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94|回复: 0

上海师范大学章程|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上海地方性高等师范学校上海市重点建设的大学

[复制链接]

3772

主题

501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2677
发表于 2024-5-24 14: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师范大学章程
校发〔2023〕22号
(2015年2月11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8月22 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的批复》修正)

上海师范大学章程.pdf (341.73 KB, 下载次数: 0)

序言

上海师范大学创建于1954年,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所上海地方性高等师范学校,是上海市重点建设的大学。
学校秉承“师道永恒”精神,恪守“厚德、博学、求是、
笃行”校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立德树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依据国家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求,为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建设发展提供高质量的人才资源、高水平的科研支撑、高能级的社会服务和高品位的文化成果。学校立足于国家和上海发展需要,确定将教师教育创新战略和优势学科提升战略作为未来发展的两大优先战略,全面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法自主办学,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师范大学,简称上海师大,其英文名称为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简称SHNU。
第二条 学校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100号。
主要办学地点:徐汇校区,桂林路100号;奉贤校区,海思路100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s://www.shnu.edu.cn
第三条 学校系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厚基础、重实践、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理念,着力培养德行高尚、学识扎实、身心健康,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教师和一流专业人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与上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学校按照举办者的要求,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依法自主办学,培养合格人才,提供科研成果和其他服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依法招收学生。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四)根据需要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服务保障等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和津贴等收入。
(六)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七)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要求,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享有相关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依法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八)依法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和引领教育国际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要求,提供各种研究成果和社会服务。
(三)维护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与结构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和运行规则。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切实把党管人才原则贯穿到人才工作的全过程,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监察机构的监督。对所属的党组织进行巡察。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相关机构,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加强学校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学校民族和宗教工作。
(十一)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中国共产党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原则制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通过“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委会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由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上海市监委驻上海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行使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负责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按照相关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体系。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全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学校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与发展改革方案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与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四)审议由不少于5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承担校长或学校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七)受理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委员名额分配考虑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该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其成员由举办者代表、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企业行业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多元主体组成,依照其章程,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或审议。对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杰出人士,学校授予校董荣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法开展工作。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其条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教职员工和学生可通过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监督学校章程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事业贡献力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弘扬学校传统,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建设、学科发展、教师成长、学生成才,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向校区派出人员,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行与管理。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并落实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设置学院内部系科、教研室等机构,制定设置方案、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职权范围内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党委会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学校党委制定,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关系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
第三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管理组织,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履行相关学术管理职责。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学校在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代会根据二级教代会条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
重点实验室及其他办学实体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任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度:
(一)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聘任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协议教授、兼职教授等专家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实验。
(二)依法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
(三)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规定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五)公正获得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评价。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就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进行申辩、提出复核和申诉。
(十)学校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践行师德规范和学术规范。
(四)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五)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接受学校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考核。
(七)学校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学校按规定对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教职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反规定的教职员工进行处分、处理,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教职员工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持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尊重教职员工的创造性,保障教职员工的学术自由,教育引导教职员工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保障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改善生活工作条件,为教职员工的专业成长、职业发展和健康幸福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文化环境。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校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
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获得品行、学业的公正评价,并在达到规定的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资助,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社团和文化体育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五)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意见、进行申辩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尊敬师长,服从学校管理,听从教师指导。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积极锻炼身体,
参加各种社会实践,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确立“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理念,弘扬爱生善教的精神,提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构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服务支持体系。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各类学习活动,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或其他创造性活动,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第五十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面向社会筹措各类办学经费及奖助基金。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所拥有的资产及其孳息均为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和审计等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标、校誉等合法享有的无形资产。

第八章 校训 校标 校徽 校旗 校歌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求是、笃行”。

上海师范大学章程

上海师范大学章程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标志以英文校名“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中的首字母“SNU” 为构图元素,代表“上海师范大学”,寓意“师道永恒”的师大精神;“SNU”通过艺术变形构成上海的市花——白玉兰花形,象征本校的地域特征;“N”“U”两字母相互穿插,象征尊师重教、教学相长、育人为本、笃行务实以及开放合作的国际化办学理念;标志中心是一虚形“O”,代表学校发展的新起点,象征虚怀若谷的治学态度和追求卓越的创新精神。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名字体为郭沫若手迹,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学生佩戴白底红字校徽,教职员工佩戴红底白字校徽。

上海师范大学章程

上海师范大学章程


学生佩戴的校徽                 教职员工佩戴的校徽
学校校旗底色为红色,校旗正中是黄色的“上海师范大学” 校名,大小为288cm×192cm。学校主体色为墨绿色。
学校校歌是《上海师范大学校歌》。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6日,校友返校日为每年10月第三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由校长签发,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焦点大学网[高校信息网]全国高校名单 ( 苏ICP备17039520号-9|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417号 )

GMT+8, 2024-9-8 10:27 , Processed in 0.080024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