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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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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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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2003年由创办于1960年的长沙商业学校和创办于1956年的长沙商业职业中专学校合并升格而成,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在长期的办学历程中,学校依托行业、面向市场、服务长沙、辐射全国,为社会输送了大量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被社会誉为湖南的“商界黄埔”、“经理摇篮”。
学校立足长沙,服务“三湘”(湘菜、湘商、湘旅),秉承“修德砺能、自强笃行”的校训,发扬“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精神,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走内涵和特色发展之路,按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要求,专业群深度对接产业群,努力将学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简称:商贸职院。学校英文名:Changsha Commerce and To urism College。学校英文名称缩写:CCTC。学校域名:www. hncpu.com。
第三条 学校住所:长沙市雨花区圭白路16号(长沙职业教育基地)。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推进国际教育合作与联合培养培训,积极探索本科层次的高等教育。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章程与规章制度以及学校在社会交往中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审核学校章程。
(二)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方案、管理体制、经费来源等进行审议备案。
(三)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级领导干部。
(四)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校企合作、国际交流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和经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保障办学经费。
(二)依法保护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行使办学自主权。
(四)对需要举办者审批的学校事项,简化办理程序,依法受理和办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整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三)建立“面向市场,服务地方,对接产业,校企合作” 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四)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开展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务)、调整津贴及收入分配。
(八)依法颁发学历和学业证书。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经费和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在民事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严格管理、合理使用教育经费,保护学校各项资产,杜绝对学校资产的侵占、挪用、截留、破坏等行径。
(四)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以及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提高办学水平,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工作管理与绩效考核体制机制;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校党委重要活动,
协调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学校党委会议、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原则。会议实行票决制时,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反腐倡廉体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监督领导干部正确行使职权,受理、调查和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案件,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定,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的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其人选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活动。
(二)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的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建设项目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与系部(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审议并决定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学术标准。
(五)审议专业调整优化、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条件、教学资源建设。
(六)评定学校教研教改成果和奖项,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成果、教学名师、科研成果等。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
(八)维护学术尊严,保障教师学术上的正当权利,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九)其他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参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二级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学校建立健全学校、系部(院、机关)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以及引导青年、组织青年、服务青年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及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校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管理和运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政职能机构,按照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设立教学和科研机构。
第二十八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学校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机构相应的职能和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自主地有效运行。
第二十九条 系(部、院)作为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本单位发展计划;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
(三)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校企合作等职能活动;
(四)推进相关领域科研机构、研究基地的建设;(五)拟订本单位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拟订本单位办学经费年度预算,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根据学校授权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八)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系(部、院)主任(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各类人才培养方案;
(三)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工作。
系(部、院)根据学校核定的职数,设副主任(副院长),协助主任(院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系(部、院) 党组织设书记一名,并设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系(部、院)党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保障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开展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领导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及本单位的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二条 系(部、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是系(部、院)的决策机构,对系(部、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以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根据会议内容,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系(部、院)系主任(院长)或党组织书记主持,成员包括系主任(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主任(副院长)、副书记以及总支委员。
第三十三条 系(部、院)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凡涉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须经系(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系(部、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 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系(部、院)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系(部、院)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教研室是最基本的教学管理单位,接受系(部、院)的领导,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和系(部、院)部署,拟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参与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教研室的设置、变更和撤销须经校长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科研机构和研究基地,科研机构和研究基地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学术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对学校或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按照有关条件和政策可申请转学、休学、退学。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公共设施。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学习和成长提供必要资源。
第四十一条 学生根据兴趣和特长可依法依规成立学生社团,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部分委员由学生担任,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由在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加强家校沟通与合作,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合法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帮困助学制度,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籍管理制度,严肃学习纪律,维护学生的学习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表彰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交换生、进修生等其他在校学习或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
(二)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专业修养,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四)爱岗敬业,勤勉工作,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和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学校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和竞争上岗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按需设岗、竞争上岗聘任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按一定的“生员比”和“生师比”确定学校人员编制,建立“以需定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用人机制,加强岗位聘任和考核,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对受聘人员实施分类考核管理,考核一般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受聘人员续聘、晋级、奖惩和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职工学历职称晋升、挂职锻炼、培训制度。通过加强“双师型”教师、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的培养和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内部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合作,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学校为社区、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服务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在省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指导、支持和监督的机构。理事会由政府机关、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学校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审议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推动社会服务,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发展。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募集教育资金,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接受相关单位和校友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会需要,可与政府、行业、企业等组织或个人合作办学。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依规积极拓展国际国内交流和合作,推进学校发展,提高办学水平。


第八章 校 友
第六十八条 校友是指学校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工(含外籍教师)、学校的名誉教授、客座名师、兼职教职工和访问学者、具有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及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开展有关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努力为校友提供服务和支持,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表彰为学校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弘扬爱校荣校的精神。
第七十一条 校友会职责: (一)通过建立校友网等途经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学校校之间的联络,为校友提供有关支持和服务,为校友支持学校发展提供方便。
(二)以优秀校友为榜样激励在校学生奋发向上,弘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三)不定期组织校友开展友情联络、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在校友支持下协助学校筹措发展资金,拓展办学资源和毕业生就业渠道。
(五)管理“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基金”。


第九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鼓励多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来源。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作为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学校的预算、收入、支出、结余、分配、专项资金、资产、债务和财务清算管理等。
第七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管理学校财务。财务管理和财务专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单位的财务监督,接受学校审计单位和上级审计单位的审计,并按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单位、财政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率。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后勤社会化服务,保证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对后勤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第十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上方为中文校名“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下方为英文校名简写“CCTC”,中央为圆形造型,是古钱币的具象,圆形中心为孔型,代表含苞待放的种子,图案外围造型为一只展翅的大鹏。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旗面为大红色,矩形,中间为学校校徽,校徽下面印有“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标准字体。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美好的明天我们开创》,殷景阳作曲,集体作词。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和校友返校日为每年的9月23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时,由校长或教代会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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