行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十九、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妇工委、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及师生社团、关工委、老教授协会等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十、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信息技术、后勤等教辅和服务保障机构及其他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上述部门和机构的设立、撤并,由相关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十一、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系、部)的设立、变更、撤并,由相关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十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院(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院(系、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开展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三)拟订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五)推进师资队伍建设,做好教职员工管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教职员工业绩考核、奖励及绩效分配等方案;
“(六)做好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管理和筹措学院(系、部)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十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院(系、部)党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系、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系、部)党组织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二十四、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院长(主任)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二十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系、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系、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二十六、删去第三十一条。
二十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和重点研究基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其他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可参照学院(系、部)之规定开展工作。”
二十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基本形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和国际学生教育。学校遵循聚焦特色、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二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调节本科各专业招生比例以及各类型研究生录取比例,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标准和程序,择优录取学生。”
三十、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自主调整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并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完善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学校办学坚持质量为先,秉承先进质量保障理念,落实质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建设质量文化。”
三十一、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已有文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学等学科门类。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加强学科内涵建设,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科学研究是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支撑。学校科学研究紧紧围绕国家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注重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建设与创新。
“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
“学校倡导瞄准学术前沿,发挥中外合作优势,汇聚高端研究队伍,打造学术智库,构筑学术高地。”
三十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推进成果转化应用,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十四、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校致力于推进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围绕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三十五、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依托外国语大学特色,充分发挥多语种多学科优势,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培养。”
三十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秉承‘中国立场、世界眼光、全球话语’理念,融通古今,博采中外,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和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涵育海纳百川、胸怀天下的大学文化。
“学校积极开展孔子学院建设,加强国际中文教育和推进中文国际传播,提升中国语言文化在世界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促进中外人文交流,增进国际理解。”
三十七、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三十八、删去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
三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定的编制数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学校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按照国家政策与合同规定享受待遇。”
四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四十一、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评价、评优奖励、导师遴选、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严格师德考核、师德督导,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
四十二、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教职员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实绩优异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教职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学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十三、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得薪酬,享受国家、地方及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七)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就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薪酬福利、评优评奖、考核结果、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依法依规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四、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
“(二)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为人师表,言行雅正,恪守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学术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五、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校重视保障教职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依法确定与学校事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力相适应的薪酬福利制度。”
四十六、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
四十七、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其中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四十八、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四十九、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五)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获得心理健康指导,养成健全人格;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一、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依法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二款修改为:“学校通过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五十三、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通过定期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五十四、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校友是指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类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五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兴趣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五十六、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经费。”
五十七、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五十八、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本单位取得或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具体管理。”
五十九、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维护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损失风险。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学校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违反规定的,学校依法采取措施,追究责任。”
六十、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设立理事会。
“学校理事会是由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的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六十一、将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其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意见后,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六十二、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校训是‘格高志远 学贯中外’,英译为‘Integrity, Vision and Academic Excellence’。
“学校办学理念是‘诠释世界 成就未来’,英译为‘Interpret the World, Translate the Future’。”
六十三、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其中的“学校校徽以展开的书本及茁壮的橄榄枝为主体构型”修改为“学校徽志呈正圆形,以展开的书本及茁壮的橄榄枝为主体构型”,并对图像进行优化。
图示:

六十四、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对图像进行优化。
图示:

六十五、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七条,其中的“校徽”修改为“徽志”,并增加图示。
图示: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旗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旗

六十六、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学校纪念日为每年12月的第一个星期六。”
六十七、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章程的修改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章程修正案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教育部核准。”
六十八、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党委会。”
    此外,对条文、章节的序号、个别文字和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教 育 部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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