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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扎根于石油化工这一国家战略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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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1 15: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1978 年成立的湖南长岭石油学校,2002年与中国石化长岭炼化公司(以下简称“长炼")技工学校、长炼职工大学、长炼培训中心、长炼党校合并,2003年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从中国石化分离,2013年10月成建制移交湖南省政府管理,20巧年 4月划归省教育厅直属管理。
学院是中南地区唯一一所全面对接石油化工行业产业集群的公办高职院校,行业优势突出、品牌特色鲜明,办学至今始终扎根于石油化工这一国家战略性支柱产业,并向其他能源化工领域拓展,具有深厚的行业背景和文化底蕴,拥有艰苦奋斗、争创一流的光荣传统和优秀业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湖南石化职院"。英文名称为Hunan Petrochemical Vocational Technology
College,英文缩写为:HPVTC"
第三条学院住所为湖南省岳阳市湘北大道188号。学院网址: www hnshzy cn
第四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劳动精神,坚持产教融合,全面深化“三教"改革,主动服务产业升级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院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院实施中国共产党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不断完善学院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八条学院根据行业企业需求和服务区域经济需要,科学制订五年发展规划,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后,报主办单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备案。


第二章学院示旨与使命
第九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条学院专注于石油化工中下游产业链发展需求,对接石 化生产、装备、管理与服务产业集群,开展高职学历教育、企业员工培训和产学研技术服务,兼顾煤化工、天然气化工,并向新能源化工及相关现代装备技术、现代服务技术等领域拓展。
第十一条学院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就业机会,帮助学生形成职业生涯发展所需的创业创新思维、知识和技能。为国家石油化工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培养具有人文品质、石化特质、劳模潜质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石化企业、地方政府提供完备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绿色化工相关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学院坚持产教融合,工学一体,知行合一。坚持质量兴校,特色立校,品牌强校。
第十三条学院坚持文化育人。学院的核心理念是“爱(爱国爱岗,爱己爱生/校)、精(精诚团结、精益求精)、信(自信可信、言行信果)、礼(自省自律、礼貌友善)"。校训是“艰苦奋斗,争创一流"。
第十四条学院发展目标是:建成一所条件适宜、特色鲜明、质量优良、规模与效益协调发展,现代治理结构运行顺畅,创新驱动发展机制形成,在国内石油化工领域及其他能源化工领域具有品牌优势的高职院校。跻身国内一流,努力建成特色鲜明的省域高水平高职学校。


第三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五条学院举办者依法核准学院章程,任免学院负责人,对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资产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尊重和保护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为学院提供办学资源,保障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学院的办学活动不受院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六条学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业证书。
(六)依法依规自主聘任教职工,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资产和经费。
(八)拒绝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院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
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学生与学员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正式录取、取得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九条学员是指在学院接受培训鉴定、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和学院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条学院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学生满意度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衡量学院工作质量的关键指标。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院坚持全方位服务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创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学院加强改善德育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院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把学生塑造成为具有“人文品质、石化特质、劳模潜质"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十五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学院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院对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社会服务和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除依校纪校规处分外,交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和主要依靠力量。
第三十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依据岗位要求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和管理服务工作,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等法定
假期的带薪休假制度。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六)对职务聘任、职称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师德师风过硬。
(四)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履行岗位职责,恪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七)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
(八)依法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评聘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级,调整薪酬分配。
第三十四条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引进政策,依法依规引进人才,并按照协议及有关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聘任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院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在与业绩挂钩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下,设计各类按照贡献参与分配的绩效项目,并对拔尖人才(含引进人才)试行年薪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院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为教职工接受各类培训提供便利,鼓励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打造一支“既能当理论教师、又能当实训教师。既能当企业培训师、又能当工程师"的“双师四能型" 教师队伍。
第三十八条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照国 家政策,保障教职工整体福利待遇并力争合理增长。
第四十条学院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院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院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法律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治理结构
第四十三条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吏、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私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学院党委会议是党委集体决策的基本形式,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议采取表决制或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重大议题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后,以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四十六条中国共产党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 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
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会议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提出,院长确定,并由学院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主持人)作出决定。
分管院领导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院长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巧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四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学院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建议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副教授以上教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对特殊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五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八条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九条中国教育工会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学院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六十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进行的学生自治组织,学院制定学代会章程,学代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学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十二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教学科研单位
第六十三条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制定《二级学院管理条例》。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人、财、物以及其他相关资源配置方面,除必须由学院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的重大事项外,均保障二级学院拥有相应的自主权,不断激发二级学院的办学活力。
第六十四条二级学院根据学院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施自主管理,开展工作,主要包括:
(一)根据学院的办学目标和发展规划,依照学院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与社会服务。自主实施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提高教学质量。
(三)拟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报学院批准执行,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本院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标准。
(四)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本院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
(五)在学院指导下制定本院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实施方案。
(六)负责本院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六十六条二级学院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确定。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一般为学院党政工负责
人。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情况由院长或院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 持。
第六十八条学院设立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中的指导作用。
第六十九条二级学院下设教研室,具体组织教学、科研活动。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二级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况,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二级学院下设教研室。


第八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学院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学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赠,合理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及捐赠目的实现。
第七十一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二条学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院依法依规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 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对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所有无形资产。
第七十四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十五条学院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十六条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学院安全运行,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学院与社会
第七十七条企业是学院的“顾客"和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学院的办学活动以行业企业发展需求为关注焦点,并与学生发展需要有机地统一起来。
第七十八条学院根据企业、社会需要和学生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就业与招生、培养联动机制,与企业共同研究设置专业,完善
人才培养模式,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实行专业“校企双带头人"制,共建大师工作室,进行人员实习实训基地、信息等资源的共建共
第七十九条学院为企业提供培训、鉴定和产学研一体化技术产品与服务,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打造“绿色化工"。学院不断拓宽为行业、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服务的途径。
第八十条学院承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促进就业创业和安全稳定等社会责任,学院和学生均应私极融入社会,为社会做贡献,接受社会评价与监督,与社会实行良性互动,不断提升社会美誉度。
第八十一条学院按照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学院理事会。理事会作为支持学院改革和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主要发挥以下重要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院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院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学院理事会主要由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以及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
第八十二条学院校友指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在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八十三条学院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服务校友、服务学院、服务社会。
第八十四条学院鼓励校友与学院开展就业创业平台建设、产学研一体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培训鉴定等各有关方面的合作,对学院发展建言献策、捐资捐物。学院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十章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五条学院校徽整体造型为大圆,内圆代表学院,外圆代表企业、行业和社会,寓意校企融合,密不可分。中央图案象征欢呼雀跃的学生,代表快乐、青春、激情和进取。中央三条曲线交叉连结,寓意产学研三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连成石化字样的字母缩写 "SH,表示学院所具有的石化特色。下方似一本翻开的书、一株成长的苗、一只展翅的鹏,寓意学生勤学苦练、茁壮成长、鹏程万里。又似一双张开的大手,象征老师把学生托起,耐心培养,精心呵护。如下图: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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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学院校旗为蓝、白两色,图案由校徽、中英文校名构成,校徽与校名颜色一致,与底色相反。如下图:

湖南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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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学院校歌为《人才摇篮,助飞翅膀》,集体作词,徐方作曲。
第八十八条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8日,每年10月的第三个周末为校友返校日。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治校的基本准则,是学院办学理念、治理结构的集中体现,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学院成立章程委员会,负责章程的起草、修订、监督、协调等工作。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章程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经教代会讨论、院务会审议、院党委会讨论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由学院公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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