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78|回复: 0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并与永州市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复制链接]

3030

主题

485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0297
发表于 2024-5-22 19: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由原零陵卫校和原零陵农校于2000年7月合并组建而成,2003年6月,原零陵商业学校、零陵师范学校、零陵工业学校并入。零陵卫校前身为1932年创办的普爱医院护士学校,零陵农校前身为1936年创办的私立船山高级农业职业学校。


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学院致力于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走出了一条“以服务求支持,以就业促发展,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之路,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学院立足永州,服务三农,坚持依法治校、创新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秉承“笃学守信、志存高远”的校训、“树德树人、惟真惟实”的校风、“博学多识、教书育人”的教风和“求真勤学、知行合一”的学风,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同类职业院校整体办学水平提升发挥了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2002年全国首届高职高专产学研结合经验交流会在学院召开,学院的办学经验、办学模式在全国予以推广,被誉为“永州精神”、“永州模式”和“永州方向”。2010年10月,学院顺利通过国家示范院校验收,跻身全国高职院校100强。


面向未来,学院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目标,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质量优良、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现代高等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永州职院”。学院英文名称为Yongzhou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学院域名为www. hnyzzy.com。


第三条  学院住所:院本部位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永州大道289号,医学部位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338号,农学部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路779号。


第四条  学院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永州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行政主管为永州市人民政府;学院业务主管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院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院进行领导与监督,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任免学院负责人,监督学院办学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指导和评估学院的办学水平。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院提供办学资源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办学条件逐步改善;尊重学院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院办学活动不受院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把立德树人和提高育人质量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围绕国家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校,实行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设立法律顾问,负责对学院办学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顾问成员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公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学院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四项基本职能。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制订招生计划,调整各专业招生比例,面向社会自主招收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实施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积极拓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承担各类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院设置的专业门类有:医学、农学、财贸、理工、机电、建筑、汽车、教育等。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实行教学督导、教学考评、学生评教制度,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院全面实施和推进素质教育,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完善考核方法,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积极推行学分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笫十七条  学院积极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鼓励科研成果转化与技术转让,不断提升学院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校、学术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对外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与培训、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推进“产、学、研、推、训”合作,本着服务、有为、双赢的原则,采用校企合作模式,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合作开发等活动基地。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推进学校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和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发挥学院文化研究、示范与辐射功能,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引领区域文化发展,提升学院的文化内涵与品位。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充分发挥专业特色、人才和技术优势,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社区服务与志愿者服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二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校园。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反腐倡廉体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教育,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并决定学院学术规划,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事务。


(二)评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和人才培养选拔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


(三)审议专业资源配置方案,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通过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选举等程序产生,由学院党委会审定,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四年为一届,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尊重和支持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独立行使职权,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与条件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30%,以教师为主体,教师(包括教学、科研、技术人员) 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代会每届5年。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五条  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院工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加强自身建设,开展活动;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在本职岗位上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规范合理、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保障服务单位和其他机构。各机构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学院附属医院是学院下辖的二级机构,系非营利性三级综合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学院任命,业务由卫生部门主管,履行临床医疗、教学、科研、康复、预防保健、心理咨询、健康检查与指导、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等职能。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二条  教学系(部)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层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学科、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三)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系(部)工作正常运行;


(四)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六)组织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七)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系(部)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党(总)支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


(六)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七)学院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党建、思想政治教育与群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政联系会议由系(部)主任或党委(总)支部书记主持,研究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时,由系(部)主任召集并主持;研究党建、思想政治教育与群团工作时,由党(总)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政联系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系(部)根据教学需要设立教研室。教研室依据系(部)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变更和撤销须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教研室是最基本的教学管理单位,在系(部)领导下,参与拟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具体负责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系(部)设置工会组织,在学院工会组织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参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系(部)通过课堂教学以及社会实践等途径,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置科研机构以及图书馆、档案室(馆)、网络信息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拥有健康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与生活环境;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享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的知情权;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享有职务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惩罚等事项的投诉权和申诉权;


(八)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关心和支持学院改革发展,爱护学院财产,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服务学生成长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六)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新,传播先进文化,宣传先进思想,培育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院制定教职工人事管理和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惩和评聘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院制定教职工表彰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照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不断加强教职工的培养培训工作,为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创作及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学院积极拓宽教师进修渠道,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高一级学位,不断提高教师实践动手能力,鼓励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创新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开展各种形式的创新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教育和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条  学院制定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制度,每年划拔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支持将教研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离退休制度,按规定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三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法律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和重要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申诉,对学院与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就业、创业和文化体育设施以及相关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表彰奖惩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法学生除依纪处分外,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考核合格,技能达标,达到毕业要求,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十一条  学院关心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减、免、助、贷、捐、缓、补等资助方式,为其健康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在违规违纪处分或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四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院加强与兄弟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的合作,积极组建职教集团,推动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办学、合作开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机构,为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水平争取各种资源。


理事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工作规程》和学院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代表学院接受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负责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教育基金的使用实行信息公开,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院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校友会依法依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可依据具体情况,成立具有行业和届别等特点的分支校友组织。


学院校友是在学院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在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九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以校友联谊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学院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和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学院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八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和审计监察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收支管理、财务报告与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二条  学院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三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划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学院对所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完全与完整。


第八十五条  学院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专利权、著作权、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八十六条  学院后勤服务部门负责为学院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服务,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为学院建设与发展以及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的保障条件,接受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打造平安校园。



第九章  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校徽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背景为蓝色,图案由“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永职”二字的篆体字构成,寓学院根植于永州深厚的历史文化之中。图案下方依次排列的“W.N.S.G.S”是“卫校、农校、商校、工校、师范”五校汉语拼音第一个汉字的声母,寓五校合并,相互融合,形成一个整体。图案上方为隶书“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全称,下方两侧为永州职院的汉语拼音,下方正中为“2000”字样,代表学院建校成立纪念年。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永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八十九条  学院院旗待定。


第九十条  学院校歌是《潇湘高职谱新篇》。


第九十一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1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后,报永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如果发生重大变化,或学院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院长办公会议或教代会代表提出,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启动本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为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焦点大学网[高校家具网]全国高校名单 ( 苏ICP备17039520号-9|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417号 )

GMT+8, 2024-6-26 07:24 , Processed in 0.076950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