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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体育职业学院章程|湖南省政府举办的以高职教育为主中职教育为辅的全日制高职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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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0 16: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章程(2023年修订)
序 言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是由创建于1958年的湖南省体育运动学校和创建于1984年的湖南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院于2002年5月合并组建而成。2007年学院接受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被评为“优秀”,2016年建设成为湖南省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学院是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国家级培训基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人才定向培养基地、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培训基地。


在多年的办学实践中,学院高举“为国争光、为民服务”的旗帜,坚持“办人民满意大学,育卓越体育工匠”的办学目标,秉持“根植行业、育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积极探索“目标环、机制环、教学环、活动环、评价环”五环相扣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了众多以奥运冠军、世界冠军、全国冠军为代表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体育人才,为体育行业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展望未来,学院秉承“厚德、强能、尚勇、创新”的校训,致力于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开放融校、创新亮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注重内涵发展、注重特色发展、注重科学发展,为把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体育职业院校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治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体育职业学院,中文简称湖南体育职院。学院英文名称:Hunan Sports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HSVC。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469号。经举办者批准,视需要可设立校区和调整校址。


学院域名:www.hntyxy.net


第四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享有办学自主权。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高职教育为主,中职教育为辅。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举办非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五条 学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对接体育产业与体育行业,立足湖南,辐射全国,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国家特别是湖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教授治学,推进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第九条 学院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体育局;学院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任免学院负责人;保护学院事务不受院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当前开设的主要专业有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民族传统体育、健身指导与管理、体育运营与管理、体育保健与康复、国际标准舞、高尔夫球运动与管理、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体能训练等;


(四)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与境外政府、教育机构、企业等组织合作办学;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调整津贴及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社会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章程;


(二)保证教育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教育服务;


(五)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


(六)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八)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党委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与会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议事内容,院长办公会议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院长办公会议召集人审定。院长办公会议所议事项由院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体育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院党委相同。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权是:


(一)评定学院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与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的学术水平;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二)审议学院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科研成果、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对学院建设中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及其他有关学术事项进行咨询;


(六)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采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委员人选。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提名,主任及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内设专业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事故仲裁等专门委员会,其委员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参照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执行。


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指导教学文件建设,对学院教学方面的重要管理制度进行审议、监督实施;


(三)对学院教学改革方案进行审议;


(四)负责审定学院的实践教学基地、实训(验)室建设规划;


(五)对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进行审议,对成果进行验收评价;


(六)指导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课程和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教学改革指导委员会和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生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行使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半数委员由学生担任,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和监督学院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党政职能部门、教学机构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机构,根据本章程和学院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层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三)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组织本单位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五)组织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六)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设立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领导本单位学生管理、就业指导及维稳工作;


(六)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


(八)其他应由党组织负责的工作事项。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根据议题内容由二级学院院长或书记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非在编人员按与学院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职教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分类管理,并对教职工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级、奖惩和工资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院及其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教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以院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益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益保护机制。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院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院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平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关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院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处理、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院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院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一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 学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开支。


第五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院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使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接受社会捐赠。


第六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体现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文明校园和绿色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学院安全运行,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院邀请社会参与学院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的咨询机构。


理事会由有关政府领导、著名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学院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依法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利用湖南体育职业教育集团等平台,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九条 学院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学院鼓励校友对学院发展建言献策,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


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徽是学院的象征。


学院校徽为椭圆形,院徽标志图以左上角的圆形为首与一双大雁翅膀和一块田径场弯道组成,其意义是圆形以大写字母“HN”组成,代表“湖南”,田径跑道代表“更快”,大雁的双翅代表“更高”,其图形组成英文字母“S”代表“体育运动”。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旗为黄色或蓝色长方形旗帜,旗帜中部标有院徽的变体和学院中英文校名的组合。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歌是《湖南体育职业学院校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经湖南省体育局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议,或者院党委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教代会1/3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章程修订案的审核依据第七十四条规定执行。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层次、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院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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