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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章程|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新型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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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0 18: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开放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湖南开放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章程.pdf (557.56 KB, 下载次数: 0)
序 言
湖南开放大学前身是湖南广播电视大学。1979 年 2 月,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湖南广播电视大学等 44 所省级广播电视大学相继成立。湖南广播电视大学与所属市(州)、行(企)业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县级电大工作站,共同组建起以电大教育为代表、办学覆盖全省城乡的远程教育系统,为推进湖南教育事业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2003 年,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加挂“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 校牌,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模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播电视大学进入转型发展的新时期。
2012 年 6 月,国家决定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基础上建立国家开放大学。2020 年 12 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更名为湖南开放大学。更名后学校的隶属关系、管理体制及原有的学历、非学历教育办学权保持不变,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新型高等学校。2022 年 7 月,湖南省教育厅印发《湖南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明确湖南开放大学办学定位、体系建设、职责职能、质量保证等问题,整体推进湖南开放大学体系的转型发展。湖南开放大学坚持植根湖南,以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办学宗旨,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互联网+教育”为特征,秉承开放、质量、创新、融合、特色的办学理念,广泛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推进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融合发展,服务湖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构建,推进湖南学习型社会建设。面向未来,学校将秉承“让学习伴随一生”的校训,坚持以人为本,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将学校建成具有国际视野、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省级开放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以及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关于办好开放大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开放大学(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简称“湖南开大”。学校英文名称为“Hunan Op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NOU”。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hno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 168 号,设青园校区(天心区青园路 168 号)和上大垅校区(开福区东风路四条巷 42 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开放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校务公开,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目标管理、绩效管理体制。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资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九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校在政策许可范围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自主调整绩效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根据法律和政策,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研基地;与企(行)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和精简、效能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按照政策规定,评聘老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设施和经费;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全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把培养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发展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作为办学目标。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全日制高职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教育、干部网络教育、老年教育、技能培训等),以本科、专科为主,积极探索实施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中专教育。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形式的学习成果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以服务湖南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遵循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规律,并根据国家要求、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适时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特色鲜明、多学科相互支撑且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并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十五条 学校致力于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教育教学过程、学习支持服务、师生考核评价等各方面、各环节的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健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开展开放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推进湖南学习型社会建设,构建湖南全民终身教育服务体系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湖南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建设,建立省、市两级学分银行服务体系和“多元复合”的制度模式,制定完善学分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学习成果认定和学分积累、转换制度,完善湖南终身教育学分银行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各类教育沟通衔接,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为广大学习者的学习成果认定和学分积累、转换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湖南老年大学建设。承担湖南老年大学筹建及组织运行具体工作,搭建湖南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老年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履行湖南省终身教育服务指导中心职能,推进湖南终身教育体系及学习平台建设,积极开展社区教育理论研究与创新实践。在省教育厅指导下,加强社区教育成果展示和宣传。
第二十条 学校大力加强校园及体系文化建设,传承文明,开启智慧,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大学文化有机结合,打造协同奋进,锐意进取的湖南开放大学文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健全完善国(境)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机制,积极拓展校际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渠道,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开放教育业务上接受国家开放大学的指导和管理,按照“两级统筹,四级办学”模式开展开放教育相关工作。学校统筹全省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建设,指导和服务全省开放教育办学业务,构建由湖南开放大学、市(州)开放大学、县
(市、区)开放大学为主体,行(企)业分校为补充,覆盖全省、布局合理、内外融通、集约高效的办学体系。按照“省级统筹、一体办学、资源共享、突出特色”的运行机制,形成“全省一盘棋” 的办学格局。
第二十三条 市(州)开放大学是市(州)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县(市、区)开放大学是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接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教育主管部门管理。行(企)业分校由行(企)业主管部门举办。学校与体系各办学单位按照一体化建设,合约式管理的原则,签订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责、权、利,实行统一管理、系统运作、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注重并大力加强办学体系建设,坚持多措并举发挥体系办学的特色和优势,完善体系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建设体系文化,增强体系凝聚力,构建共建共享的事业发展共同体。第四章学校治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开放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依法领导学校工作,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委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带领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稳步、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履行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机构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美丽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学校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关心、支持学校离退休干部工作。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坚决防范和抵制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规章制度要求党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进一步健全学校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学校党委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涉及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管理、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决策,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党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检查和处理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以及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思想政治教育等活动,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工作。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与交流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主要事项。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及其他学术事宜。成员由校内专家、学者组成,人数根据学科和教师规模确定,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督导,包括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实施方案、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审议认定教学事故,审议涉及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推导和推进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模式改革等,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办法等。校长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成员由学校专家、学者组成,人数根据学科和专业设置情况确定,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相关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负责审议制定学位授予和导师岗位任职资格评聘标准及办法;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本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审议学位授权点的设置和调整;审议并做出学位的授予、撤销决定,裁定学位授予争议;审议并做出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授予、撤销决定;监督和评估学校学位授予质量等。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学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依据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校长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外专家等组成,按结构比例从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依据其实施细则行使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共青团湖南开放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和学科属性设置学院及科研机构,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力,学院在学校指导、监督下,在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制度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学生管理等活动。以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为引领,深化教学科研改革,加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根据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制定本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考核本院人员,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发挥学科、专业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三)根据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四)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负责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在本单位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书记履行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政班子成员履行双重责任。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本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执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联席会主要讨论决定学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对外合作交流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视议题内容,由党组织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设立研究院、所等科研、学术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任务。
第六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及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高质量完成好工作职责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恪守师德和学术规范,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切实履行用人主体责任,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着力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提升学校师资队伍水平和整体办学实力。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关心教职工成长,支持教职工的创造性活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完善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教职工尊严。
第七章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依法依规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注册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质。
第六十一条 学校突出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自律、自立、自强,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表现优秀,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关心关爱学生,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心困难学生,建立学生帮困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如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机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听证会、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制度或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六条 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简称学员)是指不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接受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友是指根据学校校史,曾在学校学习、工作过的人员,以及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校友是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校友会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为学校建设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学校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构建有效的财务监控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校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倡导校园文明、建设和谐校园、绿色校园、智慧校园、平安校园。第九章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徽志为双圆形徽标,内圆中间主体用字母“K”“F”组合成游隼展翅翱翔图案,下方为麦穗,寓意“开放”“奋发”“创新”。外圆上方为中文校名,字体为特定集成毛体字,下方为英文校名,字体为 Cambria Math。中英文校名颜色为学校标准色。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证章,学校徽章的形状为学校徽志形状。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以蓝色为底色,上方居中为校徽,下方居中为中文校名。校旗尺寸分为 240cm*160cm、192*128cm、
80cm*120cm、21cm*80cm 四种,视不同应用场景规范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让学习伴随一生”。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标识色为科技蓝,标志单色的 CMYK 数值为 C85 M75 Y0 K0;RGB 数为 R58 G74 B157。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歌(待定)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 12 月 1 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生效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需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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