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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程|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类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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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4 16: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程
(2015年12月4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8月22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修正)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程.pdf (963.46 KB, 下载次数: 0)
序  言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创建于1960年。1994年9月,学校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划归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201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学校因贸易强国而生、因对外开放而兴、因全面改革而盛、因新时代开放事业而新。学校秉承“以学生为本,以学术为魂”的办学理念,恪守“诚信、宽容、博学、务实”校训,紧紧依靠广大师生员工,坚持走特色发展道路,立足上海、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力争到 2035 年建成世界知名、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类大学,为服务新时代贸易强国、教育强国建设和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简称“上经贸大”; 学校 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简称“SUIBE”;学校网址为“https://www.suibe.edu.cn”。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 620 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 620 号(长宁校区)、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900号(松江校区)、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3349号(闵行校区),其中松江校区为主校区。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教育部批准建立,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
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实施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面向海外招生,可以和国内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
第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办学形式
第九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校构建形成以经济学为龙头,以开放型经济学科群为特色,经、管、文、法、理、工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社会需求,依法依规招收学生,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学生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学分制为基础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教育对外开放。  


第三章  学生、教职员工与校友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三)参加社会服务、创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
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助学帮困制度。学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学校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开展社团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换生、进修生等其他在校学习或接受教育者,在学校学习期间,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和合作方与受教育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研究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按聘任职务职级获取薪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方面的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和管理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职务晋升、工资福利、评优评奖、考核处分等关乎切身利益的事项向学校有关部门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学校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顾全学校发展大局;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尊重他人教学、科研成果;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工作安排;
(五)勤奋工作、恪尽职守,优质高效履行岗位职责;
(六)法律法规、学校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教职员工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对表现突出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和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及聘用合同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员工和学校聘请的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通过增强校友间的联系和友谊,促进校友间学术、事业、文化及生活等方面的交流,增进校友与母校的联系,为学校发展和学校声誉提升作出贡献。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推进校友会工作,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基本职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支持校长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
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党对学校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全体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接受其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
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
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
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按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讨论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教职员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履行职责(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学校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学校工会委员会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依照法律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和管理办法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合理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新设、变更或撤销院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设图书情报、后勤保障、资产采购
管理、档案资料、智慧校园、安全保卫等管理与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服务,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和管理,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学术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术组织主要包括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与科研单位、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校维护和保障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批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有关事宜,做出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学校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调整和评估有关事宜;
(三)审批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有关事宜;
(四)审定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文化传播、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置学院内部机构;
(二)制定学院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学院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学院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六)负责学院岗位的人员聘用、管理和考核; (七)负责学生教育、管理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八)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九)负责学院社会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开展工作。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具体指导基层党支部开展工作。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做好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领导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的组织形式。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五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和教授委员会章程,负责学院重大学术事务的审定和审议、参与非学术事务的咨询。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审议本单位师资队伍、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等;
(二)对教师职务晋升进行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学术水平评价;
(三)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四)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的其他各类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承担相应职责、行使相应职权。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六章  保障体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学校通过办学和社会服务,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和发展基金。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  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与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预算草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接受学生和教职员工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级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切实维护师生安全,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筑牢学校整体安全屏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七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合作,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为促进学校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十九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学术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教育活动,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境内外
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学校标识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程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程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校标以展开的书籍和知识门为主体构型,基本色调为蓝色,寓意学校海纳百川、博大包容;校标采用中英文同时标识,正上方的中文校名取自毛泽东书法字体;知识门寓意学术为魂、学无止境;“1960”字样表明学校的建校时间;展开的书籍象征学校的发展历程;海鸥图案寓意师生在知识的海洋中翱翔,学校在未来的征程上腾飞。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旗由校徽和中英文全称标准字体 (横式)组成,旗面为蓝色和白色两款,长宽比例为 3:2。蓝白相间是蓝天白云的写意化表征,代表学术天空的理性与纯洁。蓝色旗面以学校主色调为基本色,主要用于校级层面,白色旗面主要用于校级以下层面。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程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程


第七十四条  学校徽章标准尺寸为直径 30mm 圆形。学校徽章分为红色、蓝色和白色。红色用于教师,蓝色用于学生,白色主要用于对外交流。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周汉民作词、叶国辉作曲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校歌》。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程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章程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标识的标准色色值:蓝色 C100 M30 Y0 K0;辅助色系色值:蓝色 C100 M80 Y20 K0、青色 C70 M0
Y40 K0、棕色 C60 M80 Y100 K0、金色 C30 M40 Y60 K0、橙色 C10 M75 Y90 K0、灰色 C45 M35 Y35 K0。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公历10月11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八十条  学校办公室为本章程的专门监督机构,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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