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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章程|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并与交通运输部共建的以航运物流海洋为特色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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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4 15: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海事大学章程
(2015年11月18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根据2023 年 8 月 11 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海事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修正)
上海海事大学章程.pdf (505.59 KB, 下载次数: 14)
序 言

上海海事大学办学历史可追溯至 1909 年晚清邮传部上海高等实业学堂船政科,1911年邮传部高等商船学堂正式成立,历经易名、停办、调整和恢复,继为 1912 年交通部吴淞商船学校、1914 年交通部吴淞商船专门学校、1929 年交通部吴淞商船学校、1933年交通部吴淞商船专科学校、1939 年国立重庆商船专科学校、1946年国立吴淞商船专科学校、
1950年上海航务学院。1958年,交通部组建上海海运学院。
2000年,上海海运学院由交通部划归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 2004 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海事大学。2008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签署意见共建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海事大学历经百余年,以“兴学育人、强海兴邦” 为使命,弘扬“开拓进取、求实创新”的校风,营造“海纳百川、追求卓越”的校园文化,坚持“视教育质量为生命,严谨治学”的管理理念,努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水平海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旨在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为上海海事大学,英文名称为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英文缩写是“SMU”。
学校的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 1550 号。学校另设有港湾校区和民生路校区(高恒大厦),地址分别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2600 号和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1608 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是 http://www.shmtu.edu.cn。第四条 学校的校训是“忠信笃敬”。
校训语出《论语·卫灵公》“言忠信,行笃敬”,旨在从“言”和“行”两个方面,“寄学生以品学兼优的希望,以求世界影响”(交通部吴淞商船学校校长王伯群先生语)。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以航运、物流、海洋为特色,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教育。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政策规定,确定合理的办学规模。学校采取开放式、多元化办学模式。
第九条  学校统筹教育资源,将质量管理理念贯彻到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提高。学校建立、完善教育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和科学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教育质量报告,提高办学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学校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行使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分配机制;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的财产;
(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十一)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回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投入,
同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依法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有效实施内部监督,依法开展纪检、监察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海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
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党对高校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工作体制机制;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会议,
是学校党委对学校重大方针、政策和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会议。党委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并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海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海市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驻上海海事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
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长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按议事规则讨论、处理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代表、校内外著名专家、业界代表、重要捐助者、知名校友、社会贤达等组成,就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成并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维护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治理中发挥主体作用。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宏观办学政策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重大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校的宏观学术政策、教师职务聘任等各类学术标准、学术奖励制度等;
(三)指导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二级学术委员会章程等;
(四)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科学伦理规范,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五)审议和通过《上海海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六)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的学术事项;
(七)办理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设教学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职责为: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有关学术事项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
(三)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事项。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学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论证审核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二)审定各学科学位标准;
(三)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类学位授权点增列与调整工作;
(四)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作出授予各类学位的决定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决议处理各类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检查、评估各学科学位授予质量;
(六)审议学校学位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改革方案、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和工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群团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有关党群管理部门和行政部门,并调整其职能。各部门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文献信息、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学校办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举办的、投资的或者其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接受学校的监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教学与学术研究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学院,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增设、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
理体制。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学校定期评估学院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负责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
(四)设置和管理学院的内部机构,配备和管理学院工作人员;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党委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设副院长等若干岗位,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二级学术委员会,是本单位的学术咨询和决策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章程并履行职责。
学院二级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组织领导下以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以学术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研究院、研究所和研究中心等直属学术研究机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开展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学院可以设立以学术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由学院负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由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在学校设立的有利于学校特色发展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学术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研究基地。各学术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研究基地依据其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管理规定开展学术研究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积极与企事业单位和学术机构开展合作,联合设立研究院等学术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十八条  本科教育实施与通识教育相融合的宽口径专业教育,培养学生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创新创业精神、良好的体能体质和心理素质,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分学术型及专业型,按照各类型特点灵活设置培养目标。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相应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鼓励毕业生到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就业,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和救济项目,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接受学校指导和统一管理,在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置上海海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七条  在学校进修、培训等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聘期
制。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在教师中实施长聘教职制度。
第六十条  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
学校维护教师在教学和科研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支持教师职业发展,创造条件提供培训和进修机会,鼓励和帮助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必要时对教师实行带薪学术休假制度。
学校规范教师教学科研行为,加强有组织科研,成体系服务国家和区域战略部署。引领教师教书育人,树立良好师德和教风学风。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公平获得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机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师德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遵守教学规范,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教师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学校设立相关机构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各类申诉。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财务规章制度、资源配置和会计核算,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科学合理使用学校的经费。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支持内设审计机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学校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审计,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职工、学生与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章  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为国家、区域和行业的发展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各类教学实践基地和产学研合作平台,鼓励教师和企业、行业专业人才交叉流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引进海外优质资源,以国际视野推进教育、教学、科研改革,加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国际化建设,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学术及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国际海事治理、国际海事教育和培训,开设境外办学点,扩大在国际海事领域特别是国际海事教育和培训领域的影响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上海海事大学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中外人士,以及学校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校友是支撑学校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力量。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等事项。

第九章  校标、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标为蓝白圆形图像徽标,由学校英文名称(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和建校年份(1909)组成外圆圈,中间上方为帆船、讲台、课桌等元素的组合,下方为展开的图书,同时寓意飞翔的海鸥 (嵌有舒同体“上海海事大学”)。
学校校徽为舒同体长方形证章,教工为暗红色底金铜色字,学生为乳白色底暗红色字。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及徽标。
学校校歌是《上海海事大学校歌》,集体作词,张世民作曲。
学校标准色为海大蓝(C100 M80 Y0 K37),代表海洋,象征着上海海事大学海纳百川的包容精神和达济天下的世界情怀。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九月十五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学校可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调整及学校发展实际需要,对本章程进行适时修订。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学校党委办公室监督执行。本章程生效后,在学校内部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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