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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章程|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共建的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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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4 13: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dzhouhong 于 2024-5-24 13:46 编辑

上海海洋大学章程
沪教委法〔2021〕6号 / 沪海洋发〔2020〕5号
序  言
上海海洋大学前身是张謇、黄炎培以“渔权即海权”为创校使命而创建于1912年的江苏省立水产学校。历经第四中山大学农学院水产学校、国立中央大学农学院水产学校、上海市立吴淞水产专科学校、上海水产专科学校等几个办学时期。1952年成为中国第一所本科水产高校——上海水产学院。1972年搬迁厦门集美,更名为厦门水产学院。1979年迁回上海原址恢复上海水产学院,同时保留厦门水产学院。1985年更名为上海水产大学。2008年更名为上海海洋大学。2017年,入选国家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学校坚持以特色谋发展,以贡献寻支持,积极探索高水平特色大学的内涵发展之路。学校坚持以生物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地球环境与生态保护为主线,构建海洋科学学科、水产学科、食品科学与工程学科为主干、多学科协同发展的学科体系。学校致力于培养对生物资源、地球环境、人类社会具有高度诠释能力的创新型人才,促进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科技与文明进步,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应用研究型的高水平特色大学。
为实现上述目标,上海海洋大学师生谨建此章程,并予自觉遵守和落实,共同促进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机制,实施科学管理,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海洋大学。英文名称为Shanghai Ocean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SHOU。学校的官方网址是www.sho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城环路999号。学校建有沪城环路校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城环路999号)和军工路校区(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18号),其中沪城环路校区为主校区。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内涵发展,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按照举办者的要求,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开展相应的研究生教育、国际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教学与科研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教师发展评价体系、学科建设动态监控体系等,推进绩效管理,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举办者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学校依法办学,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维护和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学术自由;为学校提供办学条件保障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二条  部市共建单位按照协议,负责对学校改革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平台建设、科学研究以及参与服务国家战略和行业发展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源支持。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学校招生方案;
(三)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聘任教师与职员,依法依规实施考核、晋升、分配、奖励与处分;
(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设施和经费;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健全财务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依法接受财政、审计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依法保护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工作和生活条件,为教职员工参加培训、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提供便利;
(七)承担学校功能职责,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八)依法接受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海洋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办学原则。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校党委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由中共上海海洋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校党委常设机构为常务委员会(简称“校党委常委会”),由校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校党委常委会由校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自身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推进全员育人,领导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深化教育国际合作,培养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
(八)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十)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委员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接受上级纪委和校党委双重领导,对校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和校内各项决定、决议、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审计制度,独立设置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开展校园基本建设,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术分委员会提名,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并经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审议上述专门委员会的提名组成人选和工作规则。
各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定校级专门委员会和院学术分委会章程,指导专门委员会和院学术分委会的工作,授权或委托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
(三)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学科专业设置等事项;
(四)评定或授权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人才等;
(五)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评价争议,裁决学术纠纷;对前述调查做出结论,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最终处理建议;
(六)对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及部分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导师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委员可以连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或学科分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制定学位授予及研究生导师资格评审等管理制度;
(二)审议学位授权点的设置、调整及建设发展规划;
(三)审批学位授予名单,复议、撤销违规授予的学位;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提名;
(四)审议研究生导师资格,决定暂停或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
(五)组织实施学位授权点建设的检查、监督及自我评估;审批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名单;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
(七)研究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审议机构,依照其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通过民主协商,对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发展战略、重大改革发展方案、项目及举措等开展调研并提供咨询意见。
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在职与离退休教职员工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群众团体和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学生委员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上海海洋大学工会是学校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和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监督。校教代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代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宏观政策或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学校年度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民主评议学校各项工作,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代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主导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三)制定及修改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学生提案并要求有关部门予以答复;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法依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是学校学术活动的主体机构。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所等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相同的地位,并承担相同的义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要事项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二)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拟定学院内设机构方案,选聘和管理学院内部各类岗位人员;
(七)管理与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评估学院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学校与合作单位联合开展的办学和科研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在校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党的建设等。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学院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学院党委支持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但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三十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分配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定期向学校、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行政部门是保障学校运行的管理和服务机构,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职责。其设立、变更或撤销由校长提议,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独立建制、跨学院或隶属于学院的学术和研究机构、各种非常设机构。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工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要求,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
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服务师生为准则,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保障,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学术自由,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和工作所需的各类条件、机会及劳动保障;
(五)获得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
(六)按岗位任务和工作绩效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就岗位聘任、福利待遇、工作条件、成果评定、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意见和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弘扬高尚师德。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等师德师范;
(三)具备本岗位工作技能和资质证书,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爱护学校财产;
(五)接受学校对其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的考核、质量评估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所聘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企业一线进行挂职锻炼、交流任职和产学实践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工作实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与奖励。教职员工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受理教职员工的申诉,保护教职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三条  名誉教授、特聘教授、顾问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教师和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退休退职后,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和待遇。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开展创新创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五)在规定年限内,达到规定学业标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获得学位证书;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决策,对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改革发展及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设施;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取得全面发展;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爱互助,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为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其相应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依据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提供相应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服务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面向社会筹措各类办学经费及奖助基金。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由学校依法依规占有、使用和管理。学校应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成立全资的独立核算资产经营公司,建立与公司之间明晰的产权关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服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十六条  校园为全体师生、校友的共同家园。全校师生应积极推进校园建设,倡导校园文明,主动维护校园信息和网络安全,大力倡导节能减排,共同保障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对接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和学科优势,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五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共建研究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
第五十九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著名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学生培养、科学研究、教师互聘互访、合作办学、文化交流等形式的国际合作。
第六十条  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校友会,加强校友与学校的联系,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为学校的发展作贡献。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或为学校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等。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与进步或为学校建设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标识形状为圆形,采用白底蓝字,内圆上部为橙黄色太阳图案,下部为嵌有建校时间“1912”的蓝色海洋图案。环形部分内嵌上海海洋大学中文和英文名称全称。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校训是“勤朴忠实”。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校歌是《海大之歌》。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校庆日是11月1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校内现存各项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提交校教代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学校公布施行。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教代会提出,经校教代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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