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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邵阳经济贸易学校邵阳市农业学校邵阳机电工程学校合并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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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1 20: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1年11月修订)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pdf (354.65 KB, 下载次数: 0)

序 言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是2003年7月由原邵阳经济贸易学校、邵阳市农业学校、邵阳机电工程学校合并组建的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邵阳经济贸易学校前身为1952年由邵阳地委创办的邵阳专区合作干校,此后经历邵阳地区财贸干校、邵阳地区供销学校、邵阳市供销学校等发展阶段,于1996年与邵阳市林业职工中专学校合并为邵阳经济贸易学校。邵阳市农业学校前身为1957年由邵阳地委创办的邵阳专区农业合作干校,此后经历邵阳专区农业技术学校、邵阳专区农学院、邵阳专区农业专科学校、邵阳专区宋家塘农业技术学校、邵阳地区农业学校、邵阳市农业学校等发展阶段。邵阳机电工程学校前身为1978年创办的邵阳地区农业机械化学校。
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学院为邵阳乃至全省的农业、工业、财贸等诸多领域培养了大批懂技术、善管理、受欢迎的应用型人才,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学院秉持“明德、笃学、强能”的校训、“文明、勤奋、求实、
创新”的校风和“把学校当家、把学生当亲人、把育人当事业” 的职业精神,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将学院建设成为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集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服务“四位一体”的综合类高职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邵阳职院”,英文全名为 Shao Yang Polytechnic。
第三条 学院地址为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梅子井。
学院网址为:http://www.syzyedu.com
第四条 学院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邵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地方性职业技术学院,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院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监督和指导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对经费与资产的管理与使用;依法保障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为学院办学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尊重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坚持立德树人,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综合素质高、职业能力强的高等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以章程为统领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凡与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密切相关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均利用院内各种媒介予以公布,接受学院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学院办学层次为专科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院推行学分制。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结构,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院现设置的专业大类有:农林牧渔、土木建筑、装备制造、
生物与化工、交通运输、电子与信息、财经商贸、旅游、文化艺术、公共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自主调整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法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用教材,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施“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提升教育质量。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定期发布教育教学与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科技协同创新机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学院加强科技评价工作,注重实际贡献,建立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不断提升科研与教研质量与效益。
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第十八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智库的作用。
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组织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和科学精神,传承优良传统,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用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院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会会议是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一般应定期召开。《中共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
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
主持学院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具体规章制度。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履行廉政建设相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邵阳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监察室是学院行政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做好审计工作,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负责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二)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校企合作等方案。
(三)评定学院自主设置的教学、科研项目,向外推荐教学、科研项目和课题;评定教研科研成果奖,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等。
(四)审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细则,依据学院职称评审标准,对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象进行审查和考评。
(五)审议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
(六)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和裁决。
(七)其他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要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产生程序、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遵循其章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二级学院(系、部)分别成立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依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
商定的其他事项。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学院应充分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中国教育工会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院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
学院建立健全学院、二级学院(系、部)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邵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学生会会员。
学院学生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每一年举行一次。学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
(四)讨论学院与学生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收集并向学院提出学生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学生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学院学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系、部)两级学生会、学代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科学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按照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能。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合理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文献、档案、网络信息等服务。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科学设置教学科研机构。
教学科研机构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相对独立的自主管理,其运行、决策机制按照本章程及学院有关规定,由学院科学设计与规范。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系、部)是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院(系、部)专业领域的建设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工作、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学术交流合作以及社会服务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教研能力与水平。
(三)推荐本院(系、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成果,教师职称晋升、专业教育教研所(室、科、中心)等基层机构的任职人选。
(四)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经费和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五)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系、部)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二级学院(系、部)设院长(主任)一人,根据实际需要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副院长(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部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委员会设书记一人,副书记若干人(是党员的行政负责人须兼任副书记),根据需要设立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委员。根据二级学院(系、部)党员规模配备专职组织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等党建日常业务工作。
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邵阳职业学院二级学院(系、部)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系会议是二级学院(系、部)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形式,讨论决定本院(系、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等。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或(系、部)院长(主任)主持,会议议决事项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邵阳职业学院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系、部)下设教研室,在二级学院(系、部)指导下开展教学与科研教研活动。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服务、
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合理地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依法依规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代会等多种形式参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五)珍惜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岗位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教师进行科技创新创业。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
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院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教职工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建立健全与社会、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工资福利体系,依法自主调整教职工津贴及收益分配,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离退休制度,离退休人员是学院办学的重要资源,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五十二条 学院聘任或接受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有关活动期间,享受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六章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要树立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担当时代责任、勇于砥砺奋斗、练就过硬本领、锤炼品德修为,努力养成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习惯,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四条 学院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专业、系选修课程。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公平获得学术与文化交流、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的机会。
(五)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各种活动。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作出的处分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对学校及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院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的规章制度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四)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坚持课程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文
化育人、网络育人、心理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资助育人、组织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以及就业创业指导,鼓励和支持学生在确保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表彰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通过助学贷款、助学金、生活补贴、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方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依照学院相关制度和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院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协同创新,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学院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建设职业教育集团、产业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工程技术中心等机构。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利益相关
者共同治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作用是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院校友自愿依法组成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教职工以及被学院授予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规划与成就,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学院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院事业发展。


第八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接受社会各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资金。
学院对所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的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对学院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第七十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运用国家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
学院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三条 学院加强对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与学院办学目标相适应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谐稳定。


第九章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邵阳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徽为双圆套形,校徽中心为“邵阳”拼音缩写“SY”组合造型成前行的帆船和翱翔的飞鸟,飞鸟为红、黄色;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色彩为蓝底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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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旗为长方形蓝底旗帜,上有白色中文校名。
第七十八条 校歌,待定。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日。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经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发展需要,经院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学院党委委员提议,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院内其它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
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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